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律師,為經濟困難人員或特殊案件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因此,並不是所有的律師都有法律援助的義務,只有特定條件下的律師才有法律援助的義務。3.什麽情況下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1]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3、請求領取撫恤金和救濟金。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6.主張因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7.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被害人要求離婚和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9.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後,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10.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1 1.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1 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1 3.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也許普通人會直接從是非的角度來看待相關的犯罪活動,但律師是不允許這樣做的。作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即使窮兇極惡,也有壹些合法權益,應該得到司法部門的尊重。在整個過程中,正是因為有了律師,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法律客觀性: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第八條公民因經濟困難就《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的,由義務機關所在地、義務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因經濟困難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公民,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申請人就同壹事項向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先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第十三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在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下,審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明確的,應當出具補充材料通知書或者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申請人補充材料、作出說明所需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申請人未按照要求補充材料或者作出說明的,視為撤回申請。第二十條對於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指派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等社會組織安排其下屬人員承辦,或者自行安排人員承辦。對於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或者收到指定辯護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指定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承辦,或者安排本機構的法律援助律師承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