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濫用信托進行國際避稅的可能性目前,各國根據對信托法律地位的認識,對信托的稅務處理存在較大差異,使得利用信托進行國際避稅成為可能。有些國家承認信托的實體地位。這些國家將信托視為獨立的稅務實體。信托的設立可以從法律上分離委托人與其財產所有權。壹般情況下,納稅義務由受托人或信托機構承擔,委托人不再對信托財產及其收益承擔納稅義務。例如,在英國,受托人應該為信托的所有收入納稅。從信托中獲得收入的受益人會將該收入計入他們全年的應納稅收入總額,但他們可以獲得受托人對該收入所付稅款的稅收抵免。
還有壹些國家不承認信托作為納稅主體的地位。這些國家把信托作為向受益人輸送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的渠道,受益人對分配的信托收益或收益承擔納稅義務。澳大利亞、加拿大和美國規定受益人在取得收入的當年將信托收入計入其總收入,按照受益人適用的稅率對信托收入納稅。受托人只需要對信托收益的未分配部分納稅。美國進壹步明確,如果信托積累收益,不進行分配,信托先對這些收益納稅,收益分配時,受益人按受益稅率與信托稅率的差額納稅。
濫用信托進行國際避稅,是指高稅收國家的納稅人可以通過建立避稅地信托合法地脫離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使這部分信托財產擺脫高稅收國家居民管轄權的直接控制。納稅人既不應遷出高稅收國家,也不應以虛假的方式遷移。只要他們在避稅天堂委托他人管理資產和收入,就可以避免所得稅、遺產稅和贈與稅。承認信托主體地位的國家對信托的稅收待遇為納稅人提供了國際避稅的機會,納稅人可以通過信托輕松實現所有權和納稅義務的分離,從而達到少繳稅甚至不繳稅的目的。在不承認信托主體納稅人地位的國家,即使對受益人征稅,也存在納稅人在避稅地建立國外信托,將財產及其收益轉移到國外,實施國際避稅的可能性。迫切需要以美國為例,介紹信托國際避稅的基本方式及其防範。
二、濫用信托進行國際避稅的基本方式壹般來說,濫用信托進行國際避稅的手段是利用對外信托隱瞞資產和收入的真實歸屬,或者掩蓋交易的實質,表面上是將收入的歸屬與其納稅義務分離,但納稅人實際控制的是信托資產。具體來說,信托國際避稅的方式包括:
1.利用外國信托轉移財產。通過設立境外資產管理信托,納稅人將企業的機器、廠房、設備放在信托中,造成納稅人不管理企業的假象。多個信托通過多個外國信托實體實施,應稅資產在多個信托之間流動。這些資產產生的營業收入和利潤收入,都記錄在避稅天堂的外國信托名下,以規避國家稅收。
2.跨國企業利用自利信托來掩蓋對關聯企業的控制。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本人為受益人的信托模式。跨國企業建立自利信托,將其關聯企業委托給避稅地的信托機構經營管理。由於受益所有人與關聯企業之間插入了全權委托信托,信托機構成為關聯企業的事實所有人,有效隱藏了關聯企業的真實所有權和可能產生的應納稅所得額。
3.跨國企業將控股企業股權轉讓給國外信托。跨國企業先在避稅地建立信托企業,然後將控股企業的股份交給信托企業,由信托企業管理控股企業,信托的受益人是跨國企業。這樣,跨國企業就可以在各地隱瞞自己對受控子公司的真實所有權。受控子公司產生的所有利潤都歸外國信托所有,因此跨國企業可以避免由此產生的稅收。
4.通過信托逃避遺產稅和贈與稅。富人往往在信托被認可的避稅地設立國外信托,將其財產委托給信托進行經營管理,並在信托契約中約定財產的處理方式。由於信托資產的保密性,可以通過信托資產分割將財產轉移到繼承人或受贈人名下。此時,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信托。委托人去世後,東道國將無法對外國信托控制下的財產征稅,以規避有關國家的遺產稅、繼承稅或贈與稅。
三、防範信托國際避稅的經驗為了防止納稅人濫用信托國際避稅,各國要麽在其稅法中規範有關信托國際避稅的規定,要麽單獨制定專門的信托避稅法律法規。各國為防止通過信托進行國際避稅而采取的具體措施包括:
