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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員攜帶物品檢疫管理辦法(2018第三次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防止人體傳染病及其醫學媒介、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性病、昆蟲、雜草及其他有害生物進出境,保護人體健康和農、林、牧、漁業及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出入境人員,是指入境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領事特權和豁免的外交代表)、交通工具從業人員及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隨身攜帶物品,是指入境人員攜帶並隨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托運的物品,以及單獨運輸的物品。第三條海關總署主管全國出入境人員攜帶物品的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關負責轄區內出入境人員攜帶物品的檢疫和監督管理。第四條出入境人員攜帶下列物品,應當向海關申報並接受檢疫:

(壹)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二)出入境生物物種資源、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境;

(四)進出境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簡稱特殊物品);

(5)屍體、骨骼等。入境或出境;

(六)來自疫區、被傳染病汙染或者可能傳播傳染病的出入境行李、物品;

(七)其他應當向海關申報並接受檢疫的物品。第五條禁止出入境人員攜帶下列物品入境:

(壹)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株、病毒等。)、害蟲和其他害蟲;

(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三)動物屍體;

(4)土壤;

(五)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目錄》的所有物品;

(六)國家規定禁止進境的廢舊物品、放射性物質和其他違禁物品。第六條經海關檢疫發現攜帶物存在重大檢疫風險的,海關應當啟動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第二章檢疫審批第七條凡需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進境動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應事先向海關總署申請辦理動植物檢疫審批手續。第八條攜帶植物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進境,因特殊情況不能提前辦理檢疫審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補發。第九條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攜帶本辦法第五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物品進境的,應當事先向海關總署申請動植物檢疫特許經營審批。第十條凡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的物品,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持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組織出具的檢疫證明,均可攜帶進境。第十壹條攜帶特殊物品進出境的,應當提前向直屬海關辦理衛生檢疫審批手續。第三章申報和現場檢疫第十二條攜帶本辦法第四條所列物品進境的,應當按照規定申報,並接受海關檢疫。第十三條海關可以在交通工具、出入境通道、行李提取或者托運場所等處對出入境人員攜帶的物品實施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可以采用x光機、檢疫犬等方式進行。

出入境人員攜帶本辦法規定應當申報而未申報的物品,海關可以對其物品進行查詢和抽查,必要時可以開箱(包)檢查。第十四條出入境人員應當接受檢查,並配合檢驗檢疫人員的工作。

享有外交、領事特權和豁免的外國機構和人員自用或者公用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入境時應當接受海關檢疫;海關檢查應當在外交代表或者其授權的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第十五條。海關對申報和現場查驗中發現的本辦法第四條所列物品全部實施現場檢疫。第十六條攜帶植物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進境的,應當取得《進口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或者《進口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檢疫審批單》。海關將自動對上述檢疫審批單的電子數據進行比對驗證。

除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應當經檢疫審批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以及應當經動植物檢疫特別審批的禁止進境物外,承運人應當取得海關總署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和其他有關單證。

主管海關根據檢疫審批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對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實施現場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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