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海運提單的主要風險
(1)提單的會簽和預借。裝船提單應在所有貨物裝船後簽發,簽發日期必須真實,因為提單簽發日期視為裝運日期。如果提單是在貨物裝船後簽發的,但簽發日期早於實際裝船日期,則構成倒簽提單。如果貨物尚未全部裝運或貨物在裝運前已被承運人接收,則簽發提單,這構成預提單。托運人的目的是使提單簽發日期符合信用證規定,順利結匯,但對收貨人構成合謀欺詐,可能使收貨人遭受重大損失。在這方面,國家法律和海事習慣是不允許的。
(二)偽造的提單。提單是信用證要求的主要單據。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單據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銀行就是憑單據現金,不審查單據的來源和真實性。壹些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證的特點,即“單證交易嚴格相符”,偽造提單,以騙取貨款。可能根本就沒發貨,或者以次充好,欺騙顧客。
(3)用保函換取清潔提單。在國際貿易中,經常發生承運人希望為表面狀況不良的裝運貨物簽發不清潔提單的情況。由於銀行不接受不清潔提單,托運人無法在此基礎上結匯,所以往往會向承運人出具保函,要求承運人出具清潔提單,並保證賠償承運人因出具清潔提單而遭受的損失,以換取清潔提單和順利結匯。
可見,保函是為了國際貿易的需要而出具的。從某種意義上說,托運人和承運人都可以獲得壹定的便利和利益,但實際上,對於承運人來說存在很大的風險。壹旦收貨人憑清潔提單向承運人索賠,承運人必須向收貨人付款。但承運人憑保函向托運人索賠時能否獲得賠償,取決於托運人的信譽和賠償理由是否與保函中的保險事項完全壹致。而且,承運人不按照貨物的實際情況簽發提單,已經違反了民事活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往往構成與托運人串通,對善意收貨人的欺詐。如果承運人提起訴訟,任何欺詐性的合同、協議或保證,根據法律規定都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法院不會依據保函判決保函項下貨損貨差的責任方,承運人因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賠償而遭受的損失也不能向托運人追償。
(4)無單放貨。海運提單是壹種所有權憑證。貨物交付到目的港後,承運人有義務將貨物交給正本提單持有人。但在實際業務中,有時貨物會先於運輸單據到達,這在與日本、韓國、香港和東南亞的貿易中很常見。由於收貨人沒有正本提單,無法及時提貨轉賣或銷售,會導致壓貨成本、質量變化、市場價格波動等壹系列問題。這種情況下,習慣上通過保證交付來解決。即收貨人向船公司提供銀行會簽的書面保函,要求先提貨,後補提單,無需產權證。但是,如果承運人將貨物交給非正本提單持有人,則可能造成錯誤交付,對提單持有人構成侵權。在無單放貨過程中,提貨的不壹定是買賣合同的買方,有可能是冒名頂替,收貨人往往很難找到,船方也有可能偷貨。所以無單放貨風險很大。船代憑保函放貨,而不是憑提單放貨,這是壹種承擔風險,保護自己免受危險的行為。
二。提單風險的防範措施
(1)杜絕或嚴格控制提單的預借和倒簽。提前會簽或借用提單結匯,有損外貿企業形象和中外運公司聲譽,並可能造成經濟損失。目前我國港口擁擠,船期不準是客觀存在的情況。出口企業在簽訂合同、訂艙位、發貨時,應充分考慮這些因素。同時加強合同履行各環節的管理,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必要時盡量提前取得客戶的配合。如果不允許“提貨單”,要註意防止實際裝貨船舶與“提貨單”名稱不符,如因艙位不足或貨物延誤而改裝另壹艘船。壹旦出現這種情況,應采取緊急措施,果斷收回全套文件,重新制定制度,切不可心存僥幸。因為從法律責任上來說,出口商提前貸款提單結匯已經構成了偽造裝船日期,壹旦對方查明真相,違約方必須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如果出口商提供“清潔提單”裝在船A上,但貨物裝在船B上,則可以證明出口商事先沒有仔細調查就借用了提單。只有在此基礎上,進口商才能拒絕支付貨款並提出索賠。“會簽提單”是托運人和承運人合謀欺騙收貨人的行為,因此受害方不僅可以追究賣方的責任,也可以追究承運人的責任。這種行為的法律後果對賣方和承運人都是嚴重的。
為了防止倒簽提單的發生,出口商應該準確了解相關的裝運時間規定。比如國外的信用證往往有以下關於裝船時間的條款:(1)最遲:31,5月,即不晚於5月31,包括5月31;(2)不晚於5月31日,不晚於5月31日,含5月31日;(3)5月上半月指從5月1到5月15,包括開始和結束日期;(4)5月內,即5月期間,從5月1到5月31,包括起止日期;(5)5月底,從5月21到5月31,包括起止日期;(6)5月31日或之前,即5月31日之前(含該日);(7)5月31日左右是指5月31日左右五天內,即5月26日至6月5日。出口商應嚴格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裝運,並從適當的途徑獲得清潔提單,以保持良好的信譽。
(二)印制和使用難以偽造的提單。國際海事局建議印制和使用難以偽造的提單,並控制其流通。
(3)選擇信譽良好的交易夥伴。在國際貿易中,全面了解客戶的信用信息是保證業務順利進行的前提。如果沒有很好的調查和了解交易夥伴的信用狀況,僅僅通過熟人介紹或者貪念與他們達成交易,往往會出事,後悔莫及。所謂良好的信用狀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資產良好,有可觀的資產,經營狀況良好,有履約能力;第二,它能以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合同,不會隨意撕毀合同。
(4)嚴格簽署海運提單。信用證業務是純單據交易,銀行承擔其付款責任的唯壹條件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只要單據表面上符合“單相符,單據壹致”的條件,銀行就要承擔付款責任。不管單據是否真實,如果單據有不符點,出口商就失去了安全及時收匯的銀行保證。也會給進口商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
(五)選擇可靠的船公司(承運人)承運貨物。根據目前航運業的情況,完全禁止使用保函並不容易,因此選擇壹個可靠的承運人非常重要。雙方在裝貨時都要謹慎,爭取早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避免開保函;支持方對保函的簽發和承兌也要慎重,這樣容易通過協商解決保函項下的損失;由於保函具有支持雙方合夥騙取第三方收貨人的性質,因此應十分註意選擇可靠的承運人承運貨物。
(六)積極運用法律手段,及時請求海事司法保護。在尋求海事法院的保護時,應註意以下幾點:壹是發現外方有欺詐跡象時,應及時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有時候,壹旦國外不法商人的詐騙行為得逞,我們就無處尋找騙子了。即使我們能找到他,他也不會輕易應訴,不會輕易執行判決。以偽造證件詐騙為例。如果欺詐者偽造的全套單據(包括提單)完全符合信用證的要求,根據UCP500的慣例,議付行應履行付款義務。如果在銀行付款之前,也就是詐騙分子拿到貨款之前,及時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可以避免貨款損失;如果付款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詐騙分子可能已經逃逸,法院作出的判決無法執行。第二,提出訴訟保全措施,這是挫敗非法涉外詐騙目的的重要措施。海事法院在申請訴訟保全後,將及時查封或凍結欺詐人的所有權或欺詐標的物,以確保日後欺詐案件的實際司法判決。但如果訴訟保全是凍結信用證項下的貨款,則必須在銀行承兌之前提出請求,因為在遠期信用證付款的情況下,如果銀行已經承兌了匯票,那麽銀行在信用證項下的責任就變成了匯票項下的無條件付款義務,法院無權對貨款實施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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