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向戶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交個體工商書面申請。具體內容包括申請人和從業人員的身份、經營目的、經營範圍和方式。同時,填寫《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表》。登記的主要事項有:店名(即店鋪名稱)、經營者名稱和住所、經營場所(店鋪地址)、從業人數、資金數額、經營範圍。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身份證明和營業場所證明。
2.受理是指登記機關受理開店申請。
3、審查是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
4、核準是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註冊的決定。
5.經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註冊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辦理稅務登記
1.提交相關開戶證明,必須提供銀行營業執照和居委會出具的證明。
2.填寫開戶申請書。
3,預留印鑒就是以後拿到錢要蓋什麽印鑒。
4、銀行賬戶
5.確定如何使用帳戶。支票或存折。
6.存入開戶資金,並向賬戶支付壹定金額的款項。
7.接收和購買商業憑證、現金支票、轉賬支票等。
第三,申請衛生許可證
工商收到工商登記申請後,必須先在當地衛生監督所辦理衛生許可證。衛生監督所派人到店檢查指導。經營者應提供飯店平面布局示意圖,供衛生監督人員審查修改。
第四,其他程序
除了上述手續外,還需要辦理環保審批、消防審批等手續。這些程序在不同地區是不壹樣的,壹定要了解清楚,避免不作為的行政處罰。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規定。
登記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沒有營業執照,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不得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或做廣告,銀行不得開戶。
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八條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註冊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組成、經營範圍和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以該名稱作為登記項目。
第九條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依法審查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依法進行核實,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三)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予以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
國家推廣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壹條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許可證書。
第十七條個體工商戶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