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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規定的各種經濟活動規則有什麽意義?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壹制度是與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相結合的。法制建設的壹個重要目標是圍繞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濟體制框架的各個環節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以促進改革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的作用,可以從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和對微觀經濟行為的規範兩個方面來理解。?

第壹,法律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

宏觀調控是現代市場經濟與現代市場經濟的區別,是“看不見的手”向“看得見的手”轉變的重要標誌。註重宏觀調控不是主觀願望,而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是現代政府的內在職能。?

法律作為市場經濟宏觀調控的主要工具,具有以下功能:

(1)導向作用。引導是宏觀調控的重要形式,沒有引導的調控實際上是無效的或者收益不大。法律的導向作用是社會發展規律特別是市場經濟規律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本質的生動體現。?

國家立法的目的不是簡單地確認已有的事實,更重要的是調整人與人、企業與企業、國家與個體企業之間的各種關系,重點不是過去,而是未來。客觀認識、真實反映市場經濟運行規律,並反過來引導異常符合這些規律的要求,是法律的根本任務。?特別是要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引導市場經濟,因為這是壹項史無前例的偉大事業。既要借鑒現代市場經濟的壹般經驗,又要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以適應社會主義的要求,這就需要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的指導。?

(2)推廣。法律對市場經濟的促進作用包括:法律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條件和提供機遇;包括認識和運用市場經濟規律,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還包括確認政府職能轉變,促進其更好地為市場經濟服務。?

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壹些基本原則。例如,它不僅要求經濟中的自由貿易和競爭,而且要求有序和平等的機會;既要追求效率和效益,又要兼顧公正和公平。只有實現法治,才能解決這些問題。只有法律的普遍規範和體現國家意誌的準則才能協調統壹這些問題。即使在協調中產生矛盾和糾紛,法律本身的功能也是可以解決的。因此,法律在總體上或部分上促進市場經濟是必然的。?

(壹)安全的作用。法律通過及時制止和懲罰侵犯他人、集體和國家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確保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秩序涉及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的各個環節,這種秩序本質上是法律秩序。嚴格來說,沒有法律調整就沒有秩序。馬克思早就指出,規則和法律密不可分,沒有法律的秩序是混亂的,沒有秩序的法律是無用的。市場經濟的基礎是從主體到行為的平等。沒有這個原則,市場經濟就無法建立。這就要求法律平等保護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保護其合法權益。這種保護上的平等是市場經濟對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在市場經濟中發揮特殊作用的屬性。

(2)限制。法律對市場經濟的制約作用不是權宜之計,而是法律本身的功能和市場經濟的要求。首先,現在的改革不是根本制度的更換,而是各種制度的改革,是在社會主義制度下進行的,其內容當然受社會主義法律的制約。搞市場經濟絕不是拋棄法律,更不是突破法律的禁區,而是要在現有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進行。不允許另設壹套,更不允許以搞市場經濟為名,侵吞國家財產或從事其他違法活動。其次,改革的成果必須合法化,否則,很容易導致改革方式陳舊,經濟秩序混亂,改革難以深化,市場經濟難以建立。?

第二,法律在調節微觀經濟行為中的作用

充分發揮法律對微觀經濟行為的調節作用,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共同特征。?

(壹)確認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地位。?

市場經濟是主體多元化的經濟。市場運作的客觀要求主要是消除特權的幹擾和等級的差別,實現從身份到契約的巨大轉變。現在中國多種經濟成分同時存在,其地位必須通過法律來確定。我國目前有專門的法律來確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個體企業和私營企業。迫切需要完善的是使它們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依法進行合理競爭。經濟主體法律地位的確認,不僅是確認其存在並賦予其參與民事活動的權利和能力,也是從法律上確認其從事經濟活動的地位和權利是平等的。?

(2)調整經濟活動中的各種關系。?

市場經濟包含眾多的交換活動,反映各種經濟關系。法律必須規範微觀經濟中生產要素的自由活動,以及自由交換和公平競爭的活動。在日常經濟條件下,合同是商品交換關系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壹般來說,獨立的交換主體只有通過契約的形式才能實現商品交換活動。?

微觀經濟行為本質上是企業的經濟行為。在市場經濟中,企業的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規範,否則市場就會混亂。因此,必須完善各種規範經濟活動的法律,使企業能夠在法律規定的跑道上,按法律規則進行競爭。同時,法律應鼓勵和引導企業健康經營和發展。?

(三)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各種糾紛。?

市場經濟包含各種風險。由於各種原因,經濟活動中經常發生糾紛和爭議。雖然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但協商是有限的,最終必然會訴諸仲裁和司法機關。這就要求必須制定各種相應的法律,不僅涉及實體法,還涉及程序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糾紛解決不排除行政手段,但應優先考慮經濟仲裁和經濟司法,特別是在經濟司法中,應堅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幹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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