1.應用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實質重於形式,這是壹個重要的司法原則。是指法律不承認形式合法但實質違背立法本意的行為或安排。這壹原則在防止信托國際避稅中的應用,意味著那些符合法律要求但沒有充分商業理由的信托將不會被承認。
2.外國信托的特別規定。1970年,美國通過了稅改法,取消了此前給予外國信托的各種優惠待遇,如延期納稅、減免資本利得稅等。如果美國人是外國信托的受益人,直接或間接將財產轉移給外國信托的美國客戶被視為財產的所有人。對於支付給外國信托的款項,應在美國繳納預扣稅。把增值財產轉移到國外信托,在美國要交特別稅。加拿大對外國信托的稅務處理是,外國信托被視為本國居民,受托人和居民受益人都負有信托收入的納稅義務。
3.完善涉外信托申報制度,擴大申報範圍。美國的外國信托申報制度包括以下事件:任何由美國人創立的外國信托,向外國信托轉移財產,申報範圍從受托人擴大到任何直接或間接從外國信托獲得分配收益的美國人。加拿大規定了外國受托人向加拿大居民提供信托信息的責任,否則加拿大居民在接受信托收入時可能面臨“未申報信托資產”價值10%的罰款。
4.限制向國外轉移財產。比如,根據英國規定,英國企業未經財政部許可,不得將業務轉移至避稅天堂,違者將受到嚴厲處罰。美國可以對公民、國內企業或合夥企業為避稅將財產轉移到國外信托,征收相當於房產調整後價值35%的特別稅。
5.加大對濫用外資信托避稅的審查力度。從1997開始,國稅局和司法部聯合采取全國性行動,加大對濫用信托避稅的查處力度。國內稅收署對與信托有關的申報單的審計從1997年的567項增加到2000年的4000多項,經審計的信托逃稅金額從1997年的800美元增加到2000年的4.67億美元。
6.加大對濫用信任進行國際避稅的懲罰力度。按照美國的規定,壹旦發現濫用信托避稅,除了納稅義務外,還需要支付利息和罰金,罰金等於濫用信托少收稅款的75%。如果故意違反IRC,投資者和信托發起人還需要承擔欺詐罰款和刑事責任,最高罰款25萬美元,最高刑期5年。此外,如果美國人未申報其財產轉移至外國信托,或未申報其來自外國信托的收入,將受到交易總額35%的處罰。
四。關於中國防範信托國際避稅的建議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承諾從2006年2月11起,中國金融業全面開放。信托業作為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已成定局。外資進入信托領域會增加濫用信托進行國際避稅的危機。因此,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制定防範信托國際避稅的措施。首先,明確信托征稅的基本原則——受益人負擔原則。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國際慣例和“誰受益誰納稅”的稅收原則,受益人應為信托財產收入的納稅人。這樣,即使利用國外信托將財產轉移出境,只要受益人在中國,就必須承擔納稅義務。其次,加強對財產轉移出境的控制,增加納稅人申報和提供信息的義務,要求納稅人申報其在境外的信托資產及其收入。第三,加強與其他國家稅務機關在稅收管理方面的合作,與外國稅務機關進行信息交流和交叉審計,以確保國內受益人在外國信托中的收入的征稅。最後,在完善信托稅制的同時,加強對信托國際避稅的查處力度,明確對濫用信托國際避稅的處罰,讓納稅人在稅收管理和處罰的壓力下,降低濫用信托國際避稅的可能性。
學校疫情防控總結報告1怎麽寫?
最近新型冠心病肺炎肆虐,不僅要防控,還要組織學生學習。網上教學是在教育局的組織下開始的。該班英語科目的教與學總結如下:
壹、課前準備:
1,提前壹天備課,準備課堂練習,制作課件。因為市局組織的講師都是專業能力過硬的優秀老師,所以我的課主要是以總結和課堂練習為主。
2.上課前通過釘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