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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孝文帝是如何「依法治國」的?

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公元467-499年)在位,推行漢化改革。他先是整頓吏治,頒布俸祿制度,制定三長法,實行均田制;參照南朝的法規,修改了北魏的政治制度,嚴厲鎮壓了反對改革的保守貴族,處死了太子姚遠。漢化改革極大地發展了鮮卑的經濟、文化、社會、政治和軍事,緩和了民族差距,史稱“孝文帝復興”。

孝文帝太和年間的法律改革,規定了北朝法制的發展方向,都體現了崇禮、重教、慎刑的總方針。儒家德刑結合、以禮為刑本的理論付諸實踐,不僅對北魏百年法制進行了反思和總結,也為北魏後期、北齊、北周的法制建設指明了方向。北朝法律從內容、結構、精神等方面提高了禮法結合的水平,北朝法制的格局和風格基本確定。

拓跋宏是傑出的少數民族政治家、軍事家和改革家。他倡導中華文化,實行漢化,禁胡夫、胡虞,改度量衡,興教育,改姓氏,禁葬,提高了鮮卑人的文化水平,是西北各民族相繼進入中原後民族融合的總結。北魏太和年間,孝文帝進行改革,制定了以儒家思想為主線的北魏法律,實現了以漢文化為主導的各民族文化在更大範圍內的融合,實現了中華法治文明的偉大復興。

“以刑代刑”是鮮卑族的習慣法。“孝文帝改革前,北魏大致處於國家形態初級階段,原始部落組織傳統和奴隸制殘余頑固存在。”河南大學歷史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李玉潔說:“源於早期遊牧文明的鮮卑習慣法,在這壹時期的法制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它既是北魏初期法制建設的起點,也是其直接來源。與此同時,北魏政權還模仿十六國借鑒封建法制的經驗,吸收和改造了和金朝的封建法制,胡漢結合形成了北魏初期獨特的法制二元特征。雖然支離破碎,但恰好是北魏孝文帝法制改革的歷史依據。”

鮮卑族是中國壹個古老的民族,最初分為“北鮮卑”和“東鮮卑”。經過兩次遷徙,於東漢末年占領匈奴故裏(今陰山地區),結成強大的軍事同盟。這種遊牧文明孕育的早期民族法律文化構成了鮮卑法律制度的雛形,對保證氏族的發展和集體生活的和諧有著無形的約束,包含著氏族成員必須遵守的壹些行為規則。違反者會受到領導者和人民的懲罰,帶有習慣法的性質,這是中國的北方。

鹹康四年(公元338年),拓跋世義建立了早期遊牧政權——戴。他建城建官署,漢代學者馮巖、許謙奉命制定法律,鮮卑刑法首次以文字公布:

當死者,聽他的家人提供金馬贖回;大逆不道者,男女皆斬;男女死而無禮;自相殘殺的人,聽49死牛馬,喪器求和;坐著不被抓;竊官之事,壹備五,私備十。

鮮卑“叛”犯親屬,“男女皆斬。”除了延遲戰機“軍事延遲”的行為外,懲罰嚴厲,與“大逆不道”相同,“遲到者壹律屠戮”。鮮卑族在逐漸演變的過程中,逐漸出現了“君國壹體”的觀念,體現在其成文刑法中為“違背大人之言者,將有罪而死”。至於殺人,鮮卑習慣法區分殺外來部落人和殺本地部落人。殺外族部落人,“殺,使人人自報,報而不止,使大人得以平,有罪者以其牛羊贖之。“而殺死這個部落,被害人和行兇者屬於同壹個氏族部落,他們不能采取報復,“用49只死去的牛馬和喪葬用具”來補償和解。這與生產力低下的社會發展階段原有的平等觀念是壹致的,但與宣揚宗法倫理的封建法律是格格不入的。這是中國民族習慣法“以刑代刑”特征的體現。

公元376年,代國被前秦的苻堅所滅。公元386年,拓跋珪的孫子,在樂聖稱王,重建了前秦。同年改國號為魏,史稱北魏,為鄧年。公元398年,拓跋定都平城,即皇帝位,成為魏道武帝。北魏建國後,建立屯田,發展農業,到處廣納賢才,幫助制定政治、禮儀、法律制度,使北魏逐漸鞏固和強大。經過多年的領土擴張,北魏最終統壹了中國北方,並在江東與劉宋對峙,形成了中國南北朝的局面。

拋開過去,接受新的法制改革“治國之本,倫理為先”。倫理是儒家經典的核心和主體,包括修身、齊家、天下太平的全部行為準則。禮教是封建社會的道德倫理,沒有“禮”就沒有“理”和道德。孝文帝知道天下已定,就準備了壹個儀式,把百姓變成治愈。他主動調整執政方針,主張“治國之本,倫理為先”,開展聲勢浩大的清禮、立制、移風易俗運動,以服務於“明人以禮”的宗旨。

太和年間,北魏照搬《周禮》祭祀,修建名堂,經營祠堂,有意識地強調祭祀作為氏族組合精神支柱的特點。違反制度的喪屬犯罪行為。朝廷三番五次獎勵孝順,提倡尊老敬老,千方百計用禮儀道德強化人們的認同感。太和七年,禁止同姓之間通婚,“犯罪無從談起。”《婚姻法》是北朝在仿古婚禮改期並寫入“違者犯法”後首創的。這時,德治和禮治就成了法治。

