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民法是個人本位和權利本位的資本主義民法,其典型代表是1804的《法國民法典》。
如果說社會是壹個有生命的有機體,那麽現代民法就是以社會有機體的基本結構單位自然人為出發點和歸宿的。在現代民法中,只有像細胞壹樣單獨存在的單壹自然人,沒有大多數細胞聚合形成的組織和器官。單個自然人是唯壹的權利主體,壹切民事關系無非是單個自然人之間權利義務的牽扯。自然人的集合體(如公司或勞工團體)不能成為民事關系的主體。從某種意義上說,現代民法是以單獨存在的單壹自然人為基礎的體系;人格獨立和人格平等是個體本位思想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
人格獨立有以下三層含義:
(1)民法上的人格是與生俱來的,既不能被他人剝奪,也不能被自己拋棄。政府制定法律剝奪人格被認為是違背自然規律的暴行,放棄人格被認為是違背理性的無效行為。除了死亡,世界上沒有任何力量可以導致人格的毀滅。所以人格是單壹自然人獨立存在,不依附於任何人的權利能力。
(2)每個人只服從自己的意誌,在權利範圍內不受他人限制。壹方面,誰也不能妨礙別人決定自己的事情。另壹方面,政府要盡量避免幹預私權,隨意制定幹預私權的法律超出了政府權力範圍,沒有正義可言。人格獨立是指每個人都有擺脫政府幹預、對抗他人侵害的自主權。同時,每個人也必須尊重他人不受幹涉的自由。
(3)每個人都要對自己行為的後果獨立負責。壹方面,個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沒有理由推卸責任;另壹方面,個人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受與自己無關的行為的牽連。
人格平等還具有以下三層含義:
(1)法律壹方面抽象出真實的差異,使其從法律中消失,另壹方面避免人為制造和擴大差異。這就完全拋開了等級和地位的關系,讓所有人在法律上處於同等地位。
民法的這壹特征反映了現代法律與封建法律的本質區別。封建社會,等級森嚴,人與人之間是壹種支配和依附的關系。任何人被別人支配,同時也支配著比自己地位低的人。在壹切眾生之上,是國王或皇帝控制生死來奪取權力,但國王或皇帝卻被壹種超自然的人格所支配——“天道”或“天意”。當皇帝自稱“受命於天”、“天子”時,他至少承認自己受制於外界的權威。在等級制度下,任何壹級權利都無法與來自更高壹級的權利相抗衡,以至於整個社會呈現出階梯狀的結構,無法產生獨立平等的人格。
相反,在現代民法中,權利完全失去了等級色彩。人不受他人的支配,平等的人格通過協議形成彼此之間的關系。英國法學家梅因用“身份到契約”概括了古代法到現代法的整個演變過程,真正看到了問題的本質。
(2)在現代民法中,每個人的權利範圍是完全壹致的。《人權宣言》主張“就權利而言,人人生而自由平等”,這在民法的規範中體現得最為淋漓盡致。民事關系是壹個完全排斥特權或差別待遇的領域,任何人都不會在這個領域獲得比他人更廣泛、更充分的權利或被免除法律和故意的義務。這至少在形式上為每個人提供了平等的自我實現機會,從而刺激了人與人之間的自由競爭。
(3)在現代民法中,每個人的權利都受到同等程度的法律保護。只要壹個人的生命還活著,不管他的性別、年齡、出身、宗教信仰、財產狀況、職業地位如何,法律都保護他的權利,沒有徇私和徇私之分。同等程度的法律保護使每個人對生命財產都有安全感,深信個人權利的實現是由法律的強制力來保障的,從而增強了每個人的權利意識和實現權利的信心。
現代民法通過維護個人權利來實現社會正義。侵犯他人權利不僅是對特定人群的傷害,也是對社會正義的挑戰。相反,阻止他人侵犯自己,不僅保護了個人尊嚴,也是社會正義。
