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的法律依據,履約保證金主要是為了更好地促使雙方訂立合同約定各自的義務,以利於合同主要內容和雙方所追求的項目的實施。再來看履約保證金的法律依據。
履約保證金的法律依據1壹、履約保證金的法律規定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5條規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5條規定
《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可見,履約保證金是《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壹種特殊的擔保方式,應當適用於招標領域,但無論是《招標投標法》還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都沒有規定履約保證金的性質和定義。
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30號令)第八十五條和《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7號令)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退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未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這兩項規定實質上將履約保證金等同於保證金。因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屬於部門規章,效力處於較低層次,只能在建設工程和貨物招標投標過程中適用。
但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的合同中往往有關於履約保證金的約定,適用範圍也不僅限於招投標領域。有些合同甚至規定了定金、違約金和履約保證金。合同糾紛發生後,如何適用履約保證金,如何界定履約保證金、定金、違約金之間的關系,是壹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尤其是對於法院的判決。
二、履約保函的性質和意義
關於履約保證金的性質,有人認為本質上是履約保證金或違約保證金,但它和保證金還是有很多區別的。第壹,定金的違約金是非常明確和剛性的,就是交定金的壹方違約不能要求對方返還定金,而收定金的壹方違約就要雙倍返還定金。
但是,履約保證金有很大的自由度。比如甲、乙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乙方分四次向甲方供貨,四次完成後三個月,甲方向乙方支付貨款,但合同約定總貨款的10%作為乙方的履約保證金,乙方延期交貨壹次,甲方扣除25%的履約保證金,乙方延期交貨兩次,甲方扣除50%的履約保證金。
如果乙方延遲交貨三次,甲方將扣除75%的履約保證金。如果乙方延遲交貨四次,甲方將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履約保證金的適用自由度是很大的,取決於雙方的約定和相應的市場地位,相對於保證金的硬性規定是靈活的。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約定將應付款項的壹部分作為履約保證金,也可以約定由乙方先向甲方支付壹定金額作為履約保證金,甚至可以約定由甲方將部分款項作為履約保證金交給乙方或者雙方互交履約保證金。可見,履約保證金是靈活多變的,是壹種靈活的合同債務擔保方式,以適應活躍多變的市場。
履約保證金的法律依據2壹、關於履約保證金比例的規定
比例壹般為5%-25%,國內壹般為10%。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是買賣雙方保證履約的壹種資金擔保。
期貨市場的交易者在交易時必須存入壹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債券的金額由提供合約交易的交易所設定,通常為合約總價值的5-15%。當然,券商或委托券商也會自行設定壹個追加保證金,不會低於交易所設定的水平。
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對招標人或投資人利益的保障,可以由中標承包商和第三方共同承擔,前提是招標人認可該方有效,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可替代性。
履約保證金是獨立的,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收取、存儲、執行和返還。
二、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
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應遵循幾個原則:
壹是履約保證金的數量要大於合同預付款的數量,以規避可能的風險;
二是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應等於或略高於投標保證金,技術含量高、不能按時履約的項目會給采購人帶來巨大損失,應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的金額;
第三,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應與合同付款條款有關,初步假定兩者之間的關系應成反比,即當分期付款條款有利於供應商時,應多收履約保證金,反之亦然。
履約保證金的法律依據3壹、關於履約保證金退還的規定
壹般情況下,承包人完成合同相關事宜後可以返還。但如果單位要求交維修或保養押金,那麽退款時間應該在辦理維修或保養押金之後。
此外,還應註意履約保證金的收取形式。如果采用銀行保函,要註意保函的有效期與合同期限是否壹致,避免出現保函已到期但合同期限未到期的情況。
履約保函的特點
第壹
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該條款只有在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情況下才有效。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的,中標後不得追加。這維護了投標報價的真實性和投標人的權益,項目招標人可以根據自身條件選擇是否投標該項目。因此,履約保證金是有選擇性的。
第二
履約保證金不同於存款。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保證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主要保證工期和質量符合合同規定。當承包商成功履行其義務時,招標人必須全額返還給承包商。履約保證金的作用是在承包商違約時補償招標人的損失,即如果承包商違約,將失去收回履約保證金的權利,並不限於此。
約定雙倍返還或者具有定金特有屬性的內容,符合定金法律規定的,為定金;如果沒有出現“定金”二字,也沒有明確約定定金性質的違約金的適用,那麽已經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的貨幣質物。
如果約定了履約保證金但未支付,則關於履約保證金的約定成立但不發生法律效力(因為質押合同也是壹種實踐合同,生效條件必須是交付)。
第三
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對招標人或投資人利益的保障,可以由中標承包商和第三方共同承擔,前提是招標人認可該方有效,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可替代性。中標人違約時,中標人的賠償責任由第三人承擔。
為了平衡招標人和中標人的利益,2003年3月8日七部委正式實施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還應當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四
規定了履約保證金的比例,為工程造價的5% ~ 10%。具體執行比例由招標人根據工程造價確定。壹般來說,工程造價越高,比例越低,所以相對固定。招標人不能漫天要價,必須依法辦事。
第五
履約保證金必須與工程造價分離,僅作為中標人違約時對招標人損失的補償。招標人必須是具有招標能力的法人,且其建設資金已經到位,因此履約保證金不能作為工程造價的補充。因此,履約保證金是獨立的,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收取、保管、執行和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