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更換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的變更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程序進行。必要時,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二,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程序。
第壹步,想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先相互建立聯系,然後聯系小區十分之壹以上的業主簽字,發起成立業主大會的倡議,發函邀請區縣社區辦指導所在小區成立業主大會。
第二步,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組成員可以由業主自行推薦,也可以由業主推薦。最好的辦法是由初始發起人貼出通知,要求業主在壹定時間內自願報名參加籌備工作。
第三步,籌備組開始工作(如果人數少,所有想參加的業主都可以參加),起草業主委員會章程,決定業主委員會成立時間和業主委員會人數,收集想在業主委員會工作的業主名單和想參加選舉的業主信息,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十五天前通知所有業主和相關居委會。可邀請區縣社區辦事處和相關居委會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步,將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正在參加業主委員會的業主的所有資料、選票(最好以統計反對意見的方式)、征求反饋意見的時間、成立業主大會的時間(收集反饋意見的截止時間應早於成立業主大會的時間)以書面形式發送給每位業主,同時請所有收到上述資料的業主簽字領取回執。
第五,業主大會成立時,籌備組在小區全體業主都有參與監督權的情況下,公開驗票,統計收到的回執和反饋。收據超過業主所持表決權1/2以上,反饋意見中異議不足1/2的,成立業主大會,通過業主委員會章程。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範圍內,獲得反對票較少的業主可以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六步,業主委員會召開第壹次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可以開始工作。
第七步,將業主大會成立的簡要過程、業主委員會主任及委員名單、業主委員會章程等材料提交區縣社區辦備案,並請收件人簽收,註明收到文件的時間。
第八步:如果備案十天後仍未收到區縣社區辦的備案意見,可以要求他們盡快出具。
三、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麽?
(壹)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二)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選聘實施人的方案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制定維護建築區劃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規章制度計劃,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五)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制定建築區劃內部分物業的使用和收益計劃,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六)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制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和更新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七)根據業主提議,制定本建築分區的劃分和調整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八)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年度服務計劃,並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九)提交業主大會決定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和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十)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每半年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履行物業服務的情況進行綜合考核。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