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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制度

階級制度就是把所有留守人員分為貴族、宗族、平民三個階級。貴族階級是特權階級,地位非常顯赫,是農田和土地的地主。他們把土地提供給平民耕種,然後向他們收取租金。宗族階層的地位介於貴族和平民之間,與貴族不屬於同壹體系。他們可能來自普通百姓,通過能力的表現或勇士的事跡得到貴族的授權,成為氏族。氏族階級可以享受免稅和某些紋身和名字的特權。平民階層是付出勞動換取生活的階層。平民從貴族手中獲得土地用於耕種或建造房屋,然後向貴族納貢(即繳納部分收成)作為稅收獲得使用權;貴族必須代表下屬平民主持儀式或處理糾紛,並負責處理部落中的各種公共事務。

在原始社會,沒有階級和等級。從原始社會末期開始出現社會分層,伴隨著階級的萌芽,也是等級的萌芽。進入文明時代後,等級分化進壹步發展,於是古代國家出現了各種社會等級制度。古代國家社會等級制度的起源可以概括為:社會分工、血緣關系、財產分化、人身依附、征服戰爭、移民和宗教活動等。但是,從歷史現實來看,在古代社會等級制度的形成過程中,這些根本原因並不是單壹起作用的,而是多種根本原因起主導作用的。此外,在這些根源中,血緣關系、社會分工和財產分化屬於社會內因,由此產生的等級制度是社會發展的自發過程;征服戰爭、強迫遷徙、皈依宗教所界定的等級制度,是外部因素影響和作用的結果。

等級結構的多樣性是由歷史條件、社會結構和等級制度根源的差異造成的。印度種姓制度是最典型、最完整、最穩定的等級制度。這種等級制度源於宗族社會的社會分工,也有財產分割等原因,逐漸形成婆羅門、赫魯曉夫、吠陀、首陀羅四個等級。印度的種姓等級森嚴,結構穩定,表現出古代社會等級制度的基本特征:等級制度的封閉性、高級享受的特權性和等級身份的世襲性。在古代西亞,社會分工和財產分化也造就了古代伊朗的種姓制度和兩河流域的城邦等級制度。中國先秦時期的宗法等級制度雖然是以血緣為基礎的,但也與征服、兼並、分封有關。古代日本的身份等級和越南村落的等級也是社會分工和財產分化的結果。關於古羅馬貴族和平民的起源壹直有不同的看法,我們主張綜合起源說,即與血緣關系、社會分工、財產分割、征服兼並和強迫移民有關。中世紀西歐國家的封建等級制度雖然起源於對日耳曼部落的征服,但也離不開血緣關系和財產分化。阿拉伯帝國的封建等級制度明顯以軍事征服和宗教為特征。但是血緣關系和財產分化還是起到了壹定的作用。總之,古代社會雖然存在各種等級制度,結構特征也各具特色,但也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某些等級制度的相同特征。

階級是指生產關系中壹切生產資料關系所決定的社會集團,以剝削工人為特征,所以屬於經濟的範疇;等級是指人們在社會分工和勞動組織中的職務序列,以權利義務關系為特征,因此屬於社會政治範疇。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階級和等級制度本質上都反映了人類社會的不平等關系,但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又有所不同。

階級的形成要晚於階級的形成,因為原始社會的母體中雖然同時誕生了階級和階級的種子,但是生產資料特別是土地私有制發展緩慢,奴隸制發展不足阻礙了階級的形成。將氏族、部落首領轉化而來的士紳貴族等級劃分為以普通公社社員為主的平民等級,是早期國家常見的歷史現象。後來等級分化加深,等級結構日益復雜,產生了古代國家各種社會等級制度。等級結構和階級結構交織在壹起,形成了復雜的社會結構體系。往往壹個班裏,有幾個不同的班,壹個班裏混著幾個不同的班;也可能是同壹類的分子屬於不同類,同壹類的成員屬於不同類。雖然等級和階級的構成並不壹致,但在古代國家幾乎處處可以發現,等級高的聯合起來形成奴隸主階級或封建主階級,等級低的則成為被剝削被壓迫的階級。前者處於統治地位,壟斷政權,享有各種特權,後者地位低下,財產貧乏,生活貧困,權利有限或根本沒有權利。只有在少數古代國家中,在下層仍然可以看到剝削階級或者上層的人陷入貧困。這種錯位現象主要是由於社會成員同時具有階級和等級身份,階級成分總是在變化的,而等級身份相對穩定且具有滯後性。這種現象是由征服戰爭、強制遷移和宗教信仰的分類造成的,即外部社會因素的結果,不是等級自發產生和發展的正常現象。至於處於下層的個別成員,他們遇到機會,地位上升,甚至在經濟上變得富有或掌握權力,這是壹種特殊現象。從根本上說,古代國家的階級具有階級屬性,階級是階級的特殊表現。反過來,古代國家的階級只是等級階級。古代社會的等級問題說到底也是階級問題。

