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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森林法

依法治林是加快林業發展的基本政策之壹,是我國實施以生態建設為重點的林業發展戰略的法律保障。森林法是依法經營森林的基礎。沒有森林法,依法治林就會成為無源之水,依法治林能否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森林法的完善。理論指導實踐。在完善林業法律實踐的過程中,有必要加強林業法律基礎理論的研究,以促進林業立法。本文將對中國森林法的幾個基本理論問題進行深入研究。

壹、森林法的概念

長期以來,人們習慣將林業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統稱為“林業政策法規”,幾乎沒有人使用“森林法”這個概念。近年來,隨著林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林業理論研究不斷深入,壹些書籍開始使用“林業法”這壹概念。本文試圖從法理學和林業實踐的角度闡述“森林法”的概念。

經過50多年的努力,中國初步形成了以森林法為核心的林業法律體系。在這個體系中,不僅包括林業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還包括林業法律和部門規章。因此,將有關林業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簡單地稱為“林業政策法規”是不科學的。顯而易見,林業法律、法規和規章統稱為“森林法”。

法律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由國家實施,體現統治階級(即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意誌的規範體系。法律的“形式淵源”,即法律規範效力的形式來源,稱為法源。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法的基本淵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法律和國際條約的淵源。林業法律、法規和規章是林業法律規範效力的形式來源,是森林法的“形式淵源”,因此可以統稱為“森林法”。

同時,由於社會生活中存在著許多綜合性的社會關系,而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依據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法律規範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所以綜合性法律部門不斷出現。綜合法律部門是將壹些相互聯系的法律部門、這些部門的相關制度或者壹些法律部門的規範結合起來形成壹個法律體系的相對獨立的部門。這個綜合部門實際上是按照另壹個標準把不同部門的法律規範結合起來,包括某些行政規範,民法,商法,勞動法,刑法等等,比如產業法,教育法,商法。森林法也屬於這個綜合性的法律部門,它實際上是把與林業相關的法律規範結合起來,形成壹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

基於以上分析,森林法可以定義為:森林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與林業有關的法律法規的總和。

那麽什麽是林業呢?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理解。有人將林業定義為“通過培育和保護森林來生產木材和其他森林產品”。有人把林業解釋為:林業不僅僅是指對森林的管理,還包括林產品的加工、運銷和市場,林地資源和水資源的利用和保護,以及與林產品生產有關的自然、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因素。還有人把林業描述為:林業是培育和保護森林以獲取木材和其他林產品,利用樹木的自然特性發揮其保護作用的社會生產部門。包括造林、封山育林、森林保護、森林采伐和更新、木材和其他林產品的采集和加工。10這些表述從不同的角度揭示了林業的含義,但本文認為《森林法》中提到的“林業”的含義應當以國家確定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為基礎進行界定。換句話說,國家確定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職能所涉及的那些事項,都是《森林法》中提到的“林業”,都是《森林法》的調整對象,從而解決了在實際工作中,《森林法》不僅包括《森林法》,還包括《防治荒漠化法》等看似與傳統林業意義無關的法律,這也是由當代林業既是重要的公益事業又是基礎產業的性質所決定的。

二、森林法與相關概念的聯系與區別

(壹)森林法和林業政策的關系和區別

森林法與林業政策的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林業政策是制定森林法的依據和指導思想;森林法的內容通常由林業政策轉化而來;林業政策有助於森林法的實施;森林法對林業政策具有約束力。

森林法與林業政策的主要區別在於,森林法作為國家意誌的體現,只能由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認可,而林業決策機構可能既是國家機關,也是黨的領導機關。在表現形式上,森林法有其特定的表現形式,通常以法典或單行法規的形式出現,以規則為主要內容,具有確定性和規範性的特點,能夠有效地調整權利義務關系;林業政策通常表現為方案、決議、指示、報告等。,以原則為主,具有號召和引導的特點,可能只規定行為方向而不規定具體的行為規則。在實施方式上,森林法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而林業政策依靠黨紀或政紀來保證實施。就穩定性而言,森林法具有較高的穩定性,而林業政策具有壹定的靈活性,往往隨著社會形勢的變化而隨時調整。就法律效力而言,雖然森林法是以林業政策為基礎的,但壹旦生效,其效力高於林業政策。

(二)森林法和農業法的關系和區別

根據我國現行農業法,農業包括林業。能否得出農業法包括森林法的結論?《農業法》采用的“農業”概念實際上是“大農業”的概念,包括傳統意義上作為生產部門的林業,而不是既是基礎產業又是公益事業的當代林業。因此,雖然農業法和森林法之間有壹些重疊的部分,但森林法不能完全歸入農業法。

(三)森林法和森林法的聯系和區別

森林法以森林法為基礎,包括各種林業法律、法規和規章,森林法是森林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森林法和森林法有明顯的區別。首先,在內容上,森林法比森林法更廣泛。森林法不僅包括森林法,還包括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法、濕地法等等。其次,在法律性質上,森林法屬於自然資源法;森林法屬於貿易法,其法律性質是復雜的、綜合性的。再次,就穩定性而言,森林法具有很強的穩定性,而森林法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國家林業政策的變化而變化,森林法的外延也經常處於變化之中。

(D)森林法和自然資源法的關系和區別

森林法和自然資源法在外延上有重疊,如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濕地法,在法律性質上同時屬於森林法和自然資源法。但與此同時,森林法和自然資源法在外延上有很大的不同。比如草原法屬於自然資源法,但不屬於森林法;防治荒漠化法屬於森林法,而不屬於自然資源法。

三、森林法的起源

森林法的淵源是指林業法律規範效力的來源。中國法律的起源是11的形式,森林法也不例外。具體來說,森林法的淵源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體質。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國森林法的基本淵源。憲法第九條規定:“礦產資源、水、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2.法律。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作為森林法淵源的法律可分為兩類:壹類是單行森林法,即以調整林業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防沙治沙法等;另壹類是單行林業法以外的涉及林業的法律,如民法通則、刑法、行政處罰法等。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為實施憲法和法律,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制定的關於國家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文件。目前,我國共有12部林業行政法規:森林法實施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森林防火條例、植物檢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條例。

4.部門規定。國務院各部委有權在其職權範圍內發布法規,通常稱為“部門規章”。目前我國林業部門的規章有《森林和林地權屬登記辦法》、《占用征用林地審批管理辦法》等80多部。

此外,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與林業有關的國際條約也構成了中國森林法的淵源。

第四,森林法的延伸

森林法是與林業有關的各種法律制度的集合,森林法的外延是指森林法具體包括哪些林業法律制度。因為林業是壹個動態的概念,所有林業法律的外延都是不斷變化的。根據我國林業的現狀,本文認為森林法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森林法律制度、野生動物法律制度、自然保護區法律制度、濕地法律制度、防沙治沙法律制度、種子法律制度、義務植樹法律制度、林業民事法律制度、林業行政法律制度和林業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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