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若幹規定》如下:
(征求意見稿)
第壹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電動自行車的定義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以車載電池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功能,能夠實現電動助力或者電力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駕駛、停放、充電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主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備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
市住建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和集中充電場所的監督管理。
市規劃國土、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經貿信息、城市管理、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電動自行車技術規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下列技術規範:
(壹)具有腳踏能力;
(二)具有電力驅動或者電力輔助功能;
(3)電動行駛時,最高設計速度不得超過25km/h;電動助力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時,電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四)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小於等於55千克;
(5)電池的標稱電壓小於或等於48V;
(6)電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於或等於400W。
第六條禁止組裝、改裝電動自行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裝電動自行車或者從事其他影響安全的改裝、安裝活動。
第七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和駕駛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備案管理電動自行車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上路行駛。市公安交管部門向待備案的電動自行車發放包含車輛和駕駛人信息的二維碼,作為備案憑證。
特定行業的電動自行車必須安裝公安交管部門備案後發放的車輛識別芯片。
第九條統壹管理的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建立電動自行車統壹管理平臺,將電動自行車備案和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實時監管納入統壹管理平臺。具體辦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條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和公共交通覆蓋率,劃定電動自行車禁行區、限制區和禁行區。
(壹)禁行區,是指交通覆蓋率高、交通流量大的區域,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但已備案的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除外;
(2)禁行區是指交通覆蓋率高、交通流量大的區域,該區域部分道路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但已備案的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除外;
(三)準步行區是指交通覆蓋率相對較低、交通狀況良好的道路和區域,註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可以在該區域內行駛。
第十壹條區劃程序市公安交管部門在劃定電動自行車禁行區、限行區、許可區時,應當公開征求公眾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得少於10日。
禁行區、限制區和允許區的具體範圍由市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後實施。
第十二條區劃調整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城市公共交通覆蓋範圍和交通狀況的變化,適時調整禁行區、限行區和禁行區,調整程序按照本規定第十壹條的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特定行業範圍本規定第十條所稱特定行業,是指下列與民生密切相關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行業:
(壹)郵政、快遞、報紙投遞;
(二)公共設施緊急搶修;
(三)外賣和瓶裝燃氣、瓶裝飲用水、送奶等。;
(四)與民生密切相關的其他行業。
本市特定行業的具體範圍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交管、經貿信息、郵政等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實行總量控制的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經貿信息、郵政等有關部門,對禁行區和限行區的公共交通覆蓋率、交通狀況和特定行業發展情況進行評估測算,確定禁行區和限行區特定行業允許行駛的電動自行車總量。
第十五條行業分布城市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管、經貿信息、郵政等有關部門,根據社會需求和特定行業發展情況,合理確定每個特定行業的車輛備案數量。
第十六條企業在分配具體行業協會時,應當綜合考慮備案要求、業務規模、誠信記錄等因素,合理分配行業內各企業備案的電動自行車數量。
具體行業協會在分配備案車輛數量時,應當遵循公平、公開、透明、科學、規範的原則,制定具體分配辦法,並報市公安交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特定行業申請備案程序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由行業協會統壹組織備案。企業應向當地行業協會提交車輛備案材料。行業協會經審查合格後,通過電動自行車統壹管理平臺向市公安交管部門提交備案材料。經審核合格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予以備案,並發放身份識別芯片和備案憑證。
特定行業協會應當在經審查合格並備案的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上安裝車輛識別芯片,納入本行業電動自行車監督管理系統進行動態監管,並與市公安交管部門電動自行車統壹管理平臺聯網。
第十八條特定行業申請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備案材料時,企業應當將車輛提交給所屬行業協會,並提交備案材料。行業協會應當對車輛進行檢查,審核並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證明和憑證:
(壹)車輛使用者的營業執照;
(二)車輛駕駛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深圳戶籍的提供居民身份證,非深圳戶籍的提供居住證。沒有居住證的,由企業出具就業證明;
(三)購車發票或者車輛合法來源的其他證明;
(四)車輛出廠合格證;
(5)車輛參數和車輛照片;
(6)保險憑證。
特定行業的每輛電動自行車最多可以記錄兩個駕駛員。實際駕駛人與註冊駕駛人應當壹致。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車輛使用單位應當向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備案的行業協會申請變更:
(壹)車輛使用者變更名稱和住所的;
(二)變更行駛區域的;
(三)變更車輛駕駛人的;
(4)變更企業賬戶。
第二十條電動自行車需要在特定行業取消備案的,企業應當向所屬行業協會提出申請。行業協會審核後,通過備案系統上傳相關信息。市公安交管部門網上審核確認後辦理註銷手續。
第二十壹條禁止將電動自行車擅自出租、出借、轉讓給特定行業的企業或者駕駛人,禁止將電動自行車用於備案事項以外的用途,禁止將已經備案的電動自行車擅自出租、出借、轉讓給其他企業或者人員。
第二十二條統壹標識規模較大的特定行業,應當在其電動自行車上使用顏色和樣式統壹的專用標識,區別於其他行業。
同行業不同企業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使用各自的專用標誌和編號,並粘貼或者噴塗在車身明顯位置。
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門會同行業協會制定。
第二十三條非特定行業申請備案和變更備案非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經備案後可以在準行區域通行。申請非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備案,應當向市公安交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車輛來歷證明,如購車發票;
