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談判的程序可以概括為四個環節:詢價、發盤、還價和接受。其中,要約和承諾是兩個必不可少的基本環節。
壹.調查
是指交易的壹方準備買賣某種商品,向另壹方詢問買賣該商品的相關交易條件。
詢價的內容可以涉及:價格、規格、質量、數量、包裝、裝運和樣品要求等。,而且大部分只是問價格。因此,詢盤在商業上常被稱為詢盤。
在國際貿易業務中,有時壹方發出的詢盤表達了與另壹方做生意的願望,希望對方在收到詢盤後及時發出有效報價,以便考慮是否接受。有的詢價只是想打聽市場價格,詢價對象也不局限於壹個人。詢價的壹方希望對方做出估價。這種估價單不符合發盤條件,所報價格僅供參考。
第二,報價
在國際貿易實踐中,發盤又稱要約、報盤、報價。法律上叫“要約”。要約可以應對方的詢盤而發出,也可以在對方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要約通常由賣方提出,但也可以由買方提出。企業稱之為“交付”。
1.要約的定義和條件。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14條,向壹個或多個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非常明確,並表明要約人在被接受時受其約束的意圖,即構成要約。如果壹項建議明確規定了貨物,並明確或隱含地規定了數量和價格,或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則該建議是十分確定的。“對於這壹聲明,我們可以看到要約的構成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向壹個或多個特寫提出要約必須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可以是壹個或多個。未指明受要約人的要約,應當僅視為要約邀請,或者要約邀請。
(2)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要約必須表明嚴肅的締約意思,即要約應當表明要約人在承諾時將根據要約的條款承擔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種意思可以用“要約”、“交付”等術語來表示,也可以根據當時的談判情況、雙方以前的業務往來或雙方的既定習慣來確定,而不使用上述術語和句子。
(3)要約內容必須非常確定:要約內容的確定性體現在要約中各欄的條件是否完整、明確、最終。
(4)交付給受要約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上述四個條件是公約對要約的基本要求,也可以稱為構成要約的四個要件。
2.要約的撤回和取消
《公約》第15條明確規定了要約的生效時間:“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那麽,在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如果要約人改變主意或者情況發生變化,必然導致要約的撤回和撤銷。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屬於兩個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之前采取行動阻止其生效。撤銷是指要約生效後,要約人以某種方式取消要約的效力。
本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壹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在發價送達被發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發價人"。
根據公約的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條件是要約人撤銷要約的通知必須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送達受要約人。但是,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不可撤銷:
(1)要約中註明有效期,或者要約以其他方式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按照對要約的信任行事。
該款規定了兩種不可撤銷的情形:壹是要約人規定了有效期,即在有效期內不得撤銷。如果未規定有效期限,但要約以其他方式不可撤銷,如在要約中使用“不可撤銷”壹詞,在合理時間內不能撤銷。第二,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采取了壹定的行動。
關於發價的無效,[本公約]第17條規定:"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在通知被拒絕送達發價人時終止。也就是說,當受要約人不接受要約的內容並向要約人發出拒絕通知時,原要約即失去效力,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
此外,在貿易實踐中,有以下三種情況會導致要約失效:
(1)要約人在受要約人接受要約之前取消要約。
(2)要約規定的有效期屆滿。
(3)其他問題導致要約無效。這包括因政府的禁令或限制而導致的要約失敗。此外,還包括要約人死亡、法人破產等特殊情況。
第三,還價
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後,不能完全同意要約的內容。為了進壹步協商交易,受要約人提出對要約的修改,並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表達,這就構成了還價。
