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吉林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吉林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暢通,預防鐵路交通事故,保護人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鐵路安全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鐵路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健全鐵路安全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第四條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協調解決鐵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將鐵路護路聯防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鐵路用地範圍以外的鐵路安全管理,將其納入當地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和安全建設範圍,並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鐵路沿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鐵路沿線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實鐵路護路聯防責任制。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預防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做好鐵路安全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消除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影響鐵路安全的事故隱患;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通知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處理。第六條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第七條鐵路消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鐵路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災事故隱患。第八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資金投入機制,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鐵路用地範圍內的鐵路安全管理,接受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鐵路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條鐵路沿線應根據管理需要合理劃分,實行“雙段”責任制。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鐵路運輸企業各指定壹名相關負責人為科長,建立協作機制,負責組織檢查、咨詢、信息報送等工作。,及時調查處理影響鐵路安全的問題。第十條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普法責任制,加強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安全防護意識,防範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識別標誌、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接到報告的鐵路運輸企業和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鐵路運輸企業、鐵路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或者利用移動終端、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為公眾投訴舉報提供便利。第二章鐵路線路安全第十二條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劃定,依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用地應當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第十三條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排放汙染物、傾倒垃圾和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二)燃放煙花、焚燒;

(三)放養牲畜、種植樹木及其他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植物;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第十四條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現有建築物、構築物、植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加強定期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

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拒絕消除安全隱患或者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後無法確保安全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鐵路線路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第十五條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橋梁、渡槽、管道、電力線路、通信線路、地下通道等既有鐵路道口設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加強定期檢查和維護。發現不能及時消除、可能危及鐵路安全的事故隱患,應當向鐵路線路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並通知鐵路運輸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 上一篇:2019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修訂
  • 下一篇:加盟商簽合同需要註意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