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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司法考試卷三94題

本主題考察退貨請求權。可以參考2007年的第六題,差不多是同壹個知識點。

王某與丁某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丁某支付價款,王某交付房屋,但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此時房屋所有權轉移並未生效(《物權法》第九條),王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此時,王是否有權要求丁返還房屋?

研究王某的請求權是否成立,必須考察王某的請求權基礎,即他能以何種法律規範要求丁某返還房屋?請求權按其發生的實體權利可分為物權和債權。就返還請求權而言,它在物權和債權法律制度中也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在物權法中,物的返還請求權,在債法中,是合同項下的返還請求權。

返還財產請求權的成立要件是:(1)請求權的主體是所有人;(2)請求權的相對人是無權占有人;(3)財產未滅失(《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返還財產請求權是對所有權的占有的請求權,只有所有權人才能行使返還財產的請求權,這壹點不言而喻。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只能由無權占有人行使。財產為他人占有的,其有權占有的事實構成了對返還財產請求權的有效抗辯,排除了返還財產請求權的效力(史尚寬認為仍然要行使占有權,但占有權可以成為有效抗辯。是請求權成立說和抗辯權發生說的區別,但這基本上是法律概念上的討論。物已滅失的,物權因其物的滅失而消滅,物主的返還權轉化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應適用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律規範。本題中,王要求返還財產的請求符合上述(1)和(3)的條件並不困難,但需要註意的是,丁對房屋的占有並不屬於無權處分。占有的法律來源是王與丁之間的有效合同和已完成的有效交付。根據王與丁的合同約定,王有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其中交付義務已履行,使丁對標的物享有占有權利,而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登記義務)未履行,不影響丁的占有為占有權利。有權以占有作為抗辯,對抗王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使其不具有請求權的效力。即因要件(2)不成立,王要求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不成立。

我國《合同法》第235條和第377條規定了返還請求權,是壹種獨立類型的返還請求權,稱為合同返還請求權。與返還財產請求權不同,合同返還請求權所依據的實體權利是有效合同產生的債權。合同項下返還請求權的成立要件是:(1)有效合同的存在;(2)合同中約定了當事人的返還義務;(3)請求的相對人是合同的壹方;(4)對象沒有丟失。從要件(2)可以看出,合同項下的返還請求權壹般產生於租賃、出借、保管、運輸等合同類型。對於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當事人沒有返還的義務。本案中,王與丁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王負有轉讓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但尚未履行;丁不承擔合同項下的返還義務。故要件(2)不成立,王要求返還的合同約定不成立。題外話:返還財產請求權和合同項下返還請求權有時因請求權基礎不同而存在競合關系。比如租賃合同到期後,出租人的所有權人可以行使返還財產的請求權或者合同項下的返還請求權。此時,兩項債權發生競合,出租人可以選擇行使。

綜上,王無權要求丁返還房屋。相反,他有義務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丁(登記)。拒絕履行這壹義務將導致違約責任。a是對的,B是錯的。

小是否向丁要求返還,也可以通過對上述兩個返還請求權基礎的分析來判斷。

小王是王的接班人。根據《物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從繼承開始時(王死亡時)取得房屋所有權。所以,小王是主人。對於丁要求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他作了與王要求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相同的分析。簡而言之,由於丁某無權占有,王某無權主張返還其財產。

小王繼承了王的全部遺產,屬於壹般繼承。在繼承價值範圍內,繼承人有義務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繼承法》第三十三條)。因此,關於王與丁的房屋買賣合同,小王作為繼承人壹般要承擔。他可以繼承已支付的價款作為遺產的壹部分,他還必須承擔合同規定的支付和轉移所有權的義務。作為買賣合同的總承辦人,小王對丁是否有主張合同項下返還請求權的分析與王的合同完全壹致。總之,因買賣合同有效,丁無返還義務,小王依據合同主張的返還請求權不成立。

綜上,小王也無權要求丁退房。c是對的,D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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