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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TRIPS協議中版權保護的若幹問題

中國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成員,正在就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進行談判。加入世貿組織後,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必須達到TRIPS協議規定的最低保護要求。然而,TRIPS協議和WIPO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之間存在差異。了解這些差異對我國修改知識產權立法、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水平具有重要意義。作者打算對TRIPS和WIPO的知識產權保護要求做壹個簡單的比較。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自1967以來,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其總部設在日內瓦,有116個成員國。WIPO主要運作《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馬德裏公約》、《羅馬公約》四個國際公約,涵蓋了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最重要的方面。但是,美國等壹些國家對WIPO關於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規定並不滿意。於是在1986,美國政府求助GATT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這壹努力體現在鄧於2000年2月起草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TRIPS協議和WIPO都采用了國民待遇原則,但前者非常具體地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最低保護標準,還規定了最惠國待遇(最惠國待遇)。這兩點在WIPO都沒有規定,也是美國等發達國家所奉行的。TRIPS與WIPO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具體區別如下:

1,在專利權保護方面

1)關於強制許可。《巴黎公約》規定,如果不行使專利權,則允許強制非排他性許可。也就是說,如果權利人不行使其專利權,成員國政府可以不經權利人許可,許可他人使用該專利,並且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TRIPS協議雖然也規定了非排他性強制許可的義務,但也規定了非常有限的實施條件,強制許可僅限於有限的範圍和期限;它還規定了對專利權人的賠償以及對這種強制許可和賠償金額的司法審查。

2)關於專利保護的期限。《巴黎公約》沒有規定最低專利保護期,TRIPS協議規定保護期為20年。

3)專利的公布和請求。關於專利的公布和請求,《巴黎公約》沒有提及,但《專利法協議》規定了專利的公布和請求。TRIPS協議在美國采用公布和請求的方式。

4)關於保護對象。《巴黎公約》沒有規定專利保護的對象。TRIPS協議將保護對象從專利發明擴展到道德,包括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對環境的嚴重破壞。《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允許成員將專利保護擴大到人類和動物的診斷、治療和外科手術方法,以及植物的診斷。TRIPS協議沒有將專利保護擴展到微生物和非生物方面,以及植物和動物產品的微生物加工。

5)關於專利申請。《巴黎公約》沒有提到專利申請。《巴黎公約》規定了專利的標準:新穎性、進步性(非顯而易見性)和工業實用性。TRIPS協議也規定了同樣的標準。擬議中的專利法協議還要求新穎性、進步性和實用性或工業實用性。

6)關於權利的授予。《巴黎公約》沒有具體規定授予專利權的權力。TRIPS協議將專利權人享有的權利描述為制造、使用、銷售、許可或進口非法的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

2.商標。

《馬德裏協定》沒有規定商標保護的最低標準。這是關於註冊程序的協議。每個談判國根據其國內法審查商標註冊申請。協定規定商標權國際註冊的期限為20年,但對商標續展的規定不明確。TRIPS協議只規定了商標權的期限為七年,並規定到期後可以續展。

《巴黎公約》規定,商標註冊後至少五年,他人可以請求撤銷該商標。TRIPS協議規定,註冊商標如果權利人至少3年不使用,可以撤銷。

TRIPS協議要求所有成員國保護商標權,以達到協議規定的最低保護標準。TRIPS協議賦予註冊商標所有人商標專用權,以防止第三方在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近似的標識,造成與註冊商標的混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20條禁止將當地商標設計與外國註冊商標聯系在壹起。該條還禁止對商標的使用設置不合理的障礙,例如需要與另壹個商標壹起使用。

TRIPS協議將商標保護擴展到服務商標。TRIPS協議承認商標的合理使用,只要商標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得到考慮。TRIPS協議禁止強制許可商標權。

TRIPS協議的相關條款規定了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即如果在商品上使用商標標識,該標識會誤導公眾對商品原產地的誤解,是不允許的。商標不能以虛假的地理來源註冊。TRIPS協議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類似於WIPO的裏斯本協議及其國際註冊。然而,TRIPS協議中規定的名稱可能大大超過裏斯本協議中的16個名稱。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23條要求成員國對葡萄酒產品原產地的虛假地理標誌給予高標準的保護。它應該達到壹個標準,不會誤導公眾,並消除任何混淆的危險。還規定了使用假名的權利。新規定的權利基本上已在法國啤酒廠之間達成和解協議,以主張地理標誌方面的知識產權。這裏指的是白蘭地。美國的酒廠也用白蘭地等法國地理標誌來標識他們的葡萄酒。

3.版權

在版權保護方面,《TRIPS協定》和《伯爾尼公約》的規定基本壹致。《TRIPS協定》規定,成員方應全面遵守《伯爾尼公約》第1條至第21條及附件的規定。

1)關於保護對象的信息

伯爾尼公約要求成員國保護所有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提供了它所保護的作品類型的無盡清單。它保護下列作品:書籍和其他書面作品;戲劇或歌劇作品;舞蹈作品;有詞或無詞的音樂作品;電影作品和類似電影表現形式的作品;藝術、建築和雕塑作品;攝影作品;演繹作品,包括翻譯、改編、音樂改編等。

TRIPS協議將計算機程序和其他材料的匯編加入了版權保護的範圍。

2)關於專有權

《伯爾尼公約》關於作者專有權範圍的規定已被納入《TRIPS協定》的規定。這些專有權包括復制權;公開表演戲劇、歌劇和音樂作品的權利;背誦文學作品的權利;向公眾傳播作品和表演或背誦作品的權利;向公眾廣播或以其他方式傳播作品的權利;作品翻譯權;匯編、改編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作品的權利;電影改編權、作品復制發行權、作品公開表演和傳播權,如電影作品本身的改編權或復制權。

《伯爾尼公約》要求保護精神權利。作者享有的這些權利獨立於作者的財產權,如表明作者身份的權利,反對任何有損作者尊嚴和名譽的歪曲、分割或其他修改、貶損行為。TRIPS協議不保護作者的精神權利,這是該協議中高水平知識產權保護的例外。

與伯爾尼公約相比,TRIPS協議增加了計算機軟件和電影作品的租賃權。TRIPS協議還規定保護鄰接權,包括表演者、電影和廣播制作者的權利;鄰接權也受到羅馬公約的保護。然而,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潛在成員相比,《羅馬公約》的成員有限。

《伯爾尼公約》規定,成員國對版權的承認或維護不需要任何形式或程序。

3)關於保護期

《伯爾尼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都要求版權保護期為作者壹生50年,攝影作品和實用藝術品25年..

4.商業秘密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沒有規定保護商業秘密。TRIPS協議規定“未公開信息”(即商業秘密)應受到保護。《TRIPS協定》第39條規定,法律應防止商業秘密的泄露,構成商業秘密的條件是信息未公開,且已采取了某些合理的步驟保守秘密;這些商業信息是有商業價值的,也正是因為它的隱秘性,才具有這種價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還要求保護化學和藥品領域的商業秘密,這當然必須得到政府的批準。例如,美國需要保護壹個商業秘密。該商業秘密涉及壹種已獲得食品和藥品管理局行政許可的藥物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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