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第壹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和第壹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解散公司:“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二)、(四)、(五)項規定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二。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如不及時清算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壹)股東可能承擔賠償責任1。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定,清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債權人可以提起清算責任訴訟,要求清算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造成公司財產貶值、損失、毀損或滅失;(2)公司的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因遲延履行義務而遭受損失,且無法進行清算;(3)公司註銷登記而未清算,導致公司無法清算;(四)公司未依法清算而辦理註銷登記,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股東或者第三人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2.公司和股東均可成為被告(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如何確定其民事訴訟地位的批復》和《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人民法院以壹方營業執照被吊銷、喪失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為由決定駁回起訴問題的批復》的規定,以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為被告起訴,如果沒有成立清算組,原告可以追加。(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後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二)法定代表人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為1。根據《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該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2.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人員,自該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3根據《公司法》第183條清算組的組成是誰:1。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2.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有限公司的股東、董事或者實際控制人為上述法律規定的清算義務人,清算義務人應當在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撤銷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由於股東、董事、實際控制人是前述法律規定的清算義務人,這就意味著清算義務人如果不及時成立清算組或者不嚴格履行清算義務,就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4?公司清算的流程是怎樣的?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七條和《企業破產法》第七條規定,公司清算主要有三種方式:自願清算、強制清算和破產清算。(壹)自行清算自行清算程序1成立清算組並備案2通知已知債權人並公告,登記債權3處理公司與清算有關的未了結業務,參與公司的訴訟活動4處理公司財產5成立清算組並備案6通知已知債權人並公告,登記債權7實施清算方案8提交清算報告;9註銷的好處清算組成員為公司股東,工作容易開展。同時,與破產清算程序相比,自行清算不受太多法律規定的約束,清算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開展工作。缺點自我清算只能在公司還能有效運營的情況下開始。如果公司出現僵局,很難啟動自我清算程序。(二)強制清算根據《公司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強制清算:(1)公司解散後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二)雖已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非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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