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的法律由葡萄牙法律、葡萄牙為澳門制定的法律和澳門自己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組成。
1749之後,葡萄牙法律在澳門的延伸和適用逐步展開。在1822的第壹部葡萄牙憲法中,澳門被正式視為葡萄牙的海外殖民地之壹,葡萄牙法律理所當然地成為澳門的法律。自那時以來,壹些主要的葡萄牙語代碼已經延伸到澳門。從葡萄牙延伸到澳門的法律主要是大陸法系國家通常所說的五大法典,即:葡萄牙民法典、葡萄牙刑法典、葡萄牙商法典、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和葡萄牙民事訴訟法典。此外還有壹些小法典,如民事登記法典、財產登記法典、殖民稅收法典、農業勞動法典、軍事司法法典等。這些法典延伸至澳門,構成了澳門法律制度的框架,奠定了澳門法律制度的基礎。
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通常由公法、私法以及介於公法和私法之間的法律組成。澳門現有法律屬於私法,壹般包括:民法典、商法典、公司法、律師通則、民商法和財產登記法,以及與民商事法律關系有關的各種專門法律或法規;壹般來說,公法包括:澳門公司章程、立法會議員章程、刑法典、司法組織大綱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稅法、文化教育衛生法等等;介於公法和私法之間的法律壹般包括:勞動法、經濟法以及政府關於調節經濟的各種規定。
根據澳門憲法賦予的立法權,澳門總督在授權範圍內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文件稱為法令。除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外,法令是澳門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在澳門的法律秩序中,法令實際上是數量最多的法律。法令內容多涉及該地區的政治、經濟、行政、司法制度、文化、教育等重大或壹般事項。例如,批準《道路法》及其條例的法令、通過《最高法院官員通則》和《澳門高等司法委員會和澳門司法委員會及相關組織成員通則》的法令、設立澳門房屋署的法令以及《藥品監督法令》等。
葡萄牙是正式規定案例解釋可以作為法律淵源的大陸法系國家之壹。葡萄牙最高法院制定了許多案例,其中壹些案例還延伸到澳門。澳門高等法院自1993年4月正式開始運作以來,澳門還沒有自己的先例。不過,目前澳門高等法院正在就土地征用的時效作出先例。
澳門法院是二審終審。法院分為擁有壹般管轄權的法院和專屬法院。前者包括高等法院和具有壹般管轄權的法院,後者包括行政法院和審計法院。除澳門最高法院外,澳門其他法院均隸屬於葡萄牙裏斯本高等法院(海外)地方法院,在澳門行使審判權,設有民事法庭、刑事法庭、軍事法庭和合議庭,依法審理壹切民事、刑事和軍事案件,不受澳門政府的幹涉,也不受葡萄牙政府的抵制或限制。澳門大部分案件可以在當地結案,少數案件會在裏斯本結案。
普通管轄法院和刑事預審法院行使初審的壹般管轄權。
行政法院行使行政、稅收和海關管轄權。
審計法院行使財政管轄權,並以單壹法院或合議庭的形式運作。如果對獨立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向合議庭提出上訴。審計法院以合議庭形式運作時,做出的判決通常是終審判決,當事人不能再次上訴。
高等法院根據葡萄牙議會8月通過的《澳門司法組織大綱法》成立於1993,是澳門司法系統的最高機關,負責審理對初級法院判決的上訴。最高法院以二審法院和復審法院的形式運作,對該地區大多數案件擁有終審權。高等法院有壹個全體會議和兩個專門法庭,壹個擁有行政、稅收和海關管轄權,另壹個擁有壹般管轄權。
檢察院是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提起刑事訴訟並維護合法權益的自治機關。澳門實行審檢分離,檢察院獨立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不受任何幹涉。
自澳門從1976獲得立法權以來,其法律制度也發生了變化,包括葡萄牙為澳門制定的法律,如《澳門憲法》和《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以及澳門自己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如《出版法》和《教育制度法令》。這些法律都是用葡萄牙語寫成的,只有立法會制定的重要法律才有中文翻譯。近年來,隨著澳門司法系統自治的加速,新頒布的法律和法令只翻譯成中文。
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原有法律在回歸後基本不變。司法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從而實現司法地方化。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長必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其余大部分法官仍可由本地華人法官和外籍法官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