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完善職業教育法律體系,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保證職業教育的實施。1871年,德國憲法規定職業教育為義務教育。其中規定,18周歲前完成普通教育但未進入高級中學的青年,必須接受義務職業教育。戰後,在之前的法律內容中普遍重申或修改了相關條款。特別是20世紀50年代以來,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對職業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使職業教育體系適應市場經濟,依法發展,聯邦德國頒布了《職業教育法》、《職業促進法》、《實訓教師規範條例》、《手工業學徒考試條例》等十余項與職業教育相關的法令。其中,1969頒布的職業教育法是最基本、最權威的法律。對當前社會條件下職業學校的辦學條件和企業的培訓條件做出了詳細的要求;指定了公認的13類別中的約450個專業(工種);本文對社會參與和監督進行了全面系統的闡述。同時,原則上規定了各種職業訓練的制度、組織、期限和考試制度,該領域對原則教育的研究工作作出了決定。依法發展,違法必究,法制的完善為職業教育體系的形成和良性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
第二,多形式、完整的職業教育體系。戰後德國建立了職業補習學校和繼續教育學校,形成了德國的第二種教育方式,使得德國職業教育的具體實施形式多樣。僅針對教育機構。它既有普通職業教育機構,也有培養殘疾青少年的特殊職業學校,社會上幾乎所有的專業人才都可以在相應的職業學校接受培訓。有450個職業可以通過培訓獲得合格證書。就培訓時間而言,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有日間班、夜校、函授等。修業年限1-4年不等,招生條件不同。既有私立學校,也有公立學校,還有獨立企業和聯合企業。這種多元化的職業教育體系為德國培養各級各類專業人才提供了可靠保障。
第三,建立“雙元培養體系”。德國建立了職前教育和職後教育相結合的雙重教育體系。有接受適齡青年職業教育的學校,也有提高從業人員學歷的學校。它們相互補充,相互聯系,形成了壹個完整的職業教育網絡,為廣大適齡青年和就業人員提供了廣泛的就業教育和深造提高的機會。為了充分調動企業界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積極性,德國采取了職業培訓與就業制度相結合的方法,促使各行各業辦好職業教育,拓寬辦學渠道,促進配套職業教育網絡的形成。由於職業培訓與就業制度相結合,培訓與直接生產過程緊密結合,可以利用企業的設備和人員條件,從而節省學校單獨承擔職業培訓時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學徒在培訓過程中可以直接參與物質生產過程,既能達到理論聯系實際的目的,又能為社會創造物質財富,從而改善自身的學習和生活條件。
第四,建立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相結合的教育體系。戰後的德國,職業教育不是從職業學校開始的,而是從中學開始職業預備教育。隨著中學的預備階段,職業教育不會突然進入學生的學習活動,這有利於學生的自然過渡。同時使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更加緊密地聯系在壹起,成為壹個有機的整體。戰前德國實用學校的畢業生直接就業。戰後由於普及義務教育水平的提高和相關法規的規定,實用學校逐漸成為職業教育的預備教育階段。後來各大學校作為職業預備教育加入。1969設立的初中,是專門為想進入職業教育,進入高校的學生設立的。後來的職業完全中學也是如此。這兩類學校的建立,進壹步溝通了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
第五,建立系統的職業指導體系。為了幫助學生在小學畢業後分流,並在以後選擇的培訓工作中做出更合適的選擇,德國各州紛紛成立了職業指導局。德國的職業指導,從小學四年級就開始考慮適合什麽樣的中學生。然後經過兩年的觀察和適應,確定去什麽樣的中學。在中學,根據學生的具體情況進行指導。9級或10,最終決定訓練類型。經過6年左右的歷練,學生和家長可以反復了解,開闊視野,更加積極靈活地確定自己未來的工作。時間充裕,引導系統。正是由於其完整的指導體系和良好的指導工作,德國職業教育的運作仍然受到人們的廣泛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