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NPC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指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以下簡稱常委會)交由市政府部門和區縣政府研究處理的全國、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
本辦法所稱CPPCC委員提案,是指全國和CPPCC委員向CPPCC本級全體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提案,經提案工作委員會審議後,交由市政府各部門和區縣政府研究處理。第三條市政府在市長領導下,由常務副市長負責,辦公廳負責具體組織、指導、檢查和催辦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區縣政府辦理建議、提案,由主要領導負責,辦公室主任分管,指定部門或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第四條承辦建議、提案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區縣政府(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市實際情況,認真負責,實事求是,註重實效,註重解決實際問題,做到建議、提案件件有著落。第五條建議和提案由兩個以上承辦單位辦理的,承辦單位應當主動做好協調工作。如果無法協調,主辦單位的主管委員會和辦公室應負責協調;主辦單位不在同壹個委、辦的,由主辦單位的主管委、辦或市政府有關領導協調。第六條全國、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政協提案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建議、提案,由市政府辦公廳登記後分發給承辦單位;CPPCC會員的提案由CPPCC總辦事處直接發送給組織者。
承辦單位收到建議、提案後,應當確定具體負責人員;對確實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建議和提案,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退回市政府辦公廳或CPPCC辦公廳,不得自行轉送其他單位。第七條承辦單位應當對建議、提案中提出的問題進行認真調查研究,提出處理方案,經主管領導審定後組織實施;對全市重大事項提出的建議和提案,可按行政隸屬關系報請主管副市長審批。
承辦單位在辦理建議、提案過程中,可以通過信函、電話、面對面對話等方式,加強與NPC代表、CPPCC委員的聯系,共商解決之道。第八條承辦單位收到建議、提案後,應當在3個月內辦結並書面答復。兩個以上主辦單位* * *同建議、提案的,由主辦單位負責匯總後書面答復,也可以聯合書面答復。對於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NPC代表、CPPCC委員,應先當面征詢對辦理結果的意見(NPC代表、CPPCC委員聯名提出的建議、提案,征求第壹署名人的意見),壹般在征得NPC代表、CPPCC委員同意或理解後,作出書面答復。
承辦單位主管領導應對建議、提案的書面答復進行嚴格審查,並親自簽發。第九條對於NPC代表和政協委員提案的書面答復,承辦單位擬向市政府辦公廳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廳答復NPC代表或CPPCC委員。對市人大代表建議和CPPCC委員提案的書面答復,承辦單位應直接答復NPC代表或CPPCC委員,並抄送市政府辦公室和市人大常委會聯絡處或CPPCC辦事處。
承辦單位應按要求對建議、提案的辦理結果進行分類,並在建議、提案回復上註明類別。辦理過程中的提案、答復等相關材料原件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歸檔。第十條對於市人大代表建議的答復,由市政府辦公廳會同市人大常委會聯絡處征詢NPC人大代表意見的結果。經協商需要重新辦理的,市政府辦公廳應當通知承辦單位重新辦理。第十壹條市政府辦公廳應當逐月檢查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進度和質量,必要時將檢查結果向市政府部門和區縣政府報告。第十二條市、區縣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應當對在辦理建議和提案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承辦人員給予表彰或者獎勵;丟失積壓的建議、提案,或在辦理工作中相互推諉、搪塞,貽誤工作或造成不良影響,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並可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