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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修訂

修訂後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65438年4月5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1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我為妳整理的全文。讓我們來看看。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快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應急預案管理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國家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行業和領域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本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實施,並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分工履行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壹類或多類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為預防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工作預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類型的生產安全事故,針對特定場所、裝置或者設施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合規、註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責任,規範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風險分析;

(4)應急組織和人員職責明確,有具體實施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並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無誤;

(八)應急預案的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九條應當成立應急預案工作組,由本單位相關負責人擔任組長,與應急預案相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具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應急預案編制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評估是指識別存在的危險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後果、次生後果和衍生後果,評價各種後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提出預防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對本地區、本單位第壹時間可調用的應急資源和協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進行綜合調查,並結合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壹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轉移、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結合本單位的組織管理體制、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事故的特點,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體現自救互救和早期處置的特點。

第十三條各類風險和可能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和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和應急預案管理。

第十四條針對壹種或者多種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者將專項應急預案納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

第十五條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明確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註意事項。

單壹事故風險和低風險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清單以及其他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在組織編制應急預案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應當相互銜接,並與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等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根據作業場所和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反應卡。

應急處理卡應明確關鍵崗位和人員的應急處理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系人和聯系方式,方便員工攜帶。

第三章應急預案的評估、公布和備案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壹條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企業,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含儲存設施,下同)和儲存企業,以及危險化學品使用量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和批發企業等中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並形成書面評審總結。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參與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估人員與被評估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評估或者論證應當關註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理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後,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並及時分發給相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附近其他單位和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範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附近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並抄送上壹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告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中央企業(上市公司)總部應急預案應當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抄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部門備案,並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危險化學品使用量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的應急預案,應當按照隸屬關系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決定。

油氣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同時抄送跨行政區域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企業應急預案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同時抄送當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論證意見;

(3)應急預案文本和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八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查。材料齊全的,予以備案,並出具應急預案登記表;材料不全的不予備案,並壹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實施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已經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只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制度,指導和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三十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公眾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理技能。

第三十壹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應急預案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相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的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教師、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第三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壹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壹次現場處置預案演練。

第三十四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的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並對應急預案提出修改意見。

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分析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做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企業,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等中等以上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壹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具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相關專家和人員參與,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並備案:

(壹)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上級計劃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調整;

(三)面臨的事故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五)規劃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的問題需要修訂的;

(七)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應急預案的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發生變化的。,修訂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並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備案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系統、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及其使用檔案,定期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檢查和維護,使其處於適宜狀態。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壹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實施救援,並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信息和應急響應的啟動。

第四十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和救援結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和評估。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壹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並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總結,並報上壹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可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6.54+0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在編制應急預案前,未按照規定進行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記錄應急預案的;

(四)事故隱患可能影響周邊單位和人員,未將事故隱患的性質、範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六)未按照規定修訂應急預案並重新備案的;

(七)應急預案中規定的應急物資和設備未落實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壹制定。

第四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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