“順其自然”和“妥協求完美”與權利本位思想格格不入。如果壹個人對他人實施的侵害行為壹味地容忍和退縮,那麽他不僅容忍了對個人的傷害,也容忍了對社會正義的踐踏,因為容忍侵害行為就等於鼓勵侵害者反復侵害自己和他人。在壹個國家,壹旦大多數人對自己遭受的侵害忍氣吞聲,法治的根基就沒有了,再好的法律也是壹紙空文。
民權觀念的淡薄,是人性被封建專制長期摧殘的不幸結果。封建專制法律任意幹涉和限制私人個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卻從來沒有有效地保護這些關系——當私人財產和人民受到貴族和官僚的侵害時,法律往往不制裁侵害者,而是試圖給受害者增加更多的痛苦。所以壹般認為,希望法律伸張正義只是壹種幻想,避免或減少侵權後果的唯壹辦法就是耐心。壹代又壹代的忍讓,壹方面讓人對自己的侵犯無動於衷,另壹方面讓人對他人的權利無動於衷,最終導致民族的退化。
如果說社會是血肉之軀,個人是血肉之軀的基本結構單位——細胞,社會有機體的健康依賴於每個社會細胞的活動,那麽法律的作用就是保證細胞外液適合細胞生存。壹個功能齊全、充滿活力的社會有機體,其組織和細胞必然充滿驚人的活力;相反,壹旦社會細胞失去活力,某個社會器官就會病變,整個社會有機體就會毀滅。可見,權利標準的深遠意義在於,它使構成社會的細胞——個人——具有強大的生命力。
個人本位和權利本位相輔相成,構成私法自治理論的核心內容。根據這壹理論,任何私法關系的形成、變更和終止都是個人意思自治和自願選擇的結果,法律的作用只是確認和保障私權的實現。因此,法律應該給個人自主權留下廣泛的活動空間,盡量避免對個人自主權的限制和幹涉。法院代表國家原則上以當事人的請求為前提介入私法關系,只有在個別例外情況下才主動介入;法院幹預的範圍受到當事人請求範圍的限制。此外,當事人還可以通過仲裁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2)
現代民法以個人主義為其哲學基礎。不了解個人主義的哲學,就只能知道現代民法卻不知道為什麽。
自中世紀晚期以來,個人主義哲學在西方文化中壹直處於主導地位。從文藝復興、宗教革命、啟蒙運動、法國大革命、北美獨立到二戰後的人權運動,無壹例外都可以看出個人主義哲學的影響。從某種意義上說,現代民法是個人主義哲學在法律領域的結晶,個人主義哲學是現代民法生根的土壤。
個人主義哲學壹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個人主義價值觀。個人主義認為壹切價值判斷都是以人為中心的。雖然價值觀不壹定是人創造的,但壹定是人感受到的。個人權利本身就是終極目標,因此具有至高無上的價值。個人之所以放棄壹些自然權利,通過社會契約設定公共權利,正是為了更可靠地保護人身自由和安全。因此,個人權利在價值上超越了公共權利。
如果以社會需求壓倒壹切為由犧牲個人權利,就意味著公權已經從保護個人權利的手段異化為扼殺個人權利的枷鎖,公權的存在就會違背社會契約,失去其正義性。
從個人主義的價值觀出發,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權利。所以,誰也不能靠侵犯別人的權利來追求幸福,誰也不能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別人。平等個體遵循的行為準則就是法律。
個人權利的平等意味著少數人和多數人的權利以及弱者和強者的權利具有同等價值。當少數與多數、弱者與強者之間發生糾紛時,多數或強者壹方並沒有仲裁糾紛的特權,因為承認多數或強者的優勢地位就等於承認權力是對的。
2.個人主義的人性理論。
中世紀早期的基督教對人性持悲觀態度,認為人因無法擺脫利己主義而陷入無盡的精神痛苦,靈魂無法靠自身力量得到拯救。這就是所謂的“原罪”。救贖“原罪”的唯壹方法就是逃避世界,否定自己,與上帝合作拯救靈魂。總之,人性是壹個充滿邪惡的洞穴,擺脫人性,遠離世俗,才是進入天國的正道。
