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存款的明確規章制度。租房的時候,很多房東會要求我們給壹定的房租押金。定金也是這個社會中具有擔保功能的常見物品。我們來看看關於押金的明確規章制度。
明確存款的約定和規則1 (1)抵消了約定。認為交付定金即在當事人之間成立定金保留,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用其債權抵銷定金。
(2)解除條件附於債權說。認為定金的給付具有壹種附撤銷條件的債權,即債權人因返還定金而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附有壹種撤銷條件,即定金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所受損害的限度內銷毀。
(3)具有解除條件的消費者寄托理論。認為交付定金是消費者附條件撤銷的寄托。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附條件成就,債權人無需返還定金。
(4)債權理論。認為給付定金的人有權請求返還定金,是債權質押,所以其性質是債權質押。
(五)信托所有權的轉移。認為存款的接受者有附帶停止條件返還的義務,這是信托所有權的轉移。在債權未清償之前,受贈人沒有返還債權的義務。也就是說,付款人對債務的未來履行是收款人返還定金的停止條件。因此,他的債權人不得強制執行尚未成立的返還請求權,他的受贈人有優先受償權。
定金是壹種物權,是根據當事人的約定而創設的,但實際上是壹種擔保物權。存款的主體是貨幣,是壹種特殊形態的東西。定金的所有權因交付而轉移,收取定金的人享有占有權。此外,接受存款的人在與其債權人的關系中享有就存款獲得補償的優先權。所以押金當然是財產權。這種物權是為了保證交易的安全和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所以也是壹種擔保物權。
但是我們不能把押金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任何形式的擔保。首先,定金不同於定金,定金的適用範圍沒有限制,而定金只適用於租賃合同等有限的合同。定金是雙向擔保,定金的違約金是懲罰性的,對付款人和收款人都適用。定金是單向擔保,只能由債務人提供,結果只有返還或者扣除,不是懲罰性的,是補償性的。
其次,定金不同於房貸。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抵押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權,存款不僅轉移占有權,還作為存款轉移貨幣的所有權。最後,定金也不同於質押。質押物返還的財產必須是原件,但定金不是原件。因此,向收受人交付定金或訂金不屬於質押。顯然,定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之外的壹種新的擔保形式。
除了壹般擔保的屬性外,定金還有其自身的特點:
(1)實質性,即存款合同的效力,除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外,還取決於作為存款合同標的的貨幣的實際交付;否則,存款合同不能生效。
(2)單向,即單向保障。壹是主體的單方面固定性。支付定金的主體只能是債務人或債務人委托的第三人,而收取定金的主體只能是債權人。第二,其法律責任是單向的,其後果也是單方面承擔的,即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從存款中扣除或優先受償,而債權人不履行債務時,無法就存款追究其法律責任。
(3)補償性,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從其收到的存款中優先受償,從而填補債權人遭受的損失,保證債權的實現。由於支付的金額不大於債務人的債務,因此不具有懲罰性。
(4)預防性,由於不履行債務會產生損失定金的不利後果,會促使債務人積極履行債務以規避風險,從而大大提高債務履行率。
2 .保證金的明確規定和規則。房屋租賃押金返還時間
(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租賃關系終止時,房東應返還給租客。
如果租賃合同沒有規定押金的性質或規則,押金將被視為租賃預付款,無論如何都要退還。當事人交付了留置款、保證金、定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但對定金的性質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租方應在租賃關系終止且承租人已搬離、清理完畢並支付所有應付費用的次日,將租賃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給承租人。
(二)租房期間的財務損失可從押金中扣除。
租房期間如有財產損失,可相應扣除押金,扣除財產損失後應退還押金。在沒有明確約定定金性質的情況下,定金的作用是為房屋及其中的財產設定擔保。租賃期間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內設施財產損失的,從押金中扣除。未造成損失的,合同期滿或終止時應返還。
(三)押金退還糾紛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起訴訟。
租賃保證金不予退還的問題,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租賃合同沒有規定押金的性質或規則,押金將被視為租賃預付款,無論如何都要退還。
當事人交付了留置款、保證金、定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但對定金的性質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交租房押金需要註意什麽?
