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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的意義

壹、刑法第九修正案的意義

糾正了原刑法的錯誤,與時俱進,使刑法更加公正嚴謹。修正案(九)於2015年8月29日經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這次刑法修正案包括了壹些以前沒有規定為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可以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幅度是前所未有的。在進壹步打擊犯罪,明確處罰界限的同時,也對普通人的學習、生活、工作、表達、社交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公法幹預和控制社會的功能是前所未有的。刑法對我們的日常生活、學習、工作和社會活動產生了密切而重大的影響。

二、刑法修正案九的亮點

減少適用死刑的犯罪

將適用死刑的犯罪數量再減少九項。

刑法中的死刑罪名減少到46個。

新法進壹步減少了適用死刑的罪行。對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妨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9個罪名的刑罰規定進行了調整,取消了死刑。

據了解,我國適用死刑的罪名有55個,廢除這9個罪名後仍有46個。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犯罪”。中央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任務,也要求完善死刑的法律規定,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的犯罪。基於此,本文總結了我國在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同時保留死刑的壹貫做法,新法進壹步減少了適用死刑的罪名。

據介紹,2011發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經濟非暴力犯罪死刑以來,我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平穩可控,部分嚴重犯罪穩中有降。實踐表明,對部分犯罪廢除死刑並未對社會治安狀況產生負面影響,社會各界對降低死刑的反應積極。此次廢除死刑的9個罪名中,死刑在實踐中很少適用,廢除後最高可判無期徒刑。廢除死刑後,可以通過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嚴懲相關犯罪,確保社會治安總體穩定。此外,上述犯罪廢除死刑後,情節特別惡劣,符合數罪並罰或者其他相關犯罪的條件的,可以依法從重處罰。

新法還進壹步提高了死緩罪犯的死刑執行門檻。

現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在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的,經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在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嚴懲恐怖犯罪。

有些行為被定義為犯罪形式。

增加對恐怖犯罪的財產刑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加大了對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犯罪的懲處力度。

針對近年來暴力恐怖犯罪的新情況、新特點,總結打擊此類犯罪的經驗,新法在刑法現有規定的基礎上作出如下修改和補充:壹是對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增加了財產刑。二是要求增加制作、發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像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傳授、發布信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恐怖活動的罪名;增加利用極端主義煽動、恐嚇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的犯罪;增加非法持有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視聽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情節嚴重的犯罪的規定。第三,增加以暴力、脅迫的手段強迫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裝和標誌的罪名。四是規定增加資助恐怖活動訓練為犯罪,明確為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訓練招募、運送人員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五是明確規定為恐怖活動準備武器、危險品或者其他工具,組織或者積極參與恐怖活動訓練,聯系境外恐怖組織或者人員進行恐怖活動,策劃或者進行其他恐怖活動準備的,是犯罪。

加強個人權利的保護

嫖宿幼女罪已成為歷史。

收買婦女兒童會被評價為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針對猥褻兒童、虐待兒童、虐待老年人案件時有發生,社會影響惡劣的情況,進壹步完善了刑法的相關規定。

1.修改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罪,擴大適用範圍,加大對情節惡劣的處罰力度。具體規定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修改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對所有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進行犯罪評價。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收買的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且不妨礙解救兒童的,將“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修改為“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止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將“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修改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補充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責任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追究刑事責任。

4.取消嫖宿幼女罪。

各種意見認為,廢除現行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的嫖宿幼女罪,對這種行為可以適用刑法第236條關於強奸罪從重處罰的規定,不作特別規定。

維護信息網絡安全

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將得到加強

新增編造虛假信息罪

為維護信息網絡安全,針對網絡犯罪的新情況,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懲治網絡犯罪的法律規定:

1.為進壹步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修訂了關於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因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規定,擴大了犯罪主體範圍,同時增加了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

2.針對部分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造成的嚴重後果,增加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後拒不改正,導致大量違法信息傳播,或者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或者造成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建立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和分發群;發布制造、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及其他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發布信息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明確規定為犯罪。