反要約的形式可以不同,有的明確使用“反要約”壹詞,有的不使用,內容中對要約的修改也構成反要約。
還價是對要約的拒絕。壹旦做出還價,原發盤即失效,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第四,接受
所謂承諾,是指交易壹方在收到對方的要約或還價後,以聲明或行為向對方表示同意。在法律上,接受被稱為。承諾和要約壹樣,既是商業行為,也是法律行為。[公約]中也明確界定了接受問題。
根據[公約]的解釋,有效的接受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其他人同意要約,不構成承諾。這個條件呼應了要約的第壹個條件。要約必須向特定的人發出,意思是要約人願意按照要約的條款與受要約人簽訂合同,但不代表願意按照這些條款與任何人簽訂合同。因此,承諾只有由受要約人做出才有效。
2.受要約人的承諾應當以聲明的形式作出,即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要約人明確表示。另外,妳也可以用行為來表示接受。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壹致,即承諾應當是無條件的。但在商業中,經常出現的情況是,受要約人在答復中使用承諾壹詞,但對要約的內容進行了添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附條件承諾,不能成為有效承諾,屬於還盤。
4.承諾通知只有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到達要約人才能生效。有效期通常在要約中規定。這個期限具有雙重含義:壹方面,它約束要約人,使要約人承擔義務,在有效期內不能任意取消或修改要約內容,期滿後不再受其約束;另壹方面,要約人規定了有效期,對受要約人也有約束力。只有在有效期內被接受,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國際貿易中,由於各種原因,要約的承諾通知有時比要約人規定的有效期限晚送達,法律上稱之為“逾期承諾”。對於這種逾期承諾,要約人不受其約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公約】第21條規定,逾期承諾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仍然有效:
1.如果要約人毫不遲延地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將此意向通知了受要約人。
2.如果含有逾期承諾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及時送達要約人,該逾期承諾仍然有效,除非要約人毫不遲延地口頭或書面通知受要約人他認為該要約無效。
動詞 (verb的縮寫)簽訂合同
經過協商,壹方的發盤或還價被另壹方有效接受,即使達成交易,雙方之間也就建立了合同關系。在商務中,壹般需要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便於執行,這就是所謂的簽訂合同。
書面合同的作用可以概括如下:
1.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據
2.作為履行合同的基礎
3.有時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書面合同的內容可以分為三個部分:
關於開頭:包括合同名稱和合同雙方的名稱和地址。有些合同還以序言的形式陳述合同的意圖,並放在合同的開頭。
(1)該條款是合同的中心部分,規定了交易的條款,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合同:說明合同份數、所用方案及其效力、簽約時間和地點、生效時間。
不及物動詞合同的履行
買賣雙方經協商壹致後,應簽訂書面合同,作為約束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在國際貿易中,銷售合同壹旦依法有效成立,當事人就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因此,合同的履行是雙方的責任。
1.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出口合同履行過程中,有備貨、催單、審單、換單、租船訂艙、報關、報驗、保險、裝船、制單結匯等多個環節。其中,貨(備貨)、證(催單、審單、改證)、船(租船訂艙)、付款(制單結匯)是最重要的四個環節。
囤積
備貨是指賣方根據出口合同的規定,及時、保質、保量地準備好待交付的貨物,做好報檢、領證工作。
(1)庫存
備貨是指進出口公司根據合同和信用證的規定,向生產、加工、倉儲部門發出聯系單(有的公司稱之為加工通知單或信用證分析單等。),要求相關部門對應交付的貨物進行清點、加工、整理,刷嘜頭、編號,並按聯系單要求辦理申報、檢驗、認證等手續。聯系單是各部門備貨、發貨、準備結匯單據的同壹依據。在備貨工作中,應註意以下問題:
A.應按合同要求核實貨物的質量和規格,必要時進行加工,以確保貨物的質量和規格符合合同規定。
B.貨物數量:應保證合同或信用證中的數量要求,並適當預留庫存貨物的數量,以備裝運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更換和通融。
C.貨物的包裝和運輸標誌(標誌和號碼):應進行仔細的檢查和驗證,使其符合信用證的規定,並滿足保護貨物和適應運輸的要求。如發現包裝有缺陷或損壞,應及時修理或更換。標牌要按照合同規定的圖案刷。
D.提前期: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結合船期,以便於船貨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