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原審案件的合議庭成員應當回避。(二)再審案件原是第壹審案件的,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對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第二審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或者裁定是終局的。提審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或者受理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再審抗訴後,直接調取原審案卷材料,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的程序。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請審判的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二)開庭審理、不開庭審理、不加重處罰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具體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下列再審案件:(1)按照第壹審程序開庭審理;(二)需要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事實或者證據;(3)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4)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可能加重;(5)有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具體規定》第六條規定,下列再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的;(2)刑事訴訟法施行前的1979;(三)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或者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4)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監獄服刑,帶其出庭確有困難的;但是,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征得人民檢察院的同意;(五)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人民檢察院根據本規定第九條第四項“開庭時間、地點應當在開庭七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的規定,經兩次通知仍拒不派員出庭的。
《具體規定》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只對同案部分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提起再審,其他未涉案的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不出庭的,不影響案件審理;原審部分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本規定第六條第(三)、(四)項規定的情形下不能出庭,不影響案件審理。根據分則第八條的規定,除非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再審壹般因幅度太小而加重對被告人(原審上訴人)的處罰;根據分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七條的規定,不符合開庭條件,或者被告人不出庭參加訴訟的,不得加重對未到庭的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和同案原審被告人(同案原審上訴人)的處罰。
㈢開庭前的工作。開庭前,人民法院應當做好以下工作:1。確定合議庭成員;2.再審決定書和起訴狀副本至遲於開庭三十日前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重大疑難案件至遲於開庭六十日前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並告知其查閱卷宗、準備出庭;3.最遲在開庭三十日前將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副本送達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並告知其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依法委托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4.告知辯護人查閱案卷,最遲在開庭前15天準備出庭,重大疑難案件最遲在開庭前60天準備出庭;5.在開庭7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6.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在開庭七日前送達;7.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7日前提前公告案由、原審被告人(上訴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控辯雙方收到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後,人民法院可以在開庭之日前提交新的證據。經審理,除有利於原審被告人(上訴人)的證據外,人民法院不再采納新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十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或者辯護人查閱、復制雙方提交的新證據目錄、復印件和新證據的照片;應當通知控辯雙方在開庭前查閱、復制人民法院調取的新證據目錄、新證據的復印件、照片等證據15。
(四)羈押、暫緩執行和強制措施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或者受理抗訴後,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再審決定書、抗訴書、抗訴票等文書辦理羈押。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押,再審可能改判無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原裁定執行後,可以取保候審。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未被羈押,確需采取強制措施且符合法律規定采取強制措施條件的。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原裁定後,應當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5)參加過本案壹審、二審和復查程序的合議庭成員,不得參加本案再審程序的審理。開庭前,合議庭應當核實被告人(原審上訴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時間和原因,在服刑期間是否又犯罪,是否減刑、假釋,何時出獄。原審被告人(上訴人)到庭後,合議庭應當查明原審被告人(上訴人)的基本情況,告知原審被告人(上訴人)享有辯護權和最後陳述權,並制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分別簽名。開庭時,審判長宣布了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並告知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人民檢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後未出庭的,應當裁定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並通知訴訟參與人。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合議庭成員應當宣讀再審決定。根據人民檢察院抗訴進行再審的,公訴人應當宣讀抗訴書。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提出申訴的,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應當陳述申訴理由。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控辯雙方應當就案件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分別進行陳述。合議庭對控辯雙方無爭議和有爭議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問題進行總結和確認。
在審判長主持下,就控辯雙方有爭議的問題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控辯雙方對新的證據或者原審有異議的證據進行質證。在辯論階段,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提出申訴的,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先發表辯護意見,然後由公訴人發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發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提出申訴的,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先發言,公訴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先由公訴人發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既有申訴又有抗訴的,由公訴人先發言,然後申訴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發言或者發表辯護意見,再由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發言或者發表辯護意見。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互相辯論。
合議庭根據控辯雙方的證據、質證和辯論情況,可以當庭宣布認證結果。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全面審查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的法律。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刑事自訴案件,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附帶民事部分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當事人再審改判無罪,依法有權申請國家賠償的,合議庭應當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告知其有權申請國家賠償。
(六)中止和終止審理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在收到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後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訴書後未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原審被告人(上訴人)到案後,恢復審理;超過2年仍無下落的,應當終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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