4.針對網絡空間傳授犯罪方法、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的行為頻發,增加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實施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5.針對設立“偽基站”嚴重擾亂無線電秩序、侵害公民權益的情況,修改擾亂無線電通信管理秩序罪,降低犯罪構成門檻,增強可操作性。

6.增加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預警信息並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危險信息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是犯罪。

加大懲治腐敗的力度

刪除受賄罪的具體數額

犯有嚴重賄賂罪的人可能會被終身監禁。

刑法修正案(九)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加強反腐敗工作、完善懲治腐敗法律規定的要求,加大懲治腐敗犯罪力度,進壹步完善反腐敗體系:

1,修改貪汙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現行刑法規定了貪汙賄賂犯罪的具體定罪數額和量刑標準。這壹規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當時懲治貪汙賄賂犯罪的實際需要和司法機關的要求,在1988中作出的。從實際情況來看,雖然規定的數額明確具體,但這類犯罪的情節千差萬別,錯綜復雜。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同時,數額太死,有時很難根據案件的不同情節罪刑相適應,量刑也不統壹。根據各方面意見,新法刪除了對貪汙賄賂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原則上規定了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形,並相應規定了三個刑級,對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適用死刑。同時,考慮到反腐敗鬥爭的實際需要,行賄、貪汙犯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還贓款贓物的,可以從輕處罰,避免和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

2.補充規定:因犯貪汙罪、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同時決定將其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假釋。這壹規定有利於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維護司法公正,在司法實踐中通過減刑防止此類犯罪分子短期服刑,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3.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

主要是:壹是完善受賄罪的財產刑規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處罰的同時,不會在經濟上受益。第二,應當進壹步嚴格賄賂罪的從寬處罰條件。將“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坦白受賄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修改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坦白受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從嚴懲處行賄罪,增加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賄賂近親屬等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罪名。具體規定如下: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有密切關系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和其他與自己有密切關系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懲罰不誠實和背信棄義

增加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

妨害司法是虛假訴訟中的壹種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針對社會誠信缺失,詐騙等失信行為頻發,社會危害嚴重的實際,補充刑法,以發揮刑法對公民行為價值取向的引領作用。

1.修改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的刑事規定,將證件範圍擴大到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同時,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將構成犯罪。

2、增加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的規定。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向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試題、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擾亂考試秩序的,都是犯罪。

3、增加虛假訴訟罪的規定。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是犯罪行為。

切實加強社會治理。

加重危險駕駛責任的情形

襲警按妨礙公務從重處罰。

考慮到勞動教養制度廢止後與刑法相關規定的銜接,《刑法修正案(九)》擬針對當前社會治安出現的壹些新情況,對刑法進行相應修改。

1,進壹步完善懲治擾亂社會秩序犯罪的規定,主要是:

(1)危險駕駛罪修改,增加了危險駕駛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眾安全的,是犯罪行為。

(2)修改搶奪罪,將多次搶奪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三)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或者竊聽、竊用專用器材的,是犯罪。

(四)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組織、贊助他人多次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行為嚴重的,界定為犯罪。第五,修改完善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加大對特別嚴重行為的處罰力度,同時對情節較輕的行為規定相應的刑罰。利用邪教強奸婦女,騙取財物的,應當數罪並罰。同時補充規定,組織或者利用邪教組織欺騙他人,造成重傷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為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完善刑法相關規定。主要是:壹是界定為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參與人在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泄露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犯罪。二是擾亂法庭秩序罪修改,在原有聚眾鬧事、沖擊法庭、毆打司法工作人員行為的基礎上,增加“破壞法庭設施、搶奪、毀滅訴訟文書、證據以及其他情節嚴重的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3、鑒於當前毒品犯罪的嚴峻形勢和懲治犯罪的需要,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運輸作出特別規定。

4.補充規定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綜上所述,其實刑法第九修正案的意義主要表現在,它在很多方面做了壹些修改,可以更好地保護大家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嚴懲犯罪分子,保證社會公平正義,有利於更好地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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