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法律意義上的公益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四個部分:壹是幫助窮人的信托;第二是促進教育的信任;三是倡導宗教的信任;第四,其他有益於社會但不屬於前三類的信托。長期以來,英國的慈善信托壹直享有重要的稅收優惠:首先,根據1988的所得稅和公司稅法,只要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用於慈善目的,通常都免交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二是對完全由非營利組織占用或主要用於慈善目的占用的土地減半征收遺產稅。第三,非營利組織銷售他人捐贈的物品,可以免征增值稅。第四,凡在生前或去世時將其財產轉讓給非營利組織的,免征遺產稅。個人向符合壹定條件的公益組織捐贈,可以在稅收收入中扣除。第五,根據《1992公益所得稅法》,公益信托原則上免征資本利得稅。此外,不動產轉讓給非營利組織也可以免征印花稅。為了防止慈善信托的濫設,英國根據《1960公益法》成立了“公益部”,作為慈善信托的統壹主管機關。除依法免於登記的公益事業外,公益信托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由受托人向公益部門辦理登記。慈善信托壹旦註冊,就被認定具有公益性,可以相應享受法律和稅收上的優惠。任何人都可以在合理的時間內,向倫敦的公共福利部和利物浦的公共福利部辦公室要求閱讀任何慈善信托的登記項目。
美國的慈善信托主要以基金會的形式存在,可以以單純的信托或公司的形式組織。在具體形式上,主要有三類:壹是公共信托,即在壹定範圍內管理和使用居民捐贈的金錢,為該範圍內的人造福而產生的信托。二是事業單位信托,即學校、醫院、慈善組織等事業單位接受捐贈後,將資金委托給信托機構進行合理有效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三是慈善剩余信托,即由捐贈人設立的慈善信托,允許捐贈人獲得壹定比例的信托收益以維持自身和家庭生活,同時將剩余部分全部轉移至特定的慈善機構,包括慈善剩余年金信托、慈善剩余單壹信托和* * *同收益基金。在美國,根據統壹的《慈善信托受托人監管法》,慈善信托的監管權主要由州檢察長行使。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在收到信托財產之日起6個月內向州檢察長申請登記,並附上信托文件副本。
日本有兩種制度:公共法人和公共信托。20世紀70年代後,日本居民的財富迅速增加,壹些人開始不滿足於只向現有的法人團體捐款。特別是壹些公益法人,交易成本過高,經濟粗放,信息不透明,飽受詬病。在此背景下,日本開始對公益信托進行深入研究,認為雖然公益信托不適合於學校、圖書館、美術館等有壹定設備和專門人員的公益活動,但適合於為各種公益活動提供獎金和補貼的公益活動。此後,日本公布了統壹的慈善信托許可標準,使得慈善信托的委托業務有據可循。1998《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實施後的10年間,日本以社會福利和城市環境保護為目的的慈善信托逐漸增多。在日本,公益信托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壹是業務僅限於幫助捐款,信托銀行負責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審批,沒有法人登記;二是信托銀行作為商譽管理人,嚴格獨立管理信托財產;三是通過設立信托管理人保護不特定多數受益人的利益;第四,公益信托的名稱可以包含財產捐贈企業或個人的名稱,以褒揚其商譽;五是對慈善信托實行稅收優惠。公益的目的是什麽,沒有固定的範圍和定義,因為公益的概念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變化的,很難確定壹個普遍適用的客觀標準。比如在英國,“幫助貧困未婚子女結婚”在早期被視為壹種慈善目的,但在目前,這種慈善目的幾乎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相應地,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環境惡化對人類的威脅日益明顯,許多國家將環境保護作為壹項公益目的。為了適應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英美法系國家主要通過法院判例來擴大慈善目的的範圍。在《信托法》第60條的基礎上,我國公益事業單位也應本著有利於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的目的,對公益目的的認定采取寬松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