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籌(Crowdfunding)這個詞是從英文單詞“Crowdfunding”翻譯過來的,字面意思是大規模集資或大眾集資。是指基於互聯網技術或平臺,以盈利或非盈利為目的,對個人或公司的特定項目進行小額投資或資助的壹群人。
基於投資者投資回報形式的不同,眾籌融資可以分為捐贈眾籌、預售眾籌、貸款眾籌和股權眾籌四種類型。
從法律層面來說,捐贈眾籌是投資人與項目發起人之間的贈與合同,受我國《公益捐贈法》和《合同法》相關規定的約束。預售眾籌是銷售特定的商品或者提供特定的服務,應當通過眾籌平臺的項目描述明確雙方的合同權利義務。這兩種眾籌與資金的跨期配置有本質區別。所以,就互聯網金融意義上的“基金眾籌”而言,主要是指貸款眾籌(也就是P2P)和股權眾籌。
第二,P2P和股權眾籌的法律界定。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原則上劃定了P2P和股權眾籌的法律邊界。
1.股權眾籌的定義是“開放式”和“小額”。該意見第九條定義:股權眾籌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
2.股權眾籌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機構的平臺進行。該意見第九條定義:股權眾籌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必須通過股權眾籌中介機構的平臺進行。
3.股權眾籌融資人應該是小微企業。該意見第九條明確,股權眾籌的融資方應當為小微企業,應當通過股權眾籌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經營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騙取投資。
4.股權眾籌由證監會監管。《意見》第九條明確股權眾籌業務由證監會監管。
5.P2P網絡貸款的法律性質定義為民間借貸。
該意見第八條定義,個人點對點借貸是指個人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的直接借貸。個人點對點借貸平臺上的直接借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範。
6.P2P平臺定性為信息中介,嚴格排除信用中介。
該意見第八條明確,個人點對點借貸應當堅持平臺功能,為投資者和融資者提供信息交流、撮合、信用評估等中介服務。個人點對點借貸機構應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提供增信服務或非法集資。
7.網絡小額貸款是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不是P2P平臺的業務。
該意見第八條定義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公司通過其控股的小額貸款公司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絡小額貸款應當遵守小額貸款公司的現有規定,發揮網絡借貸的優勢,努力降低客戶的融資成本。
8.P2P和網絡小額貸款由銀監會監管。該意見第八條定義:點對點借貸包括個人點對點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P2P貸款業務由中國銀監會監管。
三、P2P與非法集資的法律規定
2010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壹)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的業務形式吸收資金的;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等傳播;(三)承諾以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還本付息或者支付回報。在壹定時期內;(四)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根據這壹司法解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當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引誘性和社會性四個特征。這裏將刑法規定中的“社會公眾”解釋為“社會不特定對象”,“親屬、朋友或者單位為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P2P這種新的商業模式,其實就是借款人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壹種交易模式。P2P網絡貸款天然具有非法集資的性質:壹是其交易性質為借款,以約定的還本付息為回報,交易的集資性質明確;其次,由於P2P網絡平臺是對公眾開放的,沒有對投資人(出借人)進行資格審查。無論借貸雙方是壹對壹還是壹對多達成交易,都不會影響貸款面向大眾的性質。既然P2P網貸的性質是集資,那麽按照監管對集資的要求,似乎應該要求借款人獲得批準。但在實踐中,要求借款人履行公開集資的許可手續,因為每個借款人的借款金額都很小,這顯然是荒謬的。因此,國家並沒有要求借款人履行許可手續,只是對網絡借貸提出了監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