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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可撤銷合同的特點和情況。

壹、合同撤銷的五種情形合同可撤銷原因的存在是行使合同撤銷權的前提條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可以撤銷的原因有五種:重大誤解、欺詐、違背真實意思、脅迫和乘人之危。此外,還特別規定,壹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損害國家利益的,才被認為是合同無效的理由。

1,重大誤會。《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2.欺詐。《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壹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違背真實意思。《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脅迫。《民法典》第150條規定,壹方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乘人之危,顯然不公平。《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壹條規定,壹方當事人趁對方當事人處於危險狀態,缺乏判斷力,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此外,《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壹個人取得純粹利益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

對方當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二。合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合同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應當是:

(壹)合同無效,合同被追溯撤銷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根據這項法律,無效合同和被取消的合同自合同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部分無效的後果

部分民事行為無效且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是我國民法中民事行為制度的基本規則之壹。

(三)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後的財產責任

在合同當事人已給付財產或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合同無效並被撤銷後,必然涉及財產責任的承擔。

我國《民法典》規定,民事行為被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通過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到損失的壹方;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行為人與對方惡意串通,實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的,雙方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返還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

3.什麽是可撤銷合同?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因缺乏某些生效要件,其效力取決於有撤銷權的壹方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壹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壹方行使權利之前,對雙方都有效。它是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合同。

合同可以撤銷的情況:

1.基於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

2.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

3.第三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

4.壹方或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它是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合同。根據規定,脅迫是指壹方以物質或精神脅迫手段直接迫使對方訂立合同。也就是說,行為人以對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造成損害或者對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為威脅,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行為。脅迫行為是指脅迫者以未來的不法損害為威脅或者以當前的身體脅迫為手段的不法行為。強制行為可以直接對對方實施,也可以對其親屬或朋友實施。強制的對象不僅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還包括人的名譽、榮譽和財產。其次,被脅迫者必須具有脅迫的故意,也就是說被脅迫者具有通過脅迫使意識形態者恐懼的故意,從而表達某種意思;第三,受脅迫者因受脅迫者的行為而作出不真實的意誌表示,即思想者的意誌表示與受脅迫者的脅迫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七條

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_ _

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九條_ _

第三人實施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另壹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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