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的法律規定為政黨的存在及其在政治體系中的作用提供了保障。
《憲法》中的政黨條款為自由組建政黨提供了基礎。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把依法自由組建政黨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1948年生效的意大利新憲法第49條規定:“所有公民都有權自由組建政黨,以便以民主方式合作確定國家政策和方針。”伊朗憲法第26條規定:“在不違反獨立、自由和國家統壹原則、伊斯蘭規範或伊斯蘭共和國基礎的前提下,允許建立政黨、社團、政治或專業協會、伊斯蘭教或得到承認的少數宗教協會,不得阻礙或強迫任何人加入上述團體”。此外,政黨壹旦存在,其地位將受到法律保護。為了避免兩次世界大戰期間政黨被取締、民主被摧毀的悲劇重演,壹些國家在憲法和法律中明確規定了禁止政黨成立和活動的條件。例如,俄羅斯《憲法》第13條第5款規定:“禁止成立其目標和行動旨在強行改變憲法治理的基本原則、破壞俄羅斯聯邦的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組建武裝部隊和煽動社會、種族、民族和宗教沖突的公共社團及其活動。”德國《基本法》明確將“試圖破壞或廢除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或危及德意誌聯邦共和國存在”的政黨界定為違憲,並規定政黨違憲的認定只能由憲法法院按法定程序裁定。這些規定實際上將政黨置於憲法和法律的保護之下,確保其活動和權利不受侵犯。
同時,許多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充分肯定政黨在政治體系中的作用,明確指出政治運作只能通過政黨政治來進行。例如,德國基本法第21條規定:“政黨是反映人民意誌的組織,是地方議會和議會的基本組成部分。政黨在議會和議會中代表各自的利益集團發表意見,影響各種政策的制定”。莫桑比克《憲法》第31條規定:“政黨體現政治多樣性,以競爭的方式形成和表達民意。政黨是公民民主參與國家治理的根本途徑。”俄羅斯《政黨法》規定:“只有國家政黨才能參加國家政治生活,政黨以外的團體和組織不得參加議會選舉。”根據這些規定,政黨成為參加議會選舉的主體,工會、農會等社會組織不得參加選舉,國家權力的構成以政黨為主。
政黨的法律規定對政黨活動起到規範作用,使其行為納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軌道。
通過掌握公共權力的政黨來管理國家和社會,已經成為當今世界非常普遍的現象。由於政黨與公共權力的關系如此密切,政黨腐敗在世界各國的政治中時有發生。因此,憲法和法律在為政黨提供保護的同時,也提出了各種限制,防止政黨濫用權力。德國1967年制定的《政黨法》主要規範政黨內部關系。比如規定政黨壹般黨員大會是該黨在聯邦層面的最高權力機構。政黨必須有書面的章程和書面的綱領。這個綱領要闡明黨在國內外重大問題上的立場和基本路線。章程應該規定黨的名稱、總部、活動區域、黨員的權利和義務等等。做出如此詳細的規定,主要是便於國家對政黨活動進行監督,將政黨活動限制在憲法允許的範圍內,使政黨運作更加制度化、法律化,從而有助於社會政治生活的穩定。
任何政黨都需要壹定的資金才能正常運轉。在民主政治中,有壹個眾所周知的遊戲規則:誰向壹個政黨提供資金,誰就能影響該黨的政策。為了防止政黨被利益集團操縱,不能體現“全體公民的政治意願”,阻礙民主政治的正常運行,壹些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明確要求政黨公開其資金來源和支出情況,同時規定政黨資金必須接受公眾監督和專門機構的審計。例如,《阿爾巴尼亞憲法》規定,“政黨的資金和支出來源應保持開放”。土耳其憲法規定,“對政黨的審計應由憲法法院進行”。德國的《政黨法》用大量的條文規定了政黨的財務制度,包括如何獲得國家撥款、如何接受捐贈、如何計算收支、如何提交財務報告、如何檢查政黨財務、如何處罰違規行為等。
政黨可以通過控制立法機關來影響法律的制定。
政黨對立法活動的影響尤其體現在議會團體對議會立法權的控制或指導上。在大多數國家,議會有權制定、批準、解釋、補充、修訂或廢除法律。議會是壹個充滿黨派偏見的地方。政黨可以通過其派往議會的政治精英對立法活動施加影響,獲得議會多數席位的執政黨對立法進程的影響更為顯著。在議會中,政黨通常按黨派組成議會黨團,以協調本黨成員的活動,並確保成員在審議和通過法案時與政黨保持壹致的立場。為了保證我黨成員在議會活動中與黨的意誌保持壹致,許多國家的政黨還規定了嚴格的黨紀黨規,並指定壹名黨內官員負責監督。比如英國工黨的黨魁,德國社會民主黨的秘書長或者加拿大自由黨的組織部長。違反黨紀的黨員議員將受到嚴懲。
在英國,在參加議會會議之前,每壹位議員都會收到壹份政黨政策取向的聲明,聲明通過劃線來表明政黨的要求。在標題下劃壹條線,表示這是壹般議案,議員發言和表決時只需註意維護黨的利益。在標題下劃兩條線,表示這是壹項重要的議案,需要議員以黨的利益為重,在發言和表決時與黨的決定保持壹致。如果妳在標題下面畫了三條線,說明這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黨員在發言和投票時,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服從黨的意誌,決不允許與黨的意見唱反調,否則黨的紀律是不會留情的。最嚴厲的懲罰是開除,這意味著受懲罰的成員將失去政黨的支持。這相當於結束了英國政治家的政治生命。
當然,也應該看到,政黨對議會立法活動的影響不是沒有邊界的。盡管執政黨可以依靠議會中的多數來通過它想要的法案,但新的立法必須接受憲法審查。許多國家規定只有最高法院擁有憲法解釋權,而這壹機構通常獨立於政黨,政治中立,進而制約政黨的立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