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依法負責審理;
2)人民檢察院負責提起訴訟;
3)公安機關負責抓人取證;
知識擴展:
公安部是壹個行政機關。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預防、制止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防止和打擊恐怖活動;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和危險品;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宜;維護邊境地區的公共秩序;守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管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防範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司法部也是壹個行政機關。
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和任務主要包括12項:監督和指導全國監獄刑罰執行和罪犯改造工作,監督和指導全國勞動教養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識計劃,指導和檢查各地區、各行業的法制治理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管理法制報刊;監督和指導全國律師和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和指導全國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托港澳律師辦理在內地使用的公證事務;指導全國人民調解和司法助理員工作;政法院校直屬管理部門指導全國中等和高等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組織和參加聯合國預防犯罪領域的會議和活動,與聯合國有關對口部門進行業務往來,組織和參加人權問題的國際法律討論和交流,開展政府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參與同外國簽署司法協助協定的談判,負責國際司法協助協定的實施;參與國家立法工作,組織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的研究;監督大型監獄、勞教場所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直屬單位國有資產;指導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法院是司法(審判)機關,負責審理案件,解決糾紛。
市法院的職責
(壹)審判法律規定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轄,市法院認為依法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壹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依法由市法院審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二審案件。
(三)審查處理不服市法院和下級法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檢察機關抗訴的案件。
(五)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
(六)監督和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裁判權。
(八)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九)管理和協調全市法院的執行工作。
(十)研究和收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壹)負責指導全市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職權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員;協助管理全市法院機構和人員編制;分管全市法院監督工作。
(十二)結合司法工作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十三)承辦其他應由市法院承擔的工作。
檢察院是檢察機關
人民檢察院的職權和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
(壹)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對叛國、分裂國家和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壹實施的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犯罪的案件,要依法查處。
3.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監督偵查機關偵查活動的合法性。
4.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司法活動是否合法。
5、對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構開展刑罰活動的監督。
6.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發現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違反法律規定,提出抗訴。
7.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發現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2)人民檢察院依法設立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內設機構。
1.起訴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承辦受理,受理舉報、控告、舉報,接受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受理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等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受理人民檢察院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
2.反貪汙賄賂司:承擔貪汙賄賂、挪用公款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立案偵查工作。
3.法紀監察部:承辦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的偵查工作。
4.審查逮捕部門:承擔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準逮捕案件的審查決定工作,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偵查的案件是否延長羈押期限的審查決定工作,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5.審查起訴部門:承擔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的工作,出庭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
6.監獄檢察部門:承擔監督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督活動,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私自釋放被監管人罪、玩忽職守罪導致被監管人脫逃罪、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審查逮捕、起訴在監外犯罪的罪犯和勞動教養人員。
7.民事行政檢察部:承辦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發現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8.檢察技術部門:承擔與案件有關的微量物證的調查、收集、固定、提取和科學鑒定工作,對相關業務部門辦理的案件中涉及技術問題的證據進行審查或鑒定。
9.紀檢監察部門:承擔受理群眾和社會各界對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收受賄賂等問題的舉報和投訴。,並對其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