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重大資產重組,是指公眾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其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買賣資產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導致公眾公司業務和資產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
公眾公司及其控股或控股公司購買或出售資產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壹)購買和出售的資產總額占公眾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報表期末總資產的50%以上;
(二)購買和出售的凈資產占公眾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報表期末凈資產的50%以上,購買和出售的資產總額占公眾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報表期末總資產的30%以上。
公眾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涉及本條所列指標的,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要求辦理。第三條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公眾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二)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轉讓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購買的資產應當是產權清晰的經營性資產;
(三)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利於提高公眾公司的資產質量,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重組後可能導致公眾公司主要資產為現金或無特定業務的情形;
(四)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利於公眾公司形成或保持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第四條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時,有關各方應當及時、公允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並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五條公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眾公司資產的安全,維護公眾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第六條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獨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相關意見。公開發行公司應當聘請為其提供監管服務的主辦證券商擔任獨立財務顧問,但因影響獨立性和財務顧問業務受到限制而不適合擔任獨立財務顧問的除外。公眾公司也可以聘請其他機構為其重大資產重組提供咨詢服務。
為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行業公認的業務準則和道德規範,嚴格履行職責,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並對其制作和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利用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第二章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管理第八條公眾公司與交易對方就重大資產重組進行初步磋商時,應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限定相關敏感信息的知悉範圍,並與參與或知悉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信息的相關主體簽訂保密協議。第九條公眾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他相關主體原則上應當在相關股份暫停轉讓後或者非轉讓時間研究、籌劃和決策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並盡可能簡化決策程序、提高決策效率、縮短決策時限、縮小知情人範圍。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和方案論證的,應當在相關股票暫停轉讓後進行。第十條公眾公司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時,應當詳細記錄籌劃過程中各具體環節的進展情況,包括討論相關方案、形成相關意向、簽署相關協議或意向書的具體時間和地點、參與機構和人員、討論和決議的內容等。,並對交易過程作出書面備忘錄,妥善保存。參與每個具體環節的所有人員應立即在備忘錄上簽字確認。
公眾公司應當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規定,及時做好內幕信息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