春秋戰國時期,不同的思想家對中國社會的組織模式有不同的看法。在從洞穴文明到廣場文明的征程中,中國人徹底打破了部落社會組織模式,建立了以王權專制政治制度和宗法文明為核心的社會組織模式。這種模式在政治上受代表權貴意誌的貴族文化支配,在個體社會生活方式上受家族血緣關系的親疏支配。兩者都以等級制度為核心。等級制度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和個人家庭生活的基礎和支柱。這壹體系的形成與中國大陸文明、農業文明、宗法文明等文化基因密切相關,代表了中國傳統文化的基本特征。思想家們試圖打破這種社會組織模式,如墨子的兼愛論、莊子的齊物論等,都是反對等級制度的,但他們的理論都不能完全改變中國文化的發展方向。

等級制度有明顯的制度缺陷,但在兩千多年的歷史中,雖然朝代不斷更替,但沒有什麽可以動搖等級制度的社會基礎。幾乎所有形式的中國文化中都彌漫著不平等的觀念,或隱或顯,或明或暗,沒有人不受其影響。

等級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什麽?“有短有長,有賤有貴,不孝有德,這是世間常識。”(荀子仲尼)也就是說,幼者為老,卑者為貴,賢者為賢,這是壹個普遍的原則。等級制度根植於中國大陸文明、農業文明和宗法文明。它可以更高效地動員和組織人,提高人類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從而全面提升人類的生存能力。從儒家文化最終從文化的百家爭鳴中勝出,進而上升為中國主流文化形態的歷史過程來看,在人類生產力水平相對較低的古代社會,等級制度似乎在各種政治制度中具有比較優勢。

從等級制度的基本原理來看,等級制度體現了有權有勢的人的意誌。等級制度以中國的社會現實為基礎,體現了社會組織模式中強者意誌的系統化和制度化。按照儒家文化等級觀念,整個社會的人形成壹個金字塔形的社會結構。在荀子的學說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人是按照政治地位、知識水平、道德地位、社會職業、財富等等來分類的,大致可以分為聖人、大學者、君子、強子、儒雅、小儒、欲儒、俗人、民、輕夫等等。

在荀子的理論中,人們的政治地位、知識水平、道德地位、社會職業和財富或多或少是相同的,也就是說,金字塔頂端的人,其政治地位、知識水平、道德地位、社會職業和財富都相應地處於較高的水平;在金字塔的底部,人們的政治地位、知識水平、道德地位、社會職業和財富都相應地處於較低的水平。“大儒,天子是公平的;小儒者、王子、博士、學者;每個人,工人、農民、商人。”(《荀子·儒家效應》)這樣的人作為大學者,可以實現兒子的三個目標;小儒可以做諸侯的大夫或秀才;人只能是工匠,農民,商人。荀子認為,人們的政治地位、知識水平、道德地位、社會職業和財富是綜合的評價標準,人們的衣食住行等社會活動的各個方面都要以禮儀來區分。比如不同社會階層的人,不僅工資不同,衣服也應該不同。“禮如高低、老少、貧富也稱。所以天子穿衣冠,諸侯穿衣冠,大夫穿衣冠,士穿服服。德必稱位,位必稱祿,祿必用。”(《荀子·郭芙》)所謂禮,就是對貴賤有不同的等級,對老幼有壹定的區別,對窮富強弱有各自適當的規定。所以皇帝穿大紅袍,戴帽子,諸侯穿黑袍,戴帽子,大夫穿大衣,戴帽子,君子戴白鹿皮做的帽子,穿白百褶裙。德要與位相稱,位要與薪相稱,薪要與能相稱。

