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從事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跨行政區的城鎮體系規劃。

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城市、鎮、鄉應當制定城市規劃、鎮規劃和鄉規劃。

設區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和縣(市)的村鎮體系規劃確定需要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鼓勵其他村莊根據發展需要制定村莊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得另行規劃。第五條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規劃區內的建設應當符合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建立規劃實施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執行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村莊規劃編制經費可由上級財政給予補助。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中,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鄉規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直接管理。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承擔相關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外的鎮、鄉人民政府依法承擔城鄉規劃管理職責,並確定相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八條制定城鄉規劃應當科學預測城鄉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實現城鄉統壹規劃和區域協調發展。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技術規範,符合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相關城鄉規劃的要求。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制定本省城鄉規劃編制的技術標準和規範,規範和指導本省城鄉規劃工作。第九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

自治州的城鎮體系規劃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由上壹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各區的城鎮體系規劃和縣(市)的鄉村體系規劃應當納入相應的城市總體規劃,並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壹並編制和審批。第十條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長沙市和國務院城市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中,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第十壹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自治州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第十二條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在報送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前,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並反饋情況。

其他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查。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代表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三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應當編制詳細規劃。

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中,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 上一篇:河北省水汙染防治條例(2018修訂)
  • 下一篇:會計計量屬性的公允價值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