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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汙染防治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汙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濕地、窪地、水塘、水庫、蓄滯洪區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汙染防治。

防治海洋汙染,適用海洋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第三條水汙染防治應當堅持全面規劃、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責任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汙染,防治城市生活汙染,減少農業面源汙染,促進生態治理和修復,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不斷改善水生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年度水汙染防治的任務和目標,合理規劃城鎮布局和產業發展布局,優化產業結構,完善政策措施,統籌城鄉水汙染防治,確保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第五條省、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水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水汙染防治工作。第六條省、市、縣(市、區)、鄉(鎮)應當建立河長、湖長制度,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河湖水資源保護、水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和水生態修復工作。

縣級以上河長、湖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河、湖的下壹級河長、湖長的考核。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水汙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加強對水汙染防治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水汙染防治,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水汙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

鼓勵和支持水汙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水汙染防治技術和設備,促進水汙染防治產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水汙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汙染防治和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普及水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和環境保護誌願者開展公益宣傳,營造保護水環境的良好氛圍。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水汙染防治和節約用水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培養學生的水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水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節約用水知識,對汙染水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完善水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如實公開環境信息,實施清潔生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水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對造成的水環境損害承擔法律責任,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管理。

公民應當增強水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水環境保護義務,並有權舉報汙染水環境的違法行為。第二章水汙染防治標準和規劃第十條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已有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直接或者間接向白洋澱、衡水湖和重要流域排放汙染物的,主要汙染物應當符合相應水功能區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和限值。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需要進行修訂。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汙染防治規劃,結合本省實際,編制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水汙染防治規劃。

跨省的江河、湖泊流域水汙染防治規劃,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準。省內跨縣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汙染防治規劃,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報國務院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流域水汙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汙染防治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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