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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評審規則解決工程造價糾紛

壹、《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程》的主要內容和四項基本原則

根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第16條,經國務院批準,司法部於2005年9月30日實施了《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辦法》第三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並在登記的司法鑒定業務範圍內開展司法鑒定活動。”為了規範向國外委托司法鑒定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3月27日制定了《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其中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社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以下簡稱鑒定人)名冊,根據鑒定人的要求,隨機抽取並委托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因此,無論是司法鑒定機構還是鑒定人,都應該經過審批。

由於我國沒有建立純司法意義的建設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單位,目前建設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單位基本由工程造價咨詢的市場中介機構獲得,與法院審理案件時的筆跡鑒定、物證鑒定、司法鑒定等純司法意義的司法鑒定單位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6)68號的規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不屬於實行司法鑒定登記管理制度的範圍”。目前取得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單位資質,其司法鑒定能力得到省級司法機關認可,其專業技術能力特別是鑒定人造價工程師資格得到建設主管部門認可和頒發。地方高級人民法院(及部分地方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司法機關頒發的司法鑒定許可證、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機構以及具有造價工程師資格和實踐經驗的人員建立鑒定資格目錄。

建設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應遵循四項基本原則,其主要內容是:

1.是指建設工程造價鑒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它是判斷鑒定過程和結論是否具有證據效力的前提。主要表現為評估主體、評估數據、評估程序、評估範圍、方法和標準、評估意見合法。

2.獨立的原則。它意味著鑒定活動必須獨立、中立地進行,以保證鑒定結論的客觀性、科學性和公正性,這是基於科學技術本身的特殊性和鑒定結論的證據要求的必要原則。主要包括五個方面:評估機構的組織獨立性、評估人員的工作獨立性、評估機構之間的獨立性、評估操作技術的獨立性和依法接受監督的獨立性。

3.公正的原則。是指對鑒定結論的可信性和公正性的要求,是訴訟所追求目的客觀性的必然要求。包括職位、行為、程序、方法和專業知識的公平。

4.客觀性原則。是指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專業知識對提交鑒定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和判斷,鑒定人的主觀意見應建立在客觀性和科學性的基礎上,以保證鑒定結論的公正性。要求保證鑒定數據的真實性和全面性,客觀把握鑒定判斷的合理尺度。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根據該條規定,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是工程的質量、工期和造價,發包方支付價款的前提和對價是承包方必須保證工程的質量和工期。因此,對工程造價的評估不能脫離對工程質量和工期的評估。司法實踐中,委托人對工程質量糾紛的鑒定壹般分兩個階段完成。第壹階段是識別項目質量缺陷以及缺陷產生的原因和責任,要通過質量來判斷。

固定單位完工;第二階段,對加固或整改的費用進行評估,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造價評估單位完成。工期爭議的鑒定涉及行業的工期定額,應由工程造價評估機構進行。這些都體現在《估價通則》第1.0.5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受國家、政府及其他主管部門的委托,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估價活動,超出資質等級出具的估價意見無效,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從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分析發現,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對價是承包人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權利義務與承包人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的權利義務是壹致的。因此,本鑒定條例規定的建設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四項原則性規定,同樣適用於工程質量和工期的司法鑒定。

二、司法鑒定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的應用及其規範運作

司法鑒定是在民事訴訟中,借助鑒定機構的專業知識或技能,通過法定程序,對壹些專門性問題進行檢測、分析後,作出的科學分析和判斷。提出進行司法鑒定的當事人是司法鑒定的申請人,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是鑒定活動的委托人,進行這種鑒定活動的人是鑒定人。鑒定人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問題進行鑒定後作出的結論,稱為鑒定結論。這是案件最終處理的最重要的證據,是由法院或委托專門機構的仲裁機構通過鑒定形成的。鑒定結論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民事訴訟證據之壹。今年6月5438+10月1生效的新民事訴訟法,將“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因為新民訴法將“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專家程序術語中不再使用“鑒定結論”壹詞,取而代之的是2.0.5條中的“鑒定意見”。這些都反映出,無論是立法還是行業規範,都在防止司法鑒定影響辦案,防止“參照裁判”的違法性

1.司法鑒定及其委托鑒定的內容和啟動條件。

作為法院或仲裁機構委托通過專家鑒定成為證據的專家意見,對案件處理具有相對較高的證明力。關於司法鑒定的啟動和鑒定機構的選擇,《證據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北京仲裁委審理的北京某奧運相關項目設計糾紛案,因委托設計合同中途終止,涉及對已完成設計成果和費用的鑒定。因雙方爭議明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不經鑒定無法判決。但由於目前沒有具備此類鑒定資質的機構,仲裁庭依據上述法律法規,指定北京壹家實力雄厚的設計院對設計成果及費用進行鑒定,並根據鑒定結論對此案作出裁決。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司法原則,司法鑒定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提出。《證據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鑒定的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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