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發展循環經濟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發展循環經濟中的重大問題,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發展循環經濟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循環經濟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教育,倡導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理念。
中小學校、高等院校、各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對學生和學員進行循環經濟理念和知識教育。
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開展循環經濟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和應用。
鼓勵和支持中介機構、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技術指導和咨詢服務。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產生和排放,提高資源循環利用水平。
公民應當自覺履行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義務,合理消費,減少資源消耗,遏制廢棄物的產生。鼓勵和引導家庭和個人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環保產品,以及再生和再制造產品。第八條任何公民和組織有權舉報浪費資源和破壞環境的行為。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和網站,方便公眾舉報投訴。政府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和投訴人。第二章規劃和管理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制定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明確規劃目標、適用範圍、主要內容、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規定資源產出率、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利用率等指標。
國家級和省級工業園區應當根據當地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制定實施方案,報所在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節約潛力和主要生產力布局,將能源煤耗、主要汙染物排放、碳排放、水消耗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下壹級地方人民政府和重點單位,將建設用地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下壹級地方人民政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成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本行政區域能源煤耗、主要汙染物排放、碳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目標,按照目標要求規劃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產業結構,推進循環經濟發展。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本行政區域能源煤耗、主要汙染物排放、碳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第十壹條重點單位應完成分解的能源煤耗、主要汙染物排放量、碳排放量、用水總量控制指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能耗、水耗和碳排放監督管理制度,對年度綜合能耗、水耗和碳排放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重點單位實施重點監督管理。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嚴格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單位產品能耗標準。
生產單位應當執行前款規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能耗超過限額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