禮入法,造而釋之。禮是儒家處理宗法制的準則,孝文帝用法律來解釋,使之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

加大對不孝犯罪的懲處力度。孝文帝以前,由於北魏仍然保留著部落習慣法的因素,沒有把家庭倫理放在很高的位置上,北魏的法律對不孝之罪處罰較輕。孝文帝時期,為了加強家庭關系,加大了對不孝罪行的懲罰力度。孝文帝的這壹改革表明,漢儒的倫理思想對北魏統治者的影響越來越大。這壹時期“不孝罪”的外延有所擴大,為父母服喪、為官職請命的人也要受到懲罰。延昌二年(公元513年),偏將軍B·胡飛因“三年喪”而冒險求官,依法被判五年徒刑。這些作為“十大重罪”和“十惡不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日後不孝起到了重要的鋪墊作用。

建立了養親制度。孝文帝在位時規定:“父母祖父母年老無成年後代,終身無親屬者,待案件提出後,列報。”親屬存活和贍養制度是中國法律制度中壹項非常有特色的制度,即允許犯了死罪的人贍養他尊敬的親屬,直到他們死亡,然後執行刑罰。保留贍養親屬制度的立法本意是為了符合“老有所養,終有所予”的孝道含義,既否定罪犯的罪責,又同情罪犯的不在場,照顧情理,充分利用新意,宣揚威武的皇恩,深度結合禮為法旨。後經後人精心補充,更加完備,沿用千年。

處罰從輕從簡,以求寬大。北魏前期尚武君主深附法律,刑罰較輕,難以改變。孝文帝將刑罰的目的從“以刑制民”改為“以刑禁民”,並將刑罰的運用作為法律改革的中心環節。自此,北魏的法制由苛變寬。

停止門房的懲罰。北魏漢族地主崔浩,因其國書牽連五大家族,極大地震動了漢族地主階級。孝文帝登基後,為了加強統治,需要不斷與漢族地主融合,消除漢族地主的戒備心理。同時,他也認識到,壹味地野蠻殺戮,只能激起人民的反抗和中國人民的恥辱;而且壹人之罪牽連他人為“違反《周樹》,父子不同”,所以他在燕興四年六月寫道:“...百姓兇暴,不分親疏,壹人作惡,必殃及全家。我深深地哀悼我的父母。從今以後,妳不叛逆,不叛逆,不守紀律,不沖出去,妳就只有罪。”北魏特有的守門刑終於被廢除了。從此,在北魏的史籍中,雖然偶有出現,但不再是法律範圍內的常規刑罰。五族三族的懲罰從此消失。

流放刑包含在五種刑罰中。漢文帝廢除肉刑,順應了歷史潮流,促進了刑罰文明,但也產生了“死刑重,而生刑輕,百姓易犯”的弊端。所以從漢代到晉代,壹直存在著廢除體罰的爭議。事實上,體罰並沒有被完全廢除。直到南北朝時期,宮刑仍然適用,甚至作為替代死刑的刑罰,試圖解決刑罰過重所引發的社會矛盾。北魏建立後,鮮卑使用刑罰的習慣得到擴大和發揚,對死罪為重、行為特別輕的罪行,以流放的方式處理。自此,其作為生與死中間刑罰的優越性日益凸顯,地位逐漸上升。

但這時候流放就不是正常的刑罰了,雖然適用但不具有普遍性。太和十壹年,孝文帝審議修改了關於死刑的法律,大量死罪化為壹股流。太和十六年修改刑法,孝文帝決定了監禁和流放的適用範圍。從那以後,流放成了壹種常規的懲罰。從此確立了以死刑、流放、徒刑、鞭刑、杖刑為內容的封建五刑制度,並被後世發展完善,影響了壹千多年。將流刑納入主刑體系,有利於嚴格衡量罪行輕重的差別,克服輕微犯罪重刑化、罪刑嚴重失衡的現象,從刑罰制度改革上保證死刑適用範圍的縮小,遏制肉刑的惡性發展,是封建刑罰制度發展中具有積極意義的重大舉措。

廢除裸體斬首的規定。很長壹段時間,北魏砍頭時,犯人都要戴* * *。雖然有“被死人吊死”的規定,但斬首仍然是壹種常見的刑罰。孝文帝認為:“刑法禁止暴力、強奸,其命非赤裸。”他還發出了壹封信:“人民是由穆造成的,不是靠嚴刑峻法。雖然防範很嚴,但是陷入其中的人非常少。犯法至死,必斬首,脫光衣服,男女皆見。給法律看也是禮貌問題。這就是體制。”這樣,被宰的人就擺脫了裸骨的恥辱,同時也沒有被汙染。

“孝文帝的法制改革繼承了儒家以德治民的傳統,對北魏前期的法制進行了改革和總結,為北魏後期、北齊、北周的法制建設指明了方向。”李玉潔說:“北朝的封建法制儒學運動,沿襲了太和變法的思想,深入而全面。可以說,太和時期的改革對北朝的法制發展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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