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兩千多年厚重的歷史塵埃,隨著秦簡的發掘,秦朝留下的暴虐符號有了另壹種解讀——秦朝的法律、法令比較完善,不允許有惡行,所以秦朝的官員們都是謹小慎微,事事盡心盡力,不敢失職。秦律的調整涵蓋了國家、社會、家庭的各個領域,達到了非常細致、細致的程度。可以說,從生產到生活,從個人到牛馬,從國家到家庭,基本實現了法治,各種生產都是適法的。
秦始皇統壹全國後,采取了壹系列措施,建立了壹整套以中央集權為核心的國家制度,構建了中國歷史上幾千年流傳下來的專制制度的基本框架。但秦始皇統壹全國後,將重刑的法律理念推向極致,用嚴刑峻法鎮壓臣民的反抗,通過征收苛捐雜稅維持龐大的國家支出,最終激起了農民的反抗。強大的秦朝只存在了短短的十幾年,也就是灰飛煙滅。
秦始皇
秦代法制在中國法律史上占有獨特的地位。壹方面,由於秦朝是中國歷史上第壹個中央集權的封建政權,其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壹直對後來的封建國家有著重要的影響。另壹方面,秦代的法律制度在法家思想的強烈影響下,由法家代表或深受法家影響的政治家制定,在整體風格上帶有濃厚的法家色彩,與西漢中期以後深受儒家思想影響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因此,可以說秦朝的法律風格在中國法律史上是獨壹無二的。
值得註意的是,由於秦朝存在的時間較短,而秦朝的法律制度很多內容都是在統壹之前形成的,所以在籠統地談秦朝的法律制度時,實際上包括了統壹之前,尤其是秦始皇統治時期的秦國法律制度,並不是簡單地指統壹之後的秦朝法律制度。
秦代法制簡介秦代的各項制度很大程度上來源於秦國發展過程中所建立的制度,秦代法制的許多內容也來源於商鞅變法後所建立的制度。因此,秦朝的法制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壹階段包括商鞅變法到統壹。在這壹階段,秦法律體系的總體風格和主要框架已經形成;第二階段是從秦朝統壹到滅亡。秦始皇統壹後,把秦國原有的法律法令推廣到全國各地,使全國的法律體系統壹到秦國的法律體系中。與此同時,頒布了壹系列新的法令,如關於皇帝稱號的法令、關於廢除謚號的法令、關於實行郡縣制的法令、關於統壹軌道、文字和度量衡的法令、關於焚燒詩書的法令等。
秦朝疆域圖
秦法制的主要特征自商鞅變法以來,法家學說壹直對秦國實際的政治和法制建設起著重要的指導作用。在長期的政治實踐中,秦統治者不斷地將法家學說運用到法制建設中。秦朝的法律仍然保護奴隸制剝削制度,繼續對輕罪重罰,註重用法律調整經濟關系。形成了壹系列具有鮮明特色的秦法律制度。
1,法出於君,秦始皇統壹全國後,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高度集權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為立法、行政、司法的最高主宰。據史書記載,秦始皇統壹全國後,自稱始皇帝,改命為制,改令為聖旨,成為最有效的法律規範。同時,他白天破獄,晚上管賬,把行政和司法牢牢控制在自己手裏。因此,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和權威是秦朝立法和司法的首要原則。
2.以法為本,重刑法治,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張。從史書記載可以看出,秦始皇執政後,將法令推到了治國的最高位置,長期的法治使得法令在秦朝的社會生活中具有廣泛的權威。秦統治者在提倡以法為本的同時,也將重刑主義推向了極致,對全國實行了前所未有的重刑統治。歷史上,秦朝刑罰種類繁多,行刑方式之殘忍是其他朝代所不能及的。法治和重刑也是秦法制的基本特征。
3.有壹種法國的法治方式。秦始皇的統治者非常重視立法,立法範圍不斷擴大,法律規範也越來越細致。從現存史料來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和訴訟等類別,涵蓋軍事、外交、錦衣衛、社會保障、商業、金融、手工業、農田水利和司法訴訟等。法式也是秦代法制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