實際上,人們的政治地位、知識水平、道德地位、社會職業、財富等代表了不同的方面,各有各的評價體系,很難融合。比如壹個人的道德地位很難和他的身份相符。社會地位高的人不壹定是有道德的人,反之亦然。正名等級觀念是儒家文化的核心,旨在通過將不同的人強行壓縮成類似金字塔的板塊結構來維護精英階層的利益。由此看來,儒家文化的精髓壹目了然。

在等級制度所界定的各種關系中,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也就是荀子從孔孟那裏繼承的君子與小人之分,也就是貴族與平民之分,是最核心的關系。荀子站在貴族文化的立場上,非常詳細地論述了君子與小人的關系。“所以,俗話說‘君子以德,小人以武’。強者也會為德而戰。“人民的力量,待之而後功;那群人,等壹下再講和;民之財,待之而後聚;人心之勢,待之;人民的生活是漫長的等待。父子得親,兄弟得不歡,男女得歡。少的長大,老的長大。”(《荀子·郭芙》)所以,“君子靠德,小人靠力。小人辛苦,君子侍奉。”人民的體力勞動只有在由君子治理之後才會有效;人民組織起來的群體性生活,只有經過君子治理,才能和諧;人民的財產只有經過君子治理才能積累起來;人民的地位只有在被君子治理之後才能穩定;人民的壽命只有在被君子治理之後才能長久。沒有君子之治父子關系不會親密,沒有君子之治兄弟關系不會順暢,沒有君子之治夫妻關系不會幸福。少年是靠君子之治長大的,老年人是靠君子之治養老的。

以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的關系為核心,等級制度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在“狼”與“羊”的關系確定之後,荀子進壹步明確了等級制度頂端的君主——狼中的“頭狼”才是真正的“天下之本”。這就是荀子的“重君”論,與孟子的“重民輕君”論有著明顯的不同,從中可以看出孟子與荀子的理論的本質區別。“國君者,所以管之樞點也。因此,美是世界美的基礎;安者,天下之本;貴者,貴天下之本也。”(荀子·郭芙)君主是掌管等級制名分制度的中心。所以,贊美君主是贊美世界的基礎;維護君主是維護天下的基礎;尊君是尊天下的基礎。

權力是各種社會資源的核心要素。君主可以統治世界,因為他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君主利用他的權力占領國家,任命數百名官員,魚肉百姓。在壹個國家,任何人只要有權力,就可以公開獲得與權力相對應的利益。所以,如何擁有越來越多的權力,成了人們追逐的目標。荀子對官僚制度的維護和美化,在壹定程度上也揭示了中國官本位思想經久不衰的思想文化根源。

中國封建等級是按等級、身份、地位、門第來劃分的。在居民等級的劃分上,封建法律規定了特權和非特權兩大類,每壹類中又有若幹不同的等級。也就是說,對於無特權的勞動農民來說,還存在著各種各樣的人身隸屬關系:弱者接近奴隸;上了頂的人,生活在有壹定財富的“情人”的位置上,但個人權利壹般是不完全的,只能說是“半自由人”壹般來說,在歷史上各國的封建等級制度下,在等級、家族、職級、輩分、男女、人身關系等方面,法律規定了徽章和爵位的不同名稱。這是壹種“婚姻關系”,根據中國的歷史事實稱之為“感情親情”。

從唐代社會階級“整體階梯”的構成看中國封建社會的階級關系。

(壹)皇帝是最高的地主,也是封建國家主權的代表。這裏如序言所述,國家主權是最高地主皇帝的土地所有權,封建“法律擬制”由此出發。唐代家庭婚姻法以法定權利的形式將土地權利按等級分類,規定:“田(即田)百畝。其官總有右品(即品級)老寡受田,各有品級”(《唐律》卷十三)。在政治形式上,唐太宗甚至規定:“停止以今官銜為等級”,或者“以今冠為等級”(《九五新唐書傳》)。

在有關中國封建社會土地制度的史書中,所謂“授田”,往往在文章的第壹部分講給農民聽,在文章的第二部分講給貴族聽。這種等級制度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特權等級和不完全自由的“普通產品”(甚至是完全失去自由的“賤民”)。從這兩個範疇的劃分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封建等級制度掩蓋下的階級集團之間的對抗形式。

