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我在法E講堂的助手給我布置了作業,讓我談談我的經驗和對創業過程中常見法律問題的看法。說實話,這個題目很有挑戰性,原因有二:壹是創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會很奇怪,很難壹壹總結歸類;第二,我個人的執業方向更多是在資本市場相關業務,比如海外上市、a股上市、新三板上市、企業並購等領域。考慮到我有自己的創業經歷,身邊很多朋友都已經開始或者正在創業。從平時和他們的溝通交流中,我對創業的艱辛和陷阱有了壹些了解,所以我會硬著頭皮答應和大家談談我在創業故事中看到和聽到的哪些法律經驗和教訓。如有不妥,請見諒指正。
根據我自己的經驗,創業絕對是職業成長過程中最艱難的壹條路。要定方向,要找人,要找錢。之後還有市場開拓、運營管理等層出不窮的問題需要解決。二十多歲的時候,我和兄弟們的第壹個創業項目是和知識產權服務有關的。當時決定的很快,我覺得這是壹個殺它的機會。但是後來,整個生意開始了,感覺風險很大。我不得不付出更大的努力來快速打開市場,我經常不得不面對冷眼甚至羞辱。可以說和我們的視野差距很大。後來這個項目活了下來,現在還沒死,但是隨著最近政策的轉變,因為市場空間越來越小,我們已經決定關閉了。
我自己的經驗,第壹,機會無處不在,做起來,做得深入,真的很難。第二,創業是對人的應變能力和承壓能力的考驗。能看到壹個方向,堅持去做,並把它做好,是非常了不起的。所謂IPO或者並購,就是實現個人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能堅持這麽做。
不知道有多少人在創業或者準備創業。如果妳沒有堅強的意誌和強健的體魄,我還是勸妳放棄妳的想法,剩下的就不用聽了。
雖然在互聯網+的大背景下,很多人把創業等同於在互聯網行業創業,但事實並非如此。自己開餐廳不壹定就不是生意。開餐廳也是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和艱辛的。兩年前有壹篇用互聯網思維做餐廳的文章,壹直在朋友圈看到,無從考證真假。據說那個江蘇小夥子在菜市場旁邊開了個小飯館,壹年賺了幾百萬。他是怎麽做到的?文章大概講了幾點。壹種是菜是固定的,只有25個菜,沒有更多的;二是有免費配菜讓顧客覺得便宜;第三點是,這個年輕人在與客人聊天和遞煙方面很有眼光。文章很有意思,但我的感覺是,如果任何壹個經營餐廳的人都照搬這些招數,恐怕有點危險。所以不抽煙就不能開餐廳?所以開餐廳本質上可以理解為創業,但又不壹樣。從律師的角度來說,開餐廳需要實體來承載。可能只要辦個個體工商戶執照就可以做到,當然也需要稅務和衛生相關的手續。如果從100億或者1000億的市場入手,我們會更加謹慎,會考慮成立公司,以及如何規範運作把公司做大做強。這完全是兩種想法。所以我今天要講的和大家對創業的理解是壹致的。我主要說說互聯網行業或者TMT行業的創業者經常面臨的法律問題。
我想說的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第壹個方面與人有關,創業者包括創業核心團隊的成員。第二個方面和錢有關,主要是找投資和相關內容;第三個方面是相關的事,項目本身常見的法律問題。
第壹,創業人員的風險防範
(壹)初創企業法律形式的選擇
我給妳舉個例子。之前有朋友找我要合夥協議的模板。目的是他們的幾個合夥人要創業,他們覺得必須簽點什麽。我對此很無語,問他為什麽壹定要合夥協議。他解釋說,他們幾個是創始合夥人,當然要簽合夥協議。可能是互聯網圈喜歡用合夥人這個詞,包括相關電影也過多的談及這個概念,對大家有些誤導。其實開拓壹個新的業務或業務,總需要壹個載體來承載和運營,或者簡單的說,蓋個章,開個發票就可以了。很多人會認為,既然是合夥人,就要開始合夥。但實際上這種想法可能是錯誤的,因為合夥本身在合夥企業法中有明確的定義,即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無論選擇哪壹個,都要壹個人承擔無限責任。我想知道他們為什麽選擇合夥經營這個創業項目。如果沒有特殊考慮,我們會建議創業者成立公司,以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為企業經營主體。這樣做的好處是什麽?《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制度,即股東對公司的債務由其在公司中的出資份額決定。假設公司資不抵債,需要破產或者清算,壹般情況下,公司債權人不能主張公司股東以個人財產償還公司債務。這種法律責任形式對於創業者來說是更好更優化的選擇。
