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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地主階級的主要法律觀點是什麽?

“新興的地主階級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形成了壹套政治理論體系。這些政治理論體系主要體現在管仲、李悝、吳起、商鞅、韓非等法家的理論觀點和政治實踐中。這些法家關於法律的觀點和做法,典型地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法律觀點和主張。

第壹,在治國方針和策略上,主張法治。

在由奴隸制向封建制急劇轉變的時期,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政治家和思想家為了建立和鞏固地主階級的專政,曾經提出過“法治”的封建思想。“依法治國”是法家的基本理論,也是新興地主階級的基本法理。

在中國奴隸制時代,法律統稱為“刑”。在當時,懲罰既是維護整個奴隸制制度“儀式”的強制手段,也是法律領域嚴格區分尊卑的具體體現。所以隨著奴隸制的解體和封建主義的興起,“法”和“刑”是分開的。以“法”代刑,體現了奴隸制法制向封建法制的轉變。

按照《說文》的說法,“法”字的意思是“公平、正直”。當然,這只能是新興地主階級的標準。他們認為,建立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所有權關系是不可侵犯的,法律保護這種私有財產權是“公正和正直的”。他們認為,根據“才能”和“貢獻”的大小來選拔管理官員並享受他們的權益,以法律廢除“石清實錄”制度,也是“公正和正直”的。因為這些都是判斷人的是非曲直的客觀標準和規律,所以稱之為“法”。在他們看來,代表奴隸主和貴族利益的儒家所倡導的“禮治”不符合時代要求,是保守的、武斷的、主觀的。因此,他們主張根據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制定法律,並公布於眾讓人們知曉,使之成為國家暴力迫使所有人遵守的行為準則。

二是在法律適用上,主張“事在法定”,“刑無高低貴賤”。

法家先驅管仲最早提出了“君臣當法”的思想。在改革舊制度、舊習慣的鬥爭中,管仲第壹次提出了“法”的概念。他認為,法律就像衡量物體的程度、數量和平衡,衡量物體重量的標準在於裝置;壹個人是否犯罪應該受到什麽懲罰,標準就是法律。而鄧則明確主張“由法律來決定”。他說:“通過立法搞私事,和法律爭論,更亂”,所以壹定要依法辦事。

商鞅進壹步提出了“焚詩明法”的主張,尖銳地批判了奴隸主貴族“暫刑”的立法思想。他明確提出“刑罰沒有等級之分”,對任何人來說,法制的規定都不能被破壞。

韓非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尤其重視立法。他認為“法”是判斷言行對錯和獎懲的標準。韓非的“以法為本”思想是對“法定事”的進壹步發展和完善。韓非在商鞅思想的基礎上,進壹步提出了“法不貴”、“刑不可免臣,善不可留”的思想。

新興地主階級的這壹立法原則,徹底否定了奴隸主貴族“平等禮遇”的舊傳統。但是,他們沒有也不可能從根本上反對等級制度。他們只能用新的代替舊的,使封建等級合法化。

第三,在法律內容上,主張重刑輕罪。

所謂重刑輕罪,源於西周時期周公旦提出的“以重刑治亂世”的主張。在社會大變革之時,新興地主階級的思想家、政治家為了鞏固新建立的封建政權,都主張重刑輕罪,重刑止奸。商鞅說:“刑若重,民不敢試。人不敢試,所以判刑。”韓非認為,重刑的作用不在於懲罰的對象,而在於它所產生的社會影響。重刑輕罪,提高量刑幅度,最終達到“以刑除刑”的目的。

第四,在法律的形式上,要公之於眾,以成文法的形式公布。

成文法的公布是春秋末期新興地主階級反對奴隸主貴族特權鬥爭的結果。他們奪取政權後,為了鎮壓奴隸主和貴族殘余的反抗,同時也為了充分發揮封建法律的鎮壓效能,加強對勞動人民的統治,頒布了成文法。所以韓非總結道:“法家編的書,設在宮中,分發給百姓。”這符合“依法治國”原則的要求。他們主張“公之於眾”,即向社會公布國家的法律法令,什麽是合法的,什麽是非法的;什麽該做,什麽不該做。這樣,全社會才能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在法律法規的範圍內行事。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從維護地主階級專政出發,在上述法律觀點的指導下,相繼頒布封建法律。比如韓有刑法,楚有憲令,魏有魏憲,齊有七律,趙有國法,秦有秦律。特別是李悝在魏文年間編纂的《法律學》,不僅匯集了春秋末期以來各國的立法成果,也為其後的封建立法提供了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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