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由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確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為準。第四條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堅持全面規劃、保護優先、科學利用、限制開發、恢復治理、生態補償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灞橋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周至縣、戶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相關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第六條市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建立多種投融資渠道,吸引國內外資金用於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行捐贈和資助。第七條鼓勵和支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的科技水平,推廣先進的生態環境保護技術,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應用。第八條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決策,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專家咨詢、社會公示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接受公眾監督,促進決策科學化。第九條市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每年3月的第三周是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宣傳。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秦嶺生態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秦嶺生態環境的行為。第二章規劃和保護區劃第十壹條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各類規劃的編制,應當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區域協調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進步的要求,堅持發展服從保護的原則,突出秦嶺的自然特色、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第十二條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利用總體規劃。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利用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法律、法規規定須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從其規定。第十三條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四條涉及秦嶺開發建設的各類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與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與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十五條經批準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編制程序進行。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經批準後,應當向社會公布,方便單位和個人使用。第十六條本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分為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適度開發區。
海拔2600米以上地區和世界地質公園、世界生物圈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天然林保護區為禁止開發區;秦嶺坡腳線以上至海拔2600米的區域為限制開發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其他區域為適度開發區。第十七條禁止在開發區內進行全方位的生態功能保護,不得開展與生態功能保護無關的生產開發活動,嚴格控制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和文化遺產真實性、完整性的幹擾和破壞。第十八條限制開發區應當註重保護植被、水源和生物多樣性,恢復植被,退耕還林還草,引導超過區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的人口逐步遷移。
限制開發區內禁止下列開發行為:
(壹)開發商品房、別墅等形式的房地產項目;
(二)新建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度假別墅等與生態環境保護無關的建築物;
(三)除國家開發外,新的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項目;
(四)建設與限制開發區保護功能不相容的其他項目和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