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機構設置的具體內容:《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機構設置管理包括:事業單位的設立、合並、分立和撤銷;事業單位名稱、規格、內設機構和主管部門的確定或變更;確定或調整事業單位的職責和任務;其他需要管理的事項。
設立事業單位需要滿足的條件:事業單位應當是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對於作為政府提供公共服務主要載體的事業單位,《河南省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有明確的主管部門和職責任務;有規範的組織名稱、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設施;有明確的資金來源;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河南省機構設置管理辦法》還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下列新設立的機構不得批準為機構:應用型科研機構;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新建賓館、飯店、招待所等經營單位;各類協會、學會、研究會、基金會等機構;國家和河南省規定的其他單位。
事業單位名稱規範:為了與黨政機關、企業、社會團體的名稱相區別,體現事業單位的特點,《河南省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名稱應當與其職責任務相壹致,並與黨政機關、企業、社會團體的名稱相區別。機構壹般稱為研究所、學校、研究所、站、學會、團體、博物館、中心等。《河南省機構設置管理辦法》還規定,含有“中國”、“中國”、“全國”、“全國”、“國際”字樣的機構名稱,應當報國務院批準;省轄市以下機構名稱冠以“河南省”、“河南省”、“全省”字樣,省轄市、縣(市、區)名稱未冠以的,報省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河南省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機構編制管理主要包括:編制數額;人員結構的比例;資金供應形式;領導職數的設立和職數的確定或變動。按照人員編制標準核定人員編制;沒有標準,根據職責任務、發展規模等。,參照同類機構的相同情況進行審批。事業單位的經費供應形式,應當根據事業單位設立時的性質、類型、職責和任務確定。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紀律要求:為進壹步加強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紀律,《河南省機構編制管理辦法》提出以下要求:壹是禁止擅自設立事業單位和增加機構編制。擅自設立機構、增加機構編制、增加編制外人員的,不得撥付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二是針對實際工作中“全面幹預”問題仍然突出,《河南省機構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上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不得要求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設置與其業務相對應的機構,不得對下級機構設置作出具體規定。三是明確了事業單位的組織事項,由專門機構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予以規定。其他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不得對組織機構作出具體規定。機構編制的具體事項,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四是規定事業單位人員編制不得與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人員編制相混合,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不得占用事業單位人員編制。
機構編制管理權限規定:為切實加強和規範機構編制管理,《河南省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調整了部分機構的管理權限,強化了上壹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權限和職責。壹是加強了事業編制總量控制。《河南省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全省機構編制總量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省轄市、縣(市、區)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在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下達的機構編制總額內,按照審批管理權限審批本行政區域的機構編制。鄉鎮企業人員編制總量的調整,由縣級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二是加強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的管理。《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的編制和核定的機構編制,由主管部門提出,經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機構編制總額內的合並、分立、更名和調整,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三是加強機構規範管理。《河南省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省轄市按照正廳級、副廳級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設立、變更和撤銷,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省轄市、縣(市、區)按照正廳級、副廳級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設立、變更和撤銷,由省轄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按照規定程序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縣(市、區)依法管理的正科級和副科級事業單位的設立、變更、撤銷,由縣(市、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報省轄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規定程序審批。
建立健全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協調約束機制:要真正控制和管理好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切實維護機構編制管理的嚴肅性,就要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與相關部門的協調約束機制,形成管理合力。為此,《河南省事業單位管理辦法》規定,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序設立的事業單位和經批準的機構編制,是設置崗位、聘任(聘用)、調配工作人員、配備領導成員和撥付經費的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員工資和財政預算相互制約的機制。超出編制限額配置財政供養人員、為超編人員配置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虛報人員占用編制、冒用財政資金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事業單位編制管理監督檢查規定:加強監督檢查是及時發現和糾正事業單位編制中不規範行為的重要措施。《河南省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機構編制管理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會同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機構編制管理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關於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法律責任的規定:《河南省機構編制管理辦法》從兩個方面進行了規定:壹是列舉了擅自設立、合並、分立、撤銷事業單位等違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十壹項具體行為;擅自變更事業單位名稱、規格和內設機構的;擅自增加機構編制和機構領導職數的;擅自超編超規格配備領導成員等。二是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違反《河南省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的十壹種行為之壹的,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實施前設立的機構規定:對於《河南省機構編制管理辦法》實施前設立的機構存在的機構職責任務不明確、機構名稱不規範、壹把手越級等問題,《河南省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逐步規範。《河南省機構編制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機構編制管理應當遵循政企分開、精簡效能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動態調整。政企分開是指事業單位在職責定位、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管理、運行方式等方面要區別於政府機關和企業組織,體現公益屬性。精簡效率就是機構要布局合理,保持適度規模,實現高效運行。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動態調整,就是根據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的不同特點實行不同的管理,對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實行總量控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實行動態調整,有增無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