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為推進政務公開,規範礦業權價格評估委托工作,根據《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2008〕174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新設立的礦業權需要進行礦業權價格評估的,應按礦業權審批管理權限由國土資源部或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選擇並委托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
二、對擬競爭出讓的礦業權價格進行評估,所需地質資料應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礦業權審批權限編制,並提供給受委托的評估機構。
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申請人應當申請礦業權價格評估,並提供以下資料:
(壹)具有相應勘查資質的地質勘查單位按現行規範和規定編制的地質勘查報告或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
(二)報告編制單位對地質資料真實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
(3)礦產儲量評估意見書;
(四)根據評估需要,探礦權價格評估還應提供由具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作出的後續勘查設計。礦業權價格評估還應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開發利用方案、煤礦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等。
評估所需的其他必要資料由承擔評估的機構收集。
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門戶網站上公告已編制完成的礦業權價格評估項目(以下簡稱“評估項目”)的評估資料及以下信息:
(壹)擬委托評估項目的基本情況和評估費用;
(二)對評估機構資質、專業條件、評估業績、信用記錄、評估報告質量評價記錄的要求。
四、符合上述三(二)項要求的評估機構在公告發布後5個工作日內,按公告要求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書面材料,註冊材料壹次提交為有效註冊。
五、報名截止後3個工作日內,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布有效報名機構名單及公開選擇評估機構的時間、地點和程序。對公布的有效登記機構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在4日內提出,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實解決。
六、名單公布後五個工作日內,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公告時間和地點以公開、公平、公正、抽簽等方式進行評選,並於當日公布評選結果。被選定的評估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評估合同(基本格式見附件)。被選定的評估機構放棄承擔評估項目的,應當在公告發布後3日內書面告知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放棄的評估項目順延至下壹次選定評估機構,或者在公開選定評估機構時選擇替代機構接手評估。
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評估機構提交的材料不真實的,應當取消其當年公開評選的資格和結果,或者終止委托評估,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八、被選定的礦業權評估機構應按有關規定組織評估,並按合同要求按時提交評估報告。
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委托合同、公告和有關規定對評估報告進行合規性審查、公示、受理和備案。
十、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評估報告按合同約定支付評估費後,雙方將完成評估合同的履行。
十壹、礦業權出讓時,礦業權評估價格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支付。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財綜字[1999]74號)和《關於進壹步加強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97號),研究制定本轄區壹定期限內礦業權價款評估繳納標準。根據《中介服務費管理辦法》(JQ[1999]2255號),評估費用標準的計算應考慮評估對象的工作時間、成本、法定稅費、合理利潤、項目的復雜程度、責任和風險等基本需求。評估付費標準不應與評估結果的數值掛鉤,也不能引導降價競爭。
十二、礦產資源儲量中型礦業權評估按單個項目選擇評估機構,小型礦業權評估項目捆綁“打包”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個項目。
十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進入本轄區的礦業權評估機構作出不針對具體評估項目需要的限制,不得設置增加評估機構工作成本的程序,不得收取任何選擇評估機構的費用。
附件:礦業權價格評估合同格式(略)
國土資源部
二○○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