至於公司形式,是選擇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總的來說,作為初創企業,我們的建議是選擇有限公司,因為相對於股份公司,它在公司治理上的硬性要求較少,股東股權的轉讓也相對靈活。對於初創公司不會有太多的法律限制。
比如妳壹開始就選擇了有限公司的公司形式,壹個創始股東想離職,這個時候他就會退股,把他的股份從公司裏清出來。這時候就會有障礙,因為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後壹年內不得轉讓。如果采用股份公司,這個問題會很棘手。相比較而言,如果是有限公司,那就簡單多了,至少不會出現股份不能轉讓這種情況。所以,即使妳雄心勃勃,以上市為目標,也沒必要壹開始就成立股份公司。
(二)創業團隊的選擇
關於人的因素的第壹個問題,也就是采取什麽樣的公司形式,我剛才簡單介紹了壹下。接下來第二個問題就是妳需要找什麽樣的人。說實話,這個問題不是我的專長,需要我們去研究,搞清楚需要找什麽樣的人來建立自己的團隊或者團隊。如果偏向技術,可能需要找壹個更偏向市場和運營的人。我想說的是,團隊成立後,接下來是不是應該采取壹些法律行動?這也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是操作不當容易出問題的環節。創業的過程很難是壹帆風順的,在經營的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經歷過創業的人都知道,互相吵架,拍桌子,互相懷疑是常事。最後,有人離開創業團隊是常有的事。所以我想和大家分享的是,當妳決定采用有限公司的公司形式時,建議創始股東簽訂股東協議,目的是規範創始股東之間的爭吵,約定如何處理。股東協議是股東之間就其權利義務達成的協議,不同於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往往受到公司法強制性要求的限制,有些條款是不能隨便更改的。但是股東協議不壹樣,股東可以討論自己的權利義務,然後形成股東協議。
股東協議裏壹般寫什麽都可以照常介紹,但是誰和誰呢?怎麽辦?他們之間的分工是什麽?誰需要負責市場?誰需要負責這次行動?公司治理結構是怎樣的?這些可以在股東協議中約定。壹般有限公司在成立初期不會設立董事會,而是設立執行董事。這是壹種常見的做法,但執行董事或首席執行官很難完全影響創始人和股東的想法。當大家想法不同時,時間就會浪費在吵架上,效率會很低。我的建議是提前在股東協議中規定創始人與股東的溝通規則和決策程序。另壹方面,股東協議中是如何規定股東退股的?辭職的條件是什麽?誰將接管他的股權?以及以什麽價格轉讓股權?這些事項應在股東協議中明確。
比如我接觸過的壹個創業公司的案例。公司運營五個月左右,股東之間經營思路出現重大分歧,部分股東提出退出。這個時候,CEO(大股東)就需要做股東的思想工作,挽留或者用其他方式拉攏。在公司有起色的時候談,費時費力。不如在創業之初就確定妳對這些問題的想法並寫在紙上,然後按照約定去執行。
(三)核心人員的法律風險
這個問題主要看勞動法規範。法E大講堂有很多優秀的資深律師和勞動法方面的專家,如天元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郭偉律師和王磊律師。妳可以聽聽他們的解釋。我主要講兩點。
第壹點是很多人關心的保密問題。重要數據、商業秘密和技術上防止被復制的內容需要保密。
第二個問題是不競爭的問題。競業限制是指員工在工作期間和離職後壹段時間內,不能從事與原公司相同、相似或有競爭關系的業務。這樣的條款和協議很常見。
從律師的角度來說,如果壹個創業公司想要有壹個好的融資業績,我建議當公司發展到壹定階段,比如成功的產品開發和市場開拓,發展方向沒有大的問題,就需要考慮把核心人員的保密協議落實到位。
(D)選項設計的關鍵問題
很多人不想只在創業公司拿工資。同時,創業公司也沒有多少錢支付高工資。這時候能激勵員工的動力就是分享公司發展壯大的成果。關於期權的問題,法E大講堂之前邀請的律師都有講過,也深入的講過。我只簡單說兩個方面。
第壹,期權的常見做法是分批發行和行權。即會有第壹種和第二種期權,根據公司期權池的大小和公司的不同發展階段來確定;第二,對於部分員工來說,為了防止他們拿到股權後工作不積極,懈怠,不會讓他們壹次性拿到。