(壹)租賃保證金應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2條規定,租賃合同是房東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承租人使用、收益、支付租金的書面約定。房屋租賃合同作為壹種承諾合同,壹經雙方簽字,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雙方都要了解壹些相關的法律問題。
1.了解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是什麽意思。“出租人”壹般指房屋所有人,但不限於業主。任何享有房屋合法使用權的人都可以這樣做。
2.註意房東租的房子是否符合合同。如事後發現未附,如房屋面積、質量與合同不符,應認定房東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追究對方違約責任。同時也可以書面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協商降低租金金額。
(2)交租房押金需要註意什麽?
押金主要用於沖抵承租人應承擔但尚未交付的相關費用。交多少押金可以參考以下幾個條件,包括租期長短,房子裝修程度,家具家電數量和價值。
目前市場上的慣例是按照“交三送壹”的標準交押金,也就是三個月分期交房租,同時交壹個月房租的押金。承租人支付多少由雙方協商決定。關鍵是壹旦談判成功,就要寫下來。承租人還必須在合同中寫明每筆租金的支付時間和方式以及逾期違約責任,可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直接轉到房東名下,並保留相關憑證。
定金的明確規定和規則3壹、什麽是定金?
定金是指當事人壹方為了保證合同債權的實現,經雙方書面約定,預先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單從擔保的角度來看,定金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存款擔保是懲罰性的。《民法典》第58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其中“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是定金擔保懲罰性的具體體現。
2.存款擔保的主體是特定的。即債務人只能為自己提供債務的首付擔保。這種保障更方便有效。
3.定金擔保的標的物是特定的。也就是法律規定了金錢的支付。
4.保證金是有最高額度的。《民法典》第586條規定,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擔保法解釋》第1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百分之二十的,超過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保證金具有雙向擔保的功能,這是保證金擔保優於其他擔保方式的突出特點。雖然只有壹方支付壹定的金額,但定金擔保可以約束雙方。如果任何壹方違約,可以適用押金罰款。
6.定金擔保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合同債務,不適用於其他債務的擔保或作為反擔保。而且大多數情況下,合同雙方不能同時履行債務,只能分別履行債務。壹般來說,支付定金的壹方應當是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支付款項義務的壹方。
第二,存款的法律性質
存款也是壹種貨幣,但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存款在日常經濟活動中被廣泛使用。嚴格來說,定金只是壹個成語,不是法律概念。壹般來說,交付定金應理解為交付預付款,其目的無非是解決收到定金壹方的現金流不足,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
定金與訂金最本質的區別在於,訂金不具有債務擔保的性質,收取訂金的壹方違約,只需返還其已收取的訂金,無需重復支付。押金和保證金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兩者的基本法律關系不同,定金合同從屬於主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也是如此;當事人關於定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分。
2.它們的功能不同;定金不具有債務的擔保功能,但其功能是為壹方履行債務提供壹定的資金支持。給付定金本身屬於給付定金壹方履行債務的行為。
3.它們的功能不同;定金壹旦支付,將起到懲罰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作用;定金支付後,如果壹方違約,導致合同終止,收取定金的壹方必須全額退還定金。
4.兩者的適用範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定金只適用於有償為壹方履行債務的合同,在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包合同等著名合同中較為常見。
第三,存款的法律性質
存款也是壹種貨幣質量,具體來說是質押擔保的壹種特殊形式。即定金是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壹定數量的金錢交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優先支付債務人支付的定金;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支付的定金可以作為價款或者收回。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定金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按照沒有強制性規定的法理,是合法的,應當允許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約定支付壹定數額的定金。為了更清楚地說明存款的法律性質,結合其與存款法律特征的異同,簡述如下:
1,定金擔保債權,無物權效力;定金應屬於擔保物權的範疇;
2.定金是壹種合法的擔保方式,定金只是私人交易過程中的壹種約定俗成的方式,我國法律既不明確認可也不禁止;
3.定金的設定僅限於被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定金的支付人可以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4.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數額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可以高於或者低於主合同標的額;
5.定金具有懲罰違約方的功能,而定金僅具有擔保債務人履行合同的功能,其對違約方的制裁僅限於所支付的定金。即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權追回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不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義務。
基於以上對定金、訂金、定金法律屬性的認識和理解,建議當事人在經濟生活中根據自身需要合理選擇和使用;但必須明確的是,選擇定金擔保方式的,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定金合同的性質,其約定必須符合法律對定金限額的規定,且必須以書面形式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