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安全管理條例1
首先,汽車司機
1.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管理規則。
2、駕駛員必須攜帶駕駛證,不得酒後駕駛,駕駛時不得吸煙、吃東西、嬉笑等有礙安全的行為,駕駛室不準超員。
3.開車前,壹定要檢查車輛剎車、轉向器、喇叭、照明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嚴禁帶病開車。
4、開車前,應檢查周圍是否有障礙物,鳴喇叭。
5、當機組人員上下時,必須停下來開門、關門。
6、開車時,應隨時註意行人和車輛的動態,減速行駛,最高車速不得超過10 km,進廠門,轉彎5km;車間和倉庫3公裏;在十字路口,做壹個慢,兩看,三通和信號。
7、停車時要選擇合適的地點,不準亂停亂放,要按指定地點依次停放。停車後,拔下鑰匙,拉緊手剎。
8、在起重機下裝卸時,司機必須離開駕駛室,此時不準檢查和修理車輛。
二、汽車修理安全規定
1、工作前檢查起重設備和工具是否完好。
2.修理車輛底盤時,尤其是拆卸輪胎時,必須撐起千斤頂,墊好木枕或鐵凳。
3、修理叉車等。,必須墊好枕木撐。
4.開始試運行前,檢查周圍環境。運行中檢查故障,並隨時註意轉動部件,防止頭部和手部受傷。
5、凡需試駕者,必須由持證人員駕駛,試剎車,必須集中精力,註意前方的車人、樁,並看車後是否有車輛。無駕駛證的修理人員不準開動各種車輛。只能原地啟動。
6、試壓時高壓入口處不允許有火花充油,以防著火。
7.當油系統出現故障時,不允許在DC模式下使用汽油,也不允許用軟管將汽油直接噴入化油器啟動發動機。
8、車輛試運轉時嚴禁乘人,駕駛室兩側不準站人,車輛未停好,嚴禁上下。
9.夜間修理途中發生故障的車輛時,不允許使用明火。
10、車輛必須氣割、電焊明火時,應事先采取防火措施。
三、拖拉機、叉車、拖拉機、叉車安全操作規程
1,駕駛員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壹的觀念,強化安全駕駛的責任感,嚴格遵守本規定。
2、司機必須持有駕駛證,嚴禁無證駕駛,實習司機除持有實習證外,必須有正式司機帶教。
3、各種生產車輛,必須有保證安全的音響、大小燈、方向燈、轉向器、制動器等。必須靈敏可靠。
4、開車前,應檢查周圍行人或障礙物,鳴喇叭。
5.開車時要註意車輛和行人的動態。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0公裏,進出廠門和轉彎時速為5公裏;車間和倉庫3公裏;在路口要減速,多看壹眼,穿過去。
6.同方向行駛的車輛,前後車距離至少應為10米,後車不得超車。
7.車輛掉頭、倒車時密切註意過往車輛、行人及周圍情況,緩慢前行。
8.駕駛室只允許坐兩個人(包括司機),其他部位不允許乘坐任何人。不允許任何人乘坐拖車。
9.車輛行駛中,未停車時,禁止任何人上、下、上、下、跳。
10、夜間在車間門口和路口臨時停車,應開啟小燈,司機不準駛離。
11.當車輛在起重機下裝卸物件時,駕駛員必須離開駕駛室,以防墜物傷人。
12.叉車作業時,鏟鬥提升高度不得超過整車高度的2/3,行駛時鏟鬥離地高度不得高於0.5m..
13.開車時禁止吸煙、吃東西、大笑或其他妨礙安全的行為。
14,駕駛員離開車輛時必須隨身攜帶開關鑰匙。工作結束後,車輛必須制動平穩,必須掛檔,叉車鏟腳要放在地面上。
15.發生機動車重大事故,必須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經有關部門現場觀察分析後,方可改變現場。
車輛安全管理規定2
目的:
為了嚴格車輛管理,合理使用車輛,節約開支,最大限度提高車輛使用效率,滿足公司公務用車需求。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管理的所有車輛。
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交通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規,遵守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嚴於律己,以身作則,組織具體實施和檢查。
2.負責公司車輛養路費、車輛使用稅、保險費的繳納和辦理。
3、負責每月召開公司司機安全會議,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完善司機安全技術檔案、交通事故和機損事故記錄、車輛行駛裏程記錄和維修檔案,及時填寫各種報表。
4.負責核實司機報銷費用,根據上傳的車輛預算費用指標嚴格控制車輛使用費用。
5.貫徹執行交通管理部門和上級機關頒發的有關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負責貫徹和傳達交通管理部門和上級機關的有關文件精神。
6.每月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駕駛員的安全意識和思想素質。
7.負責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核指標。
負責組織車輛不定期安全檢查,開展駕駛員安全培訓,保持車輛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隱患。
8.愛護車輛,遵守勞動紀律,服從調度,牢固樹立安全駕駛理念,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提供文明、禮貌、安全的駕駛服務。
9.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經常檢查和維護車輛,保持車輛整潔,保持車輛完好,及時報告和排除故障,不駕駛“帶病”車輛。
10,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嚴格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切實采取措施防止盜竊、搶劫和破壞停放的車輛。
11.如發生交通事故或意外,保護現場,等待交警部門處理,並通知車輛控制員和單位領導。
12.未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不得將車輛交給兼職司機駕駛。每次出車都要認真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
13.車輛只能在公司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如因工作需要購買燃油,必須經車輛管理員批準。
14.在交接車輛時,駕駛員必須檢查自己的車輛,並及時向車輛管理員報告問題,否則由當班駕駛員承擔損失。
15,嚴禁無證駕駛,違者予以辭退。
16.派遣車輛到管轄區域外工作必須得到公司主管領導的批準。
車輛的年檢、保養、維修由總務部車輛管理員安排,駕駛員填寫《車輛保養維修申請表》後方可進廠維修。超出維修內容的,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承擔。特殊情況下,需要就近維修的,經車輛管理員同意後方可維修。
車輛安全管理規定3
1,壹般規定
1、1為了加強廠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證運行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定在廠區範圍內(包括生產經營區域和廠區外堆場等作業場所)行駛的機動車輛。?