選擇的形式可以靈活多樣。比如,有些拿到期權的員工只有分紅權,有些還可以有投票權,有些還可以由某個股東或控股公司持有。員工只有在控股股東或控股公司層面才有未來分紅的權利。
二、風險公司融資風險防範
融資問題就是錢的問題。說到融資,很多人會關心我的公司值多少錢,我能賺多少錢。經常有人問我他的項目值多少錢。說實話,我不了解互聯網創業公司估值背後的估值模型或邏輯。和已經形成的傳統行業不同,比如PE的估值,PB的估值,都是已經形成的傳統做法。但互聯網恰恰相反。也許僅僅有壹個想法就可以價值數千萬美元,甚至更多。相反,壹些老牌公司利潤不錯,但估值不高。從我接觸的很多項目來看,很難有壹個統壹的標準,所以只能和投資人談。至於怎麽談,大家只能根據自己的情況來看待。在融資方面,我想和大家分享兩個方面。首先是融資的常用程序,其次是如何理解融資和投資協議中的常用條款。
(1)共同融資程序
有融資經驗的人可以直接忽略常見的融資程序。
首先要和投資人談。深入討論後,投資者將發布壹份$ termsheet。$ termsheet表示投資者和準備未來融資的公司之間要討論的壹些條款或框架,如估值方法、投資者的股份比例、投資金額、是否任命董事等。壹般來說,$ term表類似於意向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但壹般來說,$ term協議中會有兩個條款具有法律效力。首先是排他性條款,即如果與投資人簽訂的條款清單中有排他性條款,準備融資的公司在壹定時間內不能向其他投資人尋求融資。第二是保密條款,整件事在公開之前不能向第三方透露。保密條款就不多說了,重點是排他性條款。
從投資人的角度來說,投資人當然不希望創業公司同時和其他投資人談和接觸。從創業團隊的角度來看,獨占期多長合適?這需要慎重考慮。之前見過極端情況,獨占期約定為半年,真的太長了;現在有兩三個月了。對於創業團隊,我們需要做好心理準備。這個投資人可以不談論其他投資人就投嗎?還有公司能熬過幾個月的排除期嗎?我建議妳在尋求投資的時候,要重點了解投資方的決策程序,是否會拖得太久,是大投資還是小投資,投資方的權限應該有多大,這些都是創業公司需要清楚了解的。如果投資人的決策過程曠日持久,耗時較長,在獨占期內找不到其他投資人,就有可能在投資人投資之前,創業公司的資金鏈就已經斷裂,創業項目很可能就此泡湯。所以創業公司要很好的把握獨占期,以及與之相關的投資人的決策速度。
在$ term表簽署後,就是盡職調查。投資人需要論證投資的風險和可行性,企業在技術、市場、運營、財務、法律等方面是否有致命傷,是否會導致投資失敗。當然,風險投資人也知道投資項目失敗的概率很大,但如果想盡可能降低失敗的概率,盡職調查就成了必經的程序。
盡職調查之後,是投資人決定投不投的決策程序。往往大項目需要投資決策委員會決策,小項目的權限會下放。當妳最終決定投資時,妳會簽署壹份投資協議。
(2)投資協定的共同條款
根據不同的公司和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風險偏好,投資協議中會有具體的條款,這是我在實踐中經常遇到的,這方面就不細說了。我主要說常用術語。
1從投資者的角度
第壹個常見條款是投多少錢,這是估值的問題。這個需要和投資人討論,我就不多說了。
二是投資資金的使用,會在投資協議中明確規定。
三是所謂的投資人壹票否決,需要創業團隊的專註。與創始團隊相比,投資方是信息不對稱中相對弱勢的壹方。在某些情況下,投資者不了解或事先沒有想到這壹點。在這些情況下,它將尋求在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層面擁有否決權。這無可厚非,但在過度的情況下往往會限制創業公司的活力。這方面沒有統壹的格式或者格式條款,只能根據自身情況來確定。
第四個常見條款是優先權,即創始股東在分紅上不能優先於投資人,在破產清算中不能優先於投資人取得公司的財產份額。投資人壹般不希望創始股東在自己之前獲得利益。
第五個常見條款是反稀釋。簡單來說,如果公司未來引入新的投資者,擴大公司資本,原有投資者的持股比例會被稀釋。投資者會要求追加壹項權利,即在引入新投資者時,它可以以同樣的價格追加投資,並保持持股比例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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