(3)車輛合格證或進口證明;
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對審查合格的非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進行備案,並出具備案證明。
非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車輛駕駛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和車輛及時到原備案單位辦理變更備案。
第二十四條遵守交通規則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關於非機動車通行的規定,聽從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指揮,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二十五條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管理規定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不要逆向行駛;
(2)駕駛人年齡應為16周歲;;
(3)嚴禁酒後駕車;
(四)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時速;
(五)載客人數不得超過壹人,乘客應當在駕駛員後面向前方向乘坐;
(六)載物高度離地面不得超過65438±0.5米,寬度離車把不得超過65438±0.5厘米,長度前端不得超過車輪,後端離車身不得超過30厘米;
(七)不準進入高速公路;
(八)穿越機動車道時應當下車;
(9)司機和乘客應戴安全帽;
(十)非機動車交通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安全停放電動自行車不得妨礙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禁止在機動車道或者消防通道停放電動自行車。
第二十七條充電安全電動自行車充電時應當確保安全。在室內充電時,應實施隔離、監護等預防措施,防止發生火災。晚上充電,要有專人看管。禁止利用建築物內的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為電動車充電。
有條件的住宅小區和樓宇可結合實際情況設置電動汽車集中停放和充電場所。集中停車充電場所要有專人監管,充電設備要定期檢查。
第二十八條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包括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主管單位的住宅小區和建築物,物業服務企業和主管單位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電動汽車停放和充電實施消防安全管理;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主管單位的,由轄區街道辦事處根據指導意見,幫助居民委員會確定電動汽車停放和充電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管理責任。
第二十九條宣傳教育方面,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動自行車安全駕駛行為規範並向社會公布。
市公安交管部門、教育部門、街道等相關單位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駕駛知識和交通規則的宣傳教育,提高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意識。鼓勵街道、社區等單位組織開展電動車駕駛人駕駛技能和交通規則培訓。
第三十條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訓行業協會和企業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和駕駛員的管理,制定本行業或者本企業電動自行車及其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企業應當建立對其管理的電動車駕駛人違反交通規則的處罰制度,對多次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特定行業駕駛人進行分類停駛管理和下崗培訓,並向全行業通報。
企業和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當履行交通安全主體責任。行業協會和企業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駕駛員的培訓,提高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法制觀念和交通素質,對所有駕駛員實行上崗前培訓制度。
第三十壹條鼓勵保險鼓勵非特定行業電動自行車所有者為電動自行車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第三十二條交通事故責任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人應當依法承擔事故責任。實際駕駛人與登記駕駛人不壹致的,由實際駕駛人承擔事故責任。註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擅自出租、出借、轉讓電動自行車的,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拼裝、改裝或者安裝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法律責任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不符合要求的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並處違法生產、銷售(包括已銷售和未銷售)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駕駛不符合要求的電動自行車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拘留,並處10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法律責任三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駕駛未備案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拘留,並處20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負有法律責任的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非特定行業單位或者個人,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處以50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法律責任五、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壹條,擅自出租、出借、轉讓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罰款,並記入企業信用記錄。
非特定行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未依法辦理變更備案手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法律責任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統壹標識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法律責任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壹項至第八項的,責令改正,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給予駕駛員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九)項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者騎車人未佩戴安全帽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
第四十條法律責任八相關行業協會、企業違反第三十條第壹款規定,未建立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或者處罰制度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改正,並納入企業誠信檔案記錄。
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未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進行崗前培訓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處以2000元罰款。
第四十壹條特定行業電動三輪車的管理除特定行業電動三輪車經備案後可以在本市劃定的準通行區域內行駛外,禁止任何電動三輪車在本市道路上行駛。
本市特定行業電動三輪車的管理活動,參照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18 1+0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第壹條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