(2)由地位、等級、官階等特權形成的剝削階級。包括各種等級。這些兵卒因優於“壹般商品”而享有土地占有、隸屬於勞動者和免租、免役、免刑的特權,又因軍權、行政權、司法權、管理權和章役的特殊權利而具有非法篡奪的特權,所以他們的占有和特權隨著法律的規定而不時發生變化。他們是皇族的親戚、功勛官員、各級官僚、必須得到傳統勢力認可的高門貴族地主、法律特許的僧侶階級、平民地主、工商業者、不入清流的小吏。最特殊的是遊離於官制之外,不屬於官階的所謂“宦官”,以及與皇權相抵觸的自行制定法律的藩鎮。尤其是唐朝後期,他們的特權已經淩駕於其他職級之上,已經控制了皇權,廢了皇帝,甚至分封了黨。“土耕名器分大片”(《新唐書》卷210)。這幾級的地位參差不齊,所以地位和權力也有區別。最高級在壹定條件下可以代表皇權。最低級接近於成文法中壹般所說的“庶人”、“情人”、“凡人”。像後者這樣的土地占有者不得不承受各種形式的貢品。

獲得封建特權的方式也不同,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部門。

第壹種制度:由於皇帝的恩賜而獲得壹些特權。如唐高祖贈裴濟“良田千頃,甲之首區,物四萬段”(《舊唐書·裴濟傳》);唐太宗給了李記“良田五十頃,頭壹畝”。也有數以千計的絲綢被單獨贈予的,歷史上的例子很多。有的是按套路封爵,比如從上至宗室太子,100頃,逐級遞減,視田產好壞,視官階官位。有官田的地方是官田給的,沒有官田的地方是民收的(見官田制度)。“真印”與“非真印”也有區別:真印是同樣是打工戶給的土地,所謂“家家戶戶補班”,少則壹萬戶,多則上千戶,其中地租轉給貴族,但“永”有例外。這種接近合法的占有,是可以傳給後代的。授予的土地壹般是穩固的壟斷,除了可以被外國人收回占有(見《唐六典》卷三)。故唐九十歲印雜註曰:“景隆三年(公元709年),應食封地者壹百四十余人;應該關閉,那裏有五十四個州,所有的世界產品。其幸福,太平公主封侯,亦取富戶,不在失免之限。百姓更渴望封戶,而不是征戶。”這樣壹來,貴族與國家爭奪客源的情況就嚴重了。

唐朝詔令收了三十八年,崔上書王,說:“自漢晉以來,Xi米盛受寵,或有食邑五萬,甚至數十座。..................................................................................................................................................................................張九齡王慶等食封篇說:“我們既然申請建國,就應該尊重‘書友’的數量,我們實際上可以在每個食城封兩千戶。“九廣德元年同等體量有2萬戶、2000戶、500戶、200戶、100戶。這裏具有歷史意義的,是所謂“書友會”與“真正的印戶”的對立。根據中國古代的說法,“書社”是由氏族和貴族控制的公社農民的家庭組織。能夠享受“書友會”的是貴族階層,授予他們的“書友會”數量取決於他們的地位。既然“書屋”可以和“真印戶”相提並論,那麽就可以看出,真印轉移的農民地位相當於農奴制。

第二個系統:壹些特權因為既成事實而被認可。在上壹代,貴族家庭和貴族家族擁有巨大的潛在權力,除了壹部分占有外,大部分都得到唐朝法律和詔令的認可。前面說過,唐朝對隋朝的特權占有就是壹個例子。至於唐朝皇權對傳統貴族家庭的鬥爭,那是史書。雖然實行均田制可以限制貴族家庭,但就歷史的整體演變而言,這不僅可以否定貴族家庭的特權,有時還可以依賴其支持。有些學者把唐代的政治設施稱為“政治革命”,這是錯誤的。豪族地主曾在隋末的農民戰爭中被農民消滅,但他們的特權在唐朝仍得以保留。如“唐太宗曰:吾與山東崔、魯、李、鄭九無猜忌;盡管世道衰敗,但我依然依仗老地方,不明白世間重要的是什麽。我以今天的皇冠為水平。故崔幹為三等,其書(族譜)遍天下。”(節引自《舊唐書》卷六十五,《新唐書》卷九十五,《高建傳》)。在當時,門第和功勛官銜是社會上同等重要的等級標誌,所以即使唐太宗嫉妒他的姓氏。因為,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家族史、家族史等等,把土地占有個人化了。暴發戶雖然對老富豪的成績不滿,但最多采取降職的方法。降職後,軍銜仍被認可。如果把宗譜重建成國禮,可以知道這個消息。另壹方面,舊富人也將新富稱為社會的壹大恥辱,因為他們為了獲得官階而加入了家譜。所謂“卑下士紳恥,目有飾”,可見“飾”在等級的標準上,並不如家人的期望。雖然歷史傳統“尊貴尊卑”的家族本位在唐代有所破壞,但舊的宗法制仍然可以適應新的形勢,通過選舉或科舉來保護其固有的特權。唐朝統治階級的內鬥暴露了這種情況,就是誰不叫體制,誰符合體制。歸根結底,這場爭吵還是土地所有權及其伴隨的特權之爭。

