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懲罰、寬容、懲罰、懲罰和犯罪
二、犯罪的懲罰——體罰
三。勞役拘禁
第四,刑罰——財產刑
五、贖刑——另壹種財產刑
六、死罪——死刑
懲罰制度
秦制度在沿襲先秦刑罰制度的基礎上,有了新的發展和完善。其最突出的特點是,肉刑的適用範圍開始縮小,勞動刑和財產刑的使用增加。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生命的死刑。它的執行方式還是很不規範的,大概有十種或者二十種,而且相當殘忍,比如:
(1)懲罰有五種,即第壹種,搓臉、舔鼻子、割腳趾等體罰。,然後用藤條打死,再當眾斬首,屍骨剁成肉醬;誹謗和辱罵的人將被割掉舌頭。
(2)裂帛,即以五匹馬撕頭、撕肢、撕身。
(3)鑿,即鑿頭頂的執行方法。
(4)威脅,即拔肋骨的執行方法。
(5)鐵鍋煮,就是用大鍋把人煮死。肉刑,即殘害罪犯肢體和器官的體罰,是僅次於死刑的酷刑。
秦政權基本保留了先秦時期的肉刑,如割左右腳趾、宮刑等,並常與勞役刑結合使用,如割左腳趾、以為是市丹等。勞役刑是壹種限制罪犯自由並強迫他們從事勞役的刑期。秦代廣泛使用勞役刑,在許多土木工程建設中,如修建長城、宮殿、陵墓等,都有大量勞役犯人。當時的勞役刑種類繁多,基本形成了由重到輕的勞役刑體系:
(1)馬薩諸塞州程丹。男囚為程丹,主要服建城等苦役;女囚是女性,主要是服飯等雜務。《韓曙》《惠帝紀》第二卷引用應劭的話說:“若為市,始治市;對於挨打的人,女人不怕外面的世界,卻被打成了飯。”
(2)鬼交,白釉。男犯當鬼領工資,主要是給祠堂劈柴祭祀;女囚是白人,主要是為祠堂選米祭祀之類的。《漢惠帝書》中引用應劭的話說:“給祠堂發俸祿是鬼俸,坐選飯是白坐。”
(3)仆人或妾應作為政府奴婢處罰。“男為官,女為妾。”
(4)偵察等待,即強迫俘虜在邊境上等待,以防備土匪和小偷,警戒敵人。
秦政權的屈辱刑罰主要包括:
(1)懲罰,即強制剃鬢角。《說文解字·坤步》:“坤,剃發。”
(2)耐刑,即強制剃掉鬢角,保留頭發,故輕於刑。抗字書是糖做的。《說文解字·布爾》:“汝無罪。”
身份刑是剝奪犯罪者官職和爵位的刑罰。主要罪犯的名字是:
(1)廢刑,即廢官記,開除公職,終身不得再用。
(2)奪爵位,是指割去爵位,剝奪其特權地位。
財產刑是沒收財產的刑罰,主要罪名有:
(1)違約金是支付財產或支付勞動的罰金。《說文解字北補》說:“是,小罰也是用錢贖的。”懲罰有很多種,分為布、盾、甲、防等。布是壹種貨幣,盾是盾,甲是甲,指的是徭役和戍守邊關,所以有罰金、罰金和刑罰。
(2)贖刑,即用銅、盾、甲等財物或強迫勞動贖回原刑,包括贖、遷、贖、宮贖、死贖等名目。
(3)不處罰,即沒收財產歸政府。流放刑是強制流放者遷居指定地區,不得擅自遷回原居地的刑罰,包括遷徒、遷徙、降級等不同的刑名。
根據流放的原因和流放者的性質,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有罪流放是指罪犯被直接判處流放。比如,當時就有規定說“秦律,有罪者徙之於”。
(2)赦免流放,即死刑犯死後的處置。如秦項二十六年(公元前289年)“赦罪者遷”;二十七年,“赦罪之人遷南陽”等等,都屬於這壹類。
(3)無罪流放,即對威脅統治或危害社會的人施加的懲罰。比如“秦滅韓,將天下無良之人移南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