文藝復興時期興起的人文主義對人性持相反的觀點:世界上沒有“原罪”,墮落不是人性,而是專制國王和牧師制造的貧窮、無知、壓迫和戰爭,使人變得殘忍、自私和卑鄙。人們不應該消極地逃避世界,而應該積極地加入世貿組織;不是靠神的意誌,而是靠理性。
人的理性是自然存在的,沒有上帝的意誌。在理性的熔爐中熔煉之後,感覺的印象結晶成真理,成為生活的指南。人如果能遵循理性的指引,就會實現無限完美的人性,實現無限完美的社會。所以,人應該有最大限度的追求幸福的自由。但丁的《神曲》就是這種思想的集中體現。他認為宇宙中所有的存在都是為了造福人類,上帝的權威也是為了實現塵世的和平與正義。人可以通過理性避惡擇善。追求幸福不是錯。相比其他罪惡,被欲望支配是最輕的罪。
通過人性和理性的發揮,找到了個人的自然地位,確立了個人的自然權利,進而推動了以個人權利為基礎的法律。這個歷史過程被稱為“人類的發現”和“人類的解放”。
3.個人主義人生觀。
從個人主義的人生觀出發,壹個人要保持有別於他人的獨立人格,人生最大的不幸就是在群體的熔爐中被鍛造成整齊劃壹的形態。壹個人格完美的人應該具備以下品質:
第壹,他(她)對自己的能力有自信。他總是獨立做出判斷和選擇,不願意輕易追隨“權威”;他期望有機會充分展示自己的能力,通過公平競爭超越他人。
第二,他(她)有強烈的個人權利意識,往往對權利的不可侵犯性很敏感,總是有維護個人權利的勇氣。
第三,他(她)尊重他人的權利,謹慎避免壹切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行為。當他(她)主張自己的權利時,他(她)總是清醒地意識到別人和自己有同樣的權利,同樣的權利意味著互不幹涉的義務。
個人主義和利己主義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主張個人權利,關註個性發展,崇尚人格尊嚴,其生活態度是“自己活也讓別人活”;活”;後者是利己主義,以自我為中心,傲慢自私。它的人生態度是“拉壹個毛利不做”“活下去不讓別人活”。把個人主義和自私視為同壹個概念是壹種誤解。個人主義以否定利己主義為出發點。最初的基督教人文主義有兩層含義:第壹,無論社會地位多麽卑微,每個人的價值都是壹樣的;第二,消極利己主義。人本主義從西方思想家發展到現代個人主義哲學。“人文主義”的拉丁語詞根是“腐殖質”,原意是“土地”,來源於《創世紀》中上帝用泥土造人的故事。意思是人要認識到自己在宇宙中像泥土壹樣微不足道。所以,人不應該驕傲自大,以自我為中心,而應該認識到自己在理性認識上的局限性,以謙遜的態度對待生活。
4.個人主義的財產觀。
在個人主義哲學看來,私有財產是人類生存和延續的物質條件。原始狀態下,個人通過對* * * *某壹部分的占有來分割個人財產。因此,保護私有財產是人性和理性的要求,符合自然規律;每個人都應該有平等的機會獲得個人財產,並有最大限度的自由處置個人財產。法律的作用是確認和保護個人財產的所有權。
現代民法確立的“絕對所有權”原則顯然是個人主義財產觀的法律反映。所有權被定義為“使用、收益和處置物品的絕對不受限制的權利”。所有權不僅足以抵禦任何個人對私有財產的侵犯,而且國家必須以公共利益為由對私有財產的征收事先給予所有者公正的補償。
不難看出,現代民法的個人權利本位理念完全是個人主義哲學的法律觀。沒有個人主義哲學,就無法解釋為什麽1804的法國民法典將自然人視為權利的唯壹主體,並確認公民權利是與生俱來的。
(3)
另壹個對現代民法有重要影響的思想是古典經濟學。古典經濟學雖然也滲透著個人主義哲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但畢竟有其固有的屬性。民法是與經濟關系關系最密切的法律。因此,分析古典經濟學對現代民法的影響,有助於我們從另壹個側面了解現代民法的文化背景。