還有壹種不穩定的地權,它不僅是由於既定的情況而獲得第九等戶的法律許可的權利,而且是在等級地位上與壹般農民平等的占有權。在唐朝的新形勢下,值得壹提的是工商庶民院,我們稱之為“庶民地主”。這裏的“舒”和荀規的“爵”在身份上是不同的。所謂“為平凡而削職”,“職”與“平凡”是相對的。這也不同於宗族、士族的“士”與“世”。所謂“秀才不壹樣”,在族譜中也是相對對待的。在唐代社會,庶人的社會地位仍然很低,但在某些方面也有所提高。比如隋唐時期的科舉制度,就是因為庶民地主的興起而屬於政治權利的壹種法律制度。經典作家告訴我們,等級地主束縛了封建經濟的發展,他們頑強的特權使得土地很難進入流轉過程。在封建社會崩潰的時候,農村出現了富農無分地主,他們是資產階級的前身。這裏所說的平民地主只是壹個帶有非等級色彩的等級,還不是非等級地主。

在中國漫長的封建時代,高級氏族的地主總是擁有特殊的權力,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這就是所謂的“雖歷朝歷代,物是人非,但天下人以家世為榮,因家世而用之...源於單家,名聞遐邇,難得。”但是,只要封建商品生產在壹定時期有所進步,過去地位低下、職級卑微的富人就必然會登上歷史舞臺。他們過去是貧窮的或單氏族的(或王充所說的“孤立的小氏族”),他們的地位與普通庶人人或自由農民相同。他們不享有免租免役的權利,壹般要承擔為封建國家服務的階級負擔,尤其是貢納的形式。到了唐代,這個級別被列入國家的“階級戶”之列。從法律上講,他們有權擁有土地,支配奴隸,招徠顧客。雖然是不上檔次的地主,但是很難把他們改造成典型的不上檔次的地主。我們有時可以稱他們為“半等級地主”。因為他們壹旦獲得壹些政治特權,就可以改變祖輩期望的傳統,登高望遠,成為完完全全的地主。

如上所述,商人被允許參與土地的權利是為了給平民地主合法的發展機會。九等戶創立後,其等級應該處於優等戶的位置。玄宗開元詔書曾提到“大賈,富商,與官往來,交旨自尋劣跡”。天寶法令將他們的身份與“窮人”區分開來,防止他們換戶避類。代表大理祖先的詔書甚至給他們加了二等稅。所以從他們的戶,壹方面可以看出對封建專制國家的重任,他們的地租權是分的,即“按戶婚律,凡貧支先富強,後貧弱”;另壹方面,也可以看出他們對普通農民和“賤民”有壹定的奴役權。中唐以後,他們和其他特權階層依附於不受控制的“客戶”。兩個稅法說“沒有貧富之分”,有所謂的浪漫幻想,就是把封建社會的法律誤認為形式上的平等,把財產的多少誤認為法律權利平等的標準。但是,從這個法律背後的秘密的分析中,我們可以明白,所謂“以貧富為差”,本質上不過是反對“以身體為差”的舊傳統的代名詞。這反映了地主集團在晚唐庶民中的重要性。總之,封建統治階級的結構是壹種“直接生產者統治的等級組合”。隋唐之際等級制度的變化是壹個復雜的問題。如前所述,皇帝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皇帝之下有皇親貴族官僚貴族家庭平民地主寺廟僧侶地主富商等等。所有這些等級構成了封建統治階級的聯盟。農民、佃農、農村幫工、屯墾隊和均田制下的佃農構成直接生產者階級。所謂流動戶、出逃戶、客戶,都是遊離於農村之外的農民。至於官戶,雜戶,聲音太頻繁的人,公私奴婢,民謠,客女等。,他們的地位低於農民,在文件中被稱為賤嘴,也屬於生產者階層。戶籍制度是因為對立階級的某些等級步驟的相對變化而被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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