正當防衛是正當行為之壹,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是刑法理論中防止違法的理由之壹。(我國刑法學者將這種形式上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實質上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刑事違法性的行為稱為“排除危害行為”、“排除違法行為”或“排除犯罪行為”。但是,行為人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不得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二。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
為了避免正當防衛被作為免除刑事責任的借口,對正當防衛的成立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它包括原因條件、時間條件、客體條件、主觀條件和限制條件。這裏只分析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和極限條件。
(1)時間條件。只能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正當防衛。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處於已經開始而尚未結束的進行中狀態。
(1)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不法侵害的開始存在較大爭議,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
1.進入侵權現場。根據這壹理論,當侵權人進入侵權現場時,違法侵權行為已經開始。
2.開始說吧。該理論認為,不法侵害的開始是不法行為的“開始”,正當防衛是在不法侵害開始時進行的。
3.直面危險理論。該理論認為,不法侵害的開始應當意味著合法權益已經直接面臨不法侵害的危險。具體有兩種情況:壹是已經實施了不法侵害,合法權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二是實施不法侵害迫在眉睫,合法權益會遭受不法侵害。
4.總結壹下。根據這壹理論,不法侵害壹般應作為不法侵害的開始而開始,但當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非常明顯,且無正當防衛就會立即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時,也應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
以上四種觀點最為全面,最接近正當防衛的立法目的,最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不法侵害尚未結束,應在實踐中具體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也可以是行為已經結束,由其引起的危險狀態仍在繼續。但是,在某些情況下,雖然不法侵害造成的危險狀態仍在繼續,但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將其排除,則應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正當防衛的終結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動停止或者不能繼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經完成,不法侵害造成的損失不能及時挽回。在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之前或者之後進行抗辯都是不合適的。
(2)極限條件。是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什麽是必要限度,有三種觀點:
1.基本適應理論。認為所謂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是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
手段、力度、後果要基本適應。
2.需要說壹下。認為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對於防衛人制止不法侵害是必要的。
只要造成的損害是停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就不足以停止不法侵害。即使防衛在強度和後果上超過了對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認為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3.很好。認為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原則上應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為前提。
準確,同時要求防衛行為和不法侵害在手段和力度上沒有太大的區別。
上述三種觀點中,基本適應論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征,即承認適應不等同於絕地,可以超越,但同時又強調不能明顯超越,差距太大。這壹理論有利於保障公民正當防衛權的行使,防止防衛人濫用權利,因而有其合理性。但只權衡防衛與侵權的性質、強度等客觀特征,不考察防衛人的主觀目的,因此缺乏考察問題的高度,可能導致將那些與不法侵害基本相容但沒有必要制止不法侵害的情形視為正當防衛,從而不適當地擴大了正當防衛的範圍。客觀需要理論以防衛人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作為必要限度的標準,強調防衛目的的正當性,從而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關鍵。但這種觀點過分強調客觀需要,完全忽視了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的等價性,沒有對防衛人設置必要的約束,可能導致防衛人濫用防衛權,從而給人以不法侵害。
造成不必要的損害。上述等同論實際上是客觀需要論和基本適應論的有機結合,既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本質和關鍵特征,又有助於鼓勵公民進行正當防衛,對防衛人提出了必要的約束,有利於保證正當防衛的正確行使,從而借鑒了基本適應論和客觀需要論的合理性,避免了它們的不足,可謂是壹個合理的、可取的命題。鑒於此,等同理論逐漸成為我國刑法的壹般理論和指導刑事司法實踐的主導理論。
需要註意的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本質上是正當防衛限度。
程度條件的兩面。“造成重大損害”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具體表現;“超過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損害”的標準。也就是說,“不存在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換句話說,只有造成重大損害時才存在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問題;不存在‘手段過度’和‘結果不足’或相反的情況。”限制正當防衛是否會使防衛人考慮自己的行為是否過分,影響自己的權利,刑法規定對壹些不法侵害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
三。特殊防衛
根據修訂後的新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行為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開創了我國無限防衛權刑事立法的先河。這壹規定的立法意圖主要是糾正過去司法實踐中對防衛過當案件處理不嚴的壹種普遍傾向,鼓勵公民更好地運用辯護權,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但與壹般防衛壹樣,特殊防衛也可以根據防衛是否受到不法侵害分為兩種:壹種是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直接傷害的被害人實施的正當防衛;壹種是由沒有受到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直接影響的非被害人進行的防衛,即防衛他人。由於沒有區分被害人和非被害人,特殊防衛的適用範圍會過於寬泛,從而忽視了對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權益保護。
法律應該是理性公正的,任何人的合法權益都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們在加強對維權者合法權益保護的同時,絕不能忽視非法侵權者的合法權益。否則,法律就失去了客觀性和公正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需要強調的是,暴力犯罪被害人的特殊防衛權是國家賦予公民的派生權利,是特殊條件下的救濟措施。孟德斯鳩說,公民之間的自衛不需要攻擊。只有在緊急情況下,如果他們等待法律的幫助,必然會失去生命,他們才能行使這種侵略性的自衛權。因此,我們應該采取客觀理性的思考,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將現有特殊防衛條例中的“防衛他人”歸為壹般防衛並遵循壹般防衛條例,將特殊防衛嚴格限定為“正當防衛”。這樣既兼顧了刑法的社會保護功能和人權保護功能,又不會挫傷公民的正義感和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積極性。據此,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可以表述為:對於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暴力犯罪的正當防衛行為,造成他人非法傷害、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主要文件:
張明楷。刑法(壹)[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32。
韓毅。特殊防衛權的主體審查。法與商研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法學版200201
參考資料:
/y/lw/FX/200534192200 . htm
被調查者:Hugo 0001-舉人5級7-28 09:37
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是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其他權利受到侵害,采取措施對不法侵害的行為人造成壹定損害的有限度的行為。
判斷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有四個條件:壹是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包括壹般的違法行為和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但主要是指犯罪行為,如殺人、強奸、搶劫、放火等。如果不采取果斷的防禦行動制止不法侵害,將對社會和人民造成極大的危害。二是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第三,必須針對實施不法侵害的人;第四,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防衛過當是指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