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6月3日發布1997)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以下簡稱《煙草專賣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煙草專賣是指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實行專賣經營和統壹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煙草專賣品中的煙絲,是指由煙葉、復烤煙葉和煙草薄片加工而成的煙絲、碎末和顆粒商品。
第四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和領導體制,按照《煙草專賣法》第四條的規定執行。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市、縣,在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下,以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為主,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煙草專賣工作。
第五條國家對卷煙、雪茄煙的焦油含量和卷煙、雪茄煙的主要添加劑實行控制。煙草制品生產企業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劑和色素。
第二章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六條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和零售業務,以及煙草專賣品的進出口業務和外國煙草制品的購銷業務,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分為:
(壹)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
(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四)特種煙草專賣企業許可證。
第七條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生產煙草專賣品相適應的資金;
(二)具備生產煙草專賣品所需的技術和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煙草行業的產業政策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符合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取得煙草專賣專營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經營煙草專賣特殊產品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境外煙草專賣品業務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壹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核發煙草專賣許可證和煙草專賣品準運證,並實施管理。
第十二條申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三條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應當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凡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應向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依照煙草專賣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申請特種煙草專賣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國外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應當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凡申請特種煙草專賣企業許可證,在海關監管區域內從事外國煙草制品免稅購銷的,應向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六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進行檢查。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要求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並進行整改,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
第三章煙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
第十七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計劃和良種化、區域化、標準化的原則,制定煙草種植規劃。
第十八條煙葉由煙草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單位依法統壹收購。煙草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在國家下達煙葉收購計劃的地區設立煙葉收購站(點),收購煙葉。煙草收購站(點)的設立應當經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煙葉。
第十九條地方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同級有關部門和煙草生產者的代表組成煙葉等級評定小組,協調煙葉收購等級評定工作。
第二十條國家煙葉儲備、出口計劃和煙葉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
第四章煙草制品的生產
第二十壹條設立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二十二條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生產計劃。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黴變煙葉生產卷煙、雪茄煙和煙絲。
第二十四條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應當使用註冊商標;申請註冊商標的,申請人應當持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生產批準文件依法申請註冊。
第五章煙草制品的銷售
第二十五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許可證規定的經營範圍和地域範圍內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從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並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壹次銷售卷煙、雪茄煙超過50支的單位或者個人,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制品。
第二十八條煙草專賣生產企業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不得向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煙草制品。
第二十九條在中國境內銷售的卷煙和雪茄煙應當在小包裝和小紙條上標明“焦油含量等級和吸煙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樣。
第三十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場供求情況,在必要時可以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調撥卷煙、雪茄煙。
第三十壹條嚴禁銷售發黴變質的煙草制品。腐爛變質的煙草制品,應當在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第三十二條有關部門依法扣押的假冒商標煙草制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公開銷毀,禁止以任何方式銷售。
第三十三條假冒商標煙草制品的鑒定和檢測,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煙草質量檢驗站進行。
第六章煙草專賣品的運輸
第三十四條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由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審批發放。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的進口煙草專賣品、國產煙草專用機械、煙用絲束、濾嘴棒、進口切絲卷煙紙,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準運證托運或者自行運輸。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除國產煙草專用機械、煙用絲束、濾嘴棒、進口切絲卷煙紙以外的其他國產煙草專賣品,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托運或者運輸。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跨市、縣運輸煙草專賣品,應當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托運或者自行運輸。
運輸依法沒收的走私煙草專賣品,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托運或者自行運輸。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無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
(壹)超過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規定的數量和範圍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二)使用過期、塗改或者仿制的煙草專賣品的;
(三)在當地無煙草專賣許可證和無購買煙草專賣品的有效證明的;
(四)無煙草專賣品運輸許可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海關監管煙草制品的過境運輸,應當按照國家海關過境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運輸手續。
第七章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生產和銷售。
第三十八條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和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只能從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和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購買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企業,不得向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其產品。
第三十九條購買、銷售和轉讓煙草專用機械,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煙草專用機械的名錄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用機械、卷煙紙、濾嘴棒和煙用絲束。
淘汰報廢和非法拼裝的煙草專用機械,殘次的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邊角料由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銷售。
第八章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第四十壹條設立外商投資煙草專賣生產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
第四十二條進口煙草專賣品只能由取得特種煙草專賣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經營。其進口煙草專賣品的計劃,應當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十三條免稅進口的煙草制品應當存放在海關指定的保稅倉庫,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方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海關加鎖管理。海關根據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免稅進口計劃,分批核銷免稅進口的外國煙草制品數量。
第四十四條海關監管區內的免稅卷煙、雪茄煙只能零售,卷煙、雪茄煙的小包裝、小條上應當標明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專用標誌。
第四十五條專供出口的卷煙、雪茄煙應當在小包裝、小紙條上標明“專供出口”的中文字樣。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實施,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案件,並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查處走私、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設立煙草專賣品市場,應當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取締未經審查批準設立的煙草專賣品交易市場。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根據煙草專賣工作的實際情況,在重點地區設立派出機構;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向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企業派出人員。派出機構和派駐人員應當在派出部門授權的範圍內,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證人;
(二)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經營場所,依法處理違法生產、經營的煙草專賣品;
(三)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及其他資料。
第五十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依法檢查、處理違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行為。
第五十壹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拍賣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煙草專賣品和用於抵繳罰款、罰金、稅款的煙草專賣品的,競買人應當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參加外國煙草制品拍賣的競買人應當持有特種煙草專賣企業許可證。
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拍賣煙草專賣品,應當對競買人進行資格審核。拍賣企業拍賣煙草專賣品時,應當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專賣管理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徽章,並出示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檢查證件。
第五十三條對舉報煙草專賣違法案件的有功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擅自收購煙葉的,可以並處非法收購煙葉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以及以國家規定的價格非法收購煙葉的罰款;
(二)擅自收購煙葉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沒收非法收購的煙葉和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運輸煙草專賣品的,處以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沒收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1,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價值超過5萬元或者運輸卷煙數量超過100件(每10000件1件);
2.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兩次以上的;
3、抗拒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行檢查的;
4、非法運輸走私煙草專賣品;
5.運輸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煙草專賣品;
6、利用偽裝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7、使用專用車輛運輸煙草專賣品逃避檢查的;
8、其他非法運輸行為,情節嚴重的。
(三)承運人明知是為無準運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的罰款。
(四)異地郵寄、攜帶煙葉和煙草制品超過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限額壹倍的,依照本條第(壹)項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制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生產的煙草制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並公開銷毀違法生產的煙草制品;
(二)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或者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並公開銷毀違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
第五十七條根據《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批發的煙草制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壹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四條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無特種煙草專賣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上述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的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壹倍以下的罰款。
(二)無特種煙草專賣企業許可證經營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上述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的煙草制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超出其經營範圍和地域範圍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的煙草制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向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進貨總額5%以上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壹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壹款的規定,銷售違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並公開銷毀違法銷售的煙草專賣品。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批發總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向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並處銷售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煙草專賣批發企業或者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向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收購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所收購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壹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將免稅進口的煙草制品存入煙草制品保稅倉庫的,可以處煙草制品貨值金額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海關監管區域經營免稅卷煙、雪茄煙,未在小包裝、小條上標註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專用標誌的,可以處違法經營總額5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拍賣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壹條的規定,未經競買人資格審核或者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拍賣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拍賣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並依法取消其拍賣煙草專賣品的資格。
第六十九條根據《煙草專賣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收購非法收購的煙葉或者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的,收購價格按照煙草專賣品市場批發價格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第二章XI附則
第七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潛規則就是找有實力的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