2.安全技術要求?
2、1車輛應整潔,車身幾何。車輛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和附件應齊全有效。車輛安全管理系統。
2、2車輛技術狀況、汙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2、3發動機運轉和停止時,車輛各部分應無漏油、漏水、漏電和漏氣現象。
2、4車輛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縱桿無變形和卡澀現象;分電器組件匹配良好,安全閥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轉速範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的沖動。
2、5車用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良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止性能良好。
2、6發動機起動系統、點火系統、燃油系統、潤滑系統、冷卻系統應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摩擦。
2、7車輛方向盤從中間位置向左右最大自由轉動不得大於30度。
2、8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不得輕飄、微光閃爍、晃動、阻滯和跑偏。車輛安全管理系統。它能在直路上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彎後能自動向右回位。
2、9車輛方向盤轉向力和前輪側滑應符合相關標準和規定。
2、10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2.11轉向器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支架必須牢固。轉向臂和水平拉桿等轉向運動部件不得焊接在壹起,不得有裂紋和變形。球節和球節座、轉向節主銷和襯套適度緊固且潤滑良好。
2.12車輛和掛車必須裝有獨立的行駛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各部分應完好有效。
2、13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自由行程和完全制動釋放時間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和車輛的有關技術條件。
2、14氣壓制動系統的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必須裝有止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2、15機械制動器、拉桿等部件應完好無損。
2、16在車輛行駛過程中,不應出現自制動。
2、17車輛制動距離、偏差、駐車制動性能要求應符合相關標準和規定。?
2、18車輛照明和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應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振動而松動、損壞、失效或改變照明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2、19車輛應安裝喇叭,性能應可靠,喇叭音量應符合相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2、20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靈敏有效。
2.21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滿足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輪胎簾布層。
2.22車輛同壹車軸上的輪胎應具有相同的型號和樣式。車輛方向盤不得配備翻新輪胎。
2、23車輛鋼板彈簧應無裂紋、碎片和缺件,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應緊固。
2、24減震器應工作正常。框架不得變形、腐蝕或彎曲,螺栓和鉚釘不得缺失或松動。前軸和後軸不應變形或開裂。
2、25車輛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無異響、抖動、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應符合相關標準和規定以及車輛的相關技術條件。
2、26檔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聯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2.27傳動軸萬向節無裂紋和變形,鎖緊齊全可靠;傳動平穩,運轉時無振動和異響。
2、28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保證司機有正常的工作條件。
2、29車輛駕駛室必須有良好的視線,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和普通玻璃作擋風玻璃。必須安裝後視鏡和雨刷。
2、30油箱和燃油管路應牢固並有保護裝置,防止因振動和沖擊而損壞和漏油。油箱與排氣管應相距300毫米以上或裝有有效的隔熱裝置。油箱應與外露的電氣接頭和開關保持200毫米以上的距離。
2、31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必須配備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
2、32進入易燃易爆場所的車輛必須有防爆措施。
2、33廠內各種機動車輛也應滿足各自獨特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3.安全管理
3、1用車單位應加強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確保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3、2公司、用車單位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認真執行。
3、3廠內機動車輛應逐壹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
3、3、1、車輛出廠技術文件及產品合格證;
3、3、2使用、保養、維修和自檢記錄;
3、3、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3、3、4、車輛事故記錄。
3.4 .調度部門和安全部門負責公司廠區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監督檢查。
3.5廠內在用、新增、改裝的機動車輛,由調度部門和車輛使用單位到當地廠內機動車輛管理部門登記,並建立車輛檔案。車輛經主管部門安全技術檢驗合格並發給牌照後方可使用。
3、6廠內機動車號牌由管理部設計和監督。
3、7廠內機動車輛如有轉讓、改裝和報廢,應及時向當地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3、8廠內機動車駕駛員為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試發證。
3.未經公司總經理批準(特殊情況除外),不得以車代步。那些未經允許開車旅行的人將受到更嚴厲的懲罰。
4.安全技術檢查?
4.1公司用車單位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檢、季檢、月檢和日檢。
4.2調度部門和安全部門在車輛單位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檢。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調度部門和安全部門限期整改,並重新檢驗。
4、3廠內機動車輛修理改裝後必須向調度部門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5.處罰是什麽?
5、1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調度部門和安全部門可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通知、停駛、停駛和罰款。
5、2對於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6.補充條款
6,1安全部負責監督本規定的實施。
6、2車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6.3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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