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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嚴格規範終結執行程序的規定

為嚴格規範終結執行程序,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人民法院終結本執行程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財產調查措施已經用盡,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發現的財產無法處理的;

(四)自案件執行之日起超過三個月的;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已經依法查找的;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阻礙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壹、“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理”,包括以下情形:

(壹)被執行人的財產未按法定程序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債務清償或者無法依法交付債務清償,且無法對該財產采取強制管理等其他執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記機關查封的被執行人的車輛、船舶等財產尚未被實際查封的。

二。案件信息庫中記錄的終結執行程序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代碼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住址;

(二)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和執行法院;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錄的其他事項。

三、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從本執行程序終結的案件信息庫中屏蔽案件信息:

(壹)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

(二)依法終止執行的;

(三)依法應當屏蔽的其他情形。

動詞 (verb的縮寫)申請暫緩執行

申請人:_ _ _ _ _ _ _ _商城管理有限公司

被調查者:_ _ _ _ _ _ _ _

請求的項目:

請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停止執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4)第126 _ _)號民事判決。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租賃合同糾紛壹案,經兩審終審,現已進入執行階段。

因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第126 _ _”號民事判決違反程序,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有錯誤,申請人已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現已受理。

鑒於被申請人是外地個人,居住在江蘇省漣水縣,執行完畢後隨時可能離開北京,流動性大,無固定住址。如果妳院今後糾正原錯誤判決,也會因找不到被申請人或執行成本過高而給申請人造成損失。

因此,請求人民法院立即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我在此傳達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 _ _ _ _ _ _ _商城管理有限公司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6.執行程序終止和執行終結有什麽區別?

1,不同的定義

法院執行程序的終止,主要是針對在法定執行期限(6個月)內采取各種執行措施,但無法完成案件執行,暫時結案。

執行終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某些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繼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

2.不同的後果

法院執行程序終結後,可以恢復執行。執行終止是結束執行程序而不恢復。

3、法律效力不同。

法院執行程序的終止,實際上是法律上的暫緩執行,主要是法院想出了壹個辦法,避免了長期大量的未結案件。執行程序的終結,等於案件的實質性終結。

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主要是針對在法定執行期限(6個月)內采取各類執行措施,但無法完成本案執行,暫時結案。

壹般來說,是因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導致案件執行時間短。

對於此類案件,壹般需要申請恢復執行,需要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能夠履行的財產線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

第二百六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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