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逃罪的認定標準:
(1)對象元素。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拘留、逮捕、羈押和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采取的法定強制措施。它是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打擊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證司法機關正常司法活動的必要環節。接受司法機關依法采取的羈押和監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必須遵守的義務。如果不履行義務,逃跑,將直接破壞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妨礙司法機關的活動。
(2)客觀要素。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逃避羈押、改造場所的行為。
羈押場所主要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改隊、少年犯管教所等。此外,押解罪犯的方式也應視為監管場所的範圍。行為人的逃跑方式有兩種:使用暴力逃跑和不使用暴力逃跑。無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尋找機會,創造條件,在司法工作人員毫無準備的情況下脫逃。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等暴力行為,或者以威脅、恐嚇等強制行為,擺脫司法工作人員的監管和控制。從人數來看,有人獨自逃離,有人壹起逃離。無論采取何種脫逃形式,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逃逸形式屬於量刑情節。但如果在脫逃過程中實施了重傷或者故意殺人的行為,應當按照牽連犯處理原則,以重罪處罰。對於大多數集體逃跑的人來說,應該以* * *罪論處。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照本法和刑事訴訟法必須被羈押的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1,依法被羈押、逮捕的未決犯;
2.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勞改場所服刑的罪犯。
只有上述兩種人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被行政機關拘留或者勞動教養的人脫逃,不構成本罪。被錯誤逮捕、錯誤判決的人獨立實施脫逃行為的,不構成本罪。但可以通過參與他人逃逸行為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
即行為人逃跑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拘留、刑罰的處罰。如果沒有逃避拘留或者處罰的目的,不構成犯罪。比如允許犯人回家辦理喪事,因故未能按時回監,就不能認定為脫逃罪。
脫逃罪的主要特征:
(1)犯罪主體是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服刑的罪犯,以及被依法逮捕、拘留的未決犯。
(二)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罪犯的管理秩序。
(3)主觀故意。
(4)客觀上表現為逃離監禁場所或者在押解途中脫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壹十六條犯罪分子、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依法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押解途中搶劫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應當依法懲處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