古典經濟學,又稱自由主義經濟學,壹般包括以下命題:
1.經濟個人主義。
任何人都可以利用自己繼承或通過其他方式獲得的財產來追求最大的個人利益。壹個人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平等權利,任何力量都無法阻止他(她)追求個人財富。
2.經濟自由放任。
國家的作用僅限於維護公共秩序和保護個人財產。國家對經濟的幹預應該減少到最低限度;幹預的方式就像立路標壹樣,讓人在選擇方向的時候考慮,而不是代替人做出選擇。國家實行“無為而治”的經濟政策。國家允許個人按照壹定的規則自由競爭,個人必然受到“看不見的手”的操縱,* * *會在競爭機制的作用下推動社會發展。
3.遵守經濟規律。
和宇宙中的其他範疇壹樣,經濟領域也有壹些不變的規律,比如供求規律、收益遞減規律、地租規律等等。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必須認識和尊重這些規律。
4.契約自由。
任何人都可以根據雙方的約定簽訂對自己最有利的合同。壹個人自願選擇合同的當事人。如果他(她)沒有這種欲望,誰也不能強迫他(她)與自己簽訂合同。壹個人自願決定合同條款。如果他(她)不同意對方提出的條件,誰也不能阻止他(她)做出拒絕。
可見,契約自由已經成為現代民法和自由主義經濟學所倡導的內容,法律和經濟學之間往往有許多令人驚訝的相似之處,這也說明學術思想總是在無形中被社會經濟需求所主導。
5.自由競爭和自由貿易。
競爭是為了維持低廉的價格,淘汰低效的生產者,保證生產力的發展,滿足大眾日益增長的需求。所以,無論是強者壟斷,還是對弱者的特殊保護,都是經濟上不能容忍的,因為兩者都是從不同的方向出發,造成不公平競爭的後果。壹旦競爭中出現某個群體的特權,整個自由競爭機制就會受到威脅。
(4)
個人權益思想對現代西方文明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其重要價值不容忽視。
但是,個人權利本位思想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加劇了資本主義社會的內在矛盾。
第壹,它忽略了貧富差異對意思自治的影響。在勞動力成為商品的社會,勞動者“自由得壹無所有”,沒有實現勞動力的必要生產資料。在強大的社會和經濟壓力下,他(她)別無選擇,只能按照資本家的意思簽訂雇傭合同。失業大軍的存在總是迫使工人接受最苛刻的就業條件;勞工組織被取締,使工人始終處於被資本家分別限制的不利地位;所以,表面的人格平等背後存在著極大的不公平。從表面上看,勞動力的買賣“的確是壹個天然人權的真正天堂。”主導那裏的只有自由、平等、所有權和邊沁(《資本論》第壹卷第199頁)。但其背後是資本主義社會的異化勞動,人類活動的產物——商品——反過來與人對立,成為支配和統治人的力量。
第二,它過分強調個人這個社會細胞的權利,而忽略了社會整體的屬性。無論是在壹個器官中,還是在壹個微小的細胞中,其組成部分都不是獨立的、不相關的,而是在時間和空間上緊密組織的。過於強調個人權利的標準,往往會用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取代社會公正。20世紀,個人權利本位的理念逐漸醇化為法治國家的文化理念:各國民事立法承認國家不得不在適當範圍內限制個人的自由競爭,並通過規劃幹預經濟生活,以保護個人的生存權,促進其人格的實現;另壹方面,隨著國家職能的強化,尤其需要強化防止權力濫用的措施,進而積極調整各種社會需求和人類文明社會的各種目的和價值,特別是精神和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