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偽造假收據的量刑標準是什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偽造、變造金融票據罪,是指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單據、憑證,偽造信用卡的行為。
1,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三項規定定罪處罰。
客觀上,本罪僅限於“偽造、變造”的行為。如果“偽造、變造”後面跟著“使用”,其目的就是“使用”。“偽造、變造”只是實現使用的犯罪預備,所以不構成本罪。根據其犯罪性質,應當按照金融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票據偽造的成立條件
1.這個演員犯了偽造罪。冒用他人名義出票或者在票據上簽名是票據偽造的前提條件。偽造的具體方法可以是盜用他人印章、仿制他人印章或制作不是同壹人的印章等各種偽造方法。
2.偽造符合票據行為的形式要求。偽造行為在外觀上符合票據行為的法定形式,可以產生票據行為的效力。如果不具備票據行為的法定形式,就不能構成票據行為,也不能構成票據偽造。
3.偽造者的目的是騙取財物。票據是壹種貨幣債券。如果妳持有票據,妳可以得到面值。如果偽造票據,由於票據具有法定的形式要件,所以偽造人可以騙取付款人的金錢,偽造人實施偽造,主觀上是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
4.偽造者轉讓偽造的鈔票。偽造人只有在偽造的票據上轉手,才能獲得票據利益,達到詐騙財物的目的。如果偽造的票據沒有被轉手,其偽造行為不會產生損人不利己的效果,很難確定是否偽造。
第三,票據偽造的處罰方法
(1)對於壹個偽造者來說,由於他沒有在票據上留下自己的真實姓名,根據票據法的基本原則,他不承擔票據責任。但該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77條的規定,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沒收財產。同時,因欺騙交易對方,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對於偽造人來說,由於他沒有親自在票據上簽名,他的名字是別人寫在票據上的,所以他對票據不負責任,也就是說,他與票據無關。
(3)對於合法簽署票據的他人,除偽造簽發的票據外,將繼續承擔票據上的責任。這是因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上既有偽造的簽名,也有真實的簽名,所以真實簽名的簽名人仍然應當承擔票據責任。這不同於壹般民事行為的規範。在壹般的民事規範中,如果作為前提的行為無效,那麽後續的民事行為也無效。然而,票據行為是獨立的,它們有自己的效力。
(4)對於持票人而言,持有偽造出票人簽名的票據的,因該票據無效,持票人不能行使付款請求權。但如果是其他偽造票據的行為,持票人從真實簽名人處取得,可以對真實簽名人行使追索權。如果票據是從偽造簽名的人處獲得的,只能按照民事規範向偽造人索賠。
(5)對於付款人來說,如果他在收到偽造的票據時疏忽地沒有意識到該票據是偽造的,他將對該票據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