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刑法(九)》的相關規定是如何體現懲治腐敗犯罪法網之“嚴”的呢?接下來會給反腐工作帶來哪些影響?日前,記者采訪了相關專家學者。
“金額+情節”
更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
在8月29日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鐵偉介紹,《刑(九)》進壹步完善了貪汙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將此前規定的單純的“數額”標準修改完善為“數額+情節”標準,更加符合實際情況,能夠更好地罪刑相適應。
“修改定罪量刑標準,使其更加靈活,體現立法的科學性。”9月6日,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秘書長彭新林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現行刑法過分強調數額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實踐中未能考慮壹些具體情況,導致罪刑不相適應。
彭新林分析,1997年刑法修改時確定的5000元起點,與我國自古以來“數贓定罪”的立法傳統有關。但在實踐中,這壹具體標準早已脫離實際,也會讓公眾質疑“量刑不公”。比如“為什麽受賄500萬的人和受賄2000萬的人得到的懲罰壹樣?”“為什麽有的貪官受賄幾百萬就判死刑立即執行,有的受賄幾百萬才緩期執行?”
“在單純的數額標準下,人們容易忽略犯罪情節,比如是否對國計民生造成惡劣影響,是否存在受賄情節,是否抗拒、幹擾調查,是否拒不認罪等。”在彭新林看來,“數額十情節”這壹彈性標準確立後,更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也更有利於貫徹寬嚴相濟政策。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表示,“數額十情節”的定罪量刑標準充分體現了十八大以來對腐敗問題“零容忍”的態度,即無論貪汙受賄數額大小,只要情節嚴重,都將受到追究;在打擊腐敗和量刑時,可以避免壹些爭議和誤解;高度重視腐敗的後果和影響,可以提高反腐力度,減少腐敗分子的僥幸心理。
“‘數額+情節’標準也符合國際反腐趨勢。”莊德水說,世界上腐敗沒有壹個基本的數額標準,而是綜合考慮的結果。從目前反腐的發展趨勢來看,壹些利益輸送、新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具體數額可能不大,但危害與日俱增,應該嚴懲。不然有的官員覺得沒拿那麽多錢,就不罰了。
根據處罰(9),壹個案件處罰起點可能高於5000元。對此妳怎麽看?“威懾作用不會減弱。”彭新林說,以前的5000元和現在不壹樣,人們衡量社會危害的標準不是壹成不變的。而且,在“數額十情節”的標準下,同樣數額的貪汙賄賂,但情節更加嚴重,可能會受到比以前更嚴厲的處罰。刑法(9)貪汙賄賂罪定罪標準的二元性和靈活性更具科學性和威懾力。
“終身監禁”
讓“巨貪”坐過牢。
刑法(九)三次審議稿中的壹個新亮點是,對因重大、特大貪汙賄賂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增加了“法院可以同時決定二年緩期執行期滿後,判處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假釋”的規定。內容保留到投票稿,通過。
“這不是壹種新的懲罰。只是對因貪汙受賄被判處死刑的罪犯采取的特殊措施。”臧鐵偉在發布會上強調。
“這是中國刑法史上的重大突破,將載入史冊。”刑法草案(九)三審時,任茂東委員肯定了“無期徒刑”的內容。這個內容源於部分常委的建議。在草案二審期間,委員建議對嚴重貪汙賄賂犯罪增加無期徒刑的刑罰,趙委員建議就此進行專題討論。
三審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以下簡稱“刑法室”)就《刑法(九)》規定的“無期徒刑”問題召開座談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贊成死刑不得減刑的規定,認為對嚴重犯罪可以起到震懾作用。同時,刑法辦還通過外交部致電我駐美國、英國、加拿大、德國、日本、韓國、俄羅斯等11國家大使館,了解這些國家無期徒刑的立法和執行情況。調查發現,在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終身監禁是最嚴厲的懲罰。11的法律都規定了無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就是‘不準他出來’,相當於死刑,但基於人性的尊重並沒有剝奪他的生命。這是壹個很大的進步,相信威懾力會很大。”Xi交通大學廉政研究所副所長李晶萍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
李晶萍分析說,在司法實踐中,壹些腐敗官員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或無期徒刑,但他們很快可以通過減刑和假釋重新融入社會。“這是老百姓對反腐效果不滿意的根本原因之壹,也讓壹些貪官有了‘越獄’的僥幸心理。”
“無期徒刑不允許減刑、假釋,也有利於罪刑相適應,這樣受賄金額不同的人量刑會有所不同。”李晶萍說。
“無期徒刑明確寫入刑法,這是建國以來的第壹次。”莊德水告訴記者,“不得減刑、假釋”的規定是無期徒刑的雙保險。壹方面可以增加對腐敗分子的震懾作用,另壹方面可以減少我國死刑的負面壓力,更好地開展國際追逃。
彭新林認為,“無期徒刑”體現了嚴懲腐敗的政策,高壓反腐將成為常態。同時,也體現了慎用死刑的精神,起到了死刑替代措施的作用,對潛在的腐敗犯罪分子具有震懾作用。“壹想到沒有出櫃的希望,就會產生很大的心理沖擊。”
嚴懲賄賂
讓“狩獵”的人“賠了夫人又折兵”
深圳商人許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30萬元,向對水務局有關官員有影響力的公民張行賄70萬元,拉攏水務局有關官員,將渣土非法傾倒在市內壹座水庫中。後法院根據刑法修正案(七),認定和張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然而,對於徐的受賄行為,法院只認定其向行賄30萬元,而沒有以向張行賄70萬元定罪量刑。
這是發生在2009年的壹個案例。刑罰執行完畢後(九)今年6月165438+10月1,像徐向張行賄的行為,如向國家工作人員近親屬行賄,也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莊德水說,賄賂有影響力的人是近年來滋生的腐敗現象。壹些行賄者在“追捕”官員時,會求助於官員身邊的人,比如親戚或司機、秘書等工作人員,進行利益輸送,比如高薪聘用、重金送禮、合作經營等。,並通過“曲線賄賂”達到自己的目的。“《刑法(九)》的這壹條款,相當於切斷了行賄的渠道,壓縮了行賄犯罪的空間,給了行賄人沈重的打擊。”
記者看到,刑(九)增加了行賄罪的財產刑,每壹句都增加了“並處罰金”。“這是對行賄者‘賠了夫人又折兵’的懲罰。”莊德水認為,很多行賄人行賄是出於不正當利益和需要,現在讓他經濟受損,無利可圖,相當於壹針見血。
李晶萍還說,許多行賄者行賄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更高的收入。如果對他們進行簡單的自由刑,他們的財產不會受到損失,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不利於遏制尋租行為。有了財產刑,通過計算成本和收益,壹些人的受賄行為就會得到遏制。
此外,刑(九)還嚴格規定了賄賂犯罪從寬處罰的條件。根據現行刑法第390條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九)規定,被追訴前主動坦白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受訪專家壹致認為,加大對行賄者的懲罰力度,是從源頭上打擊腐敗、預防腐敗發生的有效手段。那麽,行賄人“免刑”門檻的提高是否會給司法實踐帶來挑戰?
“這將給司法機關辦案帶來壹定壓力,需要我們采取更有效的策略獲取犯罪證據。”莊德水表示,壹方面要加大對刑事官員的懲處力度,另壹方面要壓縮行賄犯罪的空間。“只有掐住兩端,才能真正減少腐敗的增加。”
"程序要求應該服從於司法的實體正義."莊德水說,從另壹個角度看,這次刑法(九)的修改也倒逼偵查機關和司法機關提高反腐敗偵查能力,更多依靠書證、物證等客觀證據。
“受賄罪具有特殊性,尤其是在壹對壹行賄人不供認的情況下,如果行賄人不指控,會給偵查帶來挑戰。”彭新林分析,但是,刑(九)的修改,並不意味著行賄人控告行賄人就不會得到回報,或者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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