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和實驗動物的防疫,適用其他法律、法規。第三條動物防疫應當遵循預防與控制、凈化與消除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行業自律、社會共治的工作機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和動物防疫公共服務機構,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防疫計劃,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畜傳染病防治納入公共衛生體系,同步規劃、建設和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組織開展本轄區動物飼養和強制免疫調查,以及病死動物和病畜產品無害化處理,協助做好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和控制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防疫工作的統籌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商務、衛生、市場監督管理、野生動物保護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防治技術工作;承擔凈化和消除動物疫病的技術工作。第七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診療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儲存、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除、無害化處理、疫情報告和相關信息記錄等工作,承擔相關的動物防疫責任。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相關行業組織的支持、指導和服務。
動物防疫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完善行業規範,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動物防疫、診療、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推進行業誠信建設。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動物防疫相關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普及,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動物防疫宣傳教育、疫情報告、誌願服務和捐贈活動。第二章動物疫病預防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動物疫病監測網絡體系建設,完善動物疫病監測信息網絡直報、應急響應、防控協作等工作機制。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動物疫病監測計劃,科學布局、合理設置監測點,制定本省動物疫病監測計劃並組織實施。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協助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及時匯總、分析、評估、咨詢和報告監測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動物疫情監測,不得拒絕和阻礙。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生態環境、野生動物保護等部門和科研院所,建立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制度,成立重大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專家組,定期開展動物疫病風險評估。
動物疫情風險評估應當對流行病學調查、監測點、實驗室檢測、防疫檢疫工作進行分析研究,判斷疫情風險,根據對動物疫情發生和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布動物疫情預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動物疫情預警,及時落實相應的預防、控制、凈化、消除動物疫情的措施。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農業和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省的強制免疫規劃;根據本省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增加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市(州)、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省年度強制免疫規劃制定年度強制免疫實